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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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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聘用教师与私立中学因工资发生的争议仲裁委不宜受理>(<中国劳动>2000年12期)一文作者认为:私立中学是教育部门批准兴办的,说明其不属企业,聘用教师不是工人.无论对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条还是第39条的规定,私立中学和聘用教师均不属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因此,对聘用教师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对这一观点,我提出如下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2.
<正>于199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二)项规定,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适用于该条例,全国各地仲裁机构先后将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补缴纳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受理范围。比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第1条明确,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  相似文献   

3.
《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文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  相似文献   

4.
《四川劳动保障》今年第3期刊登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一阐明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100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规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第二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险争议是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的范围,理由是根据《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有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把企业与职工之间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的争议纳入了条例适用范围。笔同意第二种观点。  相似文献   

5.
<中国劳动>2000年第10期刊登了戴仲选<仲裁委员会如何受理此类工伤劳动争议>一文.对于工伤劳动争议中是先进行工伤认定后受理,还是先受理后认定的程序问题,笔者赞成"仲裁委员会应先予受理,然后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认定是工伤的,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工伤的,驳回申诉"这一程序.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应建立"裁审分离"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总被引:3,自引:3,他引:3  
一、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并轨"处理体制的制度缺陷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选择程序,但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7.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首要的问题就是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受理与否做出决定,不予受理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或通知书、裁定书.但无论是出具决定书、通知书还是裁决书,都要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等条例>第25条的规定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相似文献   

8.
<正>2017年7月1日施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实践中,一般是在此基础上以排除法确定其不予受理的范围。为进一步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笔者以湖南省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该仲裁委")为对象展开调查,调查内容是该仲裁委不予受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及其原因。在对该仲裁委近5年的不予受理案卷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的同时,笔者对该仲裁委连续3个月的立案  相似文献   

9.
对法院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等问题的一些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默 《中国劳动》2004,(10):59-60
有这样一个案例:安徽省某市一家国企改制过程中,由于拖欠职工下岗期间生活费、欠缴社会保险费,以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一律为3年为由而拒绝老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等问题,职工张某等30多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诉,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张某等30多人又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等30多人的申诉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但根据安徽省高级法院于今年3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3条、第4条的规定,认为张某等30多人关于补发下岗期间生活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请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亦裁定不予受理;对张某等30多人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诉请,根据<意见>第15条的规定,经审理后判决驳回起诉.  相似文献   

10.
安微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第三人起诉有关问题的请示》〔劳仲字(95)575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的规定,其起诉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如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当事人可依据《劳动法》第83条、《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  相似文献   

11.
咨询台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怎样申请劳动仲裁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并遵守以下几项规定:1.必须是劳动争议,必须符合《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受理范围,并有明确的被诉方。2.争议发生后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申请仲裁。即:当事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确属因不可抗力和有正当理由而超越申诉期限的例外。  相似文献   

12.
<中国劳动>2005年第5期刊登了山东省招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张俊强、董文松同志撰写的<此案是否属劳动仲裁受理范围>的文章,笔者依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针对几个争议焦点,提出如下观点,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陈新 《中国劳动》2001,(12):26-28
<劳动法>第79条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为"一调一裁两审"制.采取一调一裁两审制处理劳动争议,既提高了企业自我解决矛盾的合法权益,又通过一裁两审,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关系运行规律的优势,又减轻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持经济高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4.
<正>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目前,两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划分,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受案范围交叉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工资、社会保险、履行劳动合同等三类案件。这三类案件中,  相似文献   

15.
张立人 《中国劳动》2004,(12):41-43
随着《条例》的深入贯彻,工伤保险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好工伤保险工作和争议处理带来了一些困难。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劳动保障局的张立人同志将这些问题进行了整理,现就《条例》的操作实务提出以下几个问题,欢迎大家参与讨论。一、关于工伤认定1.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根据《条例》第17条和《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在规定…  相似文献   

16.
<正>案情简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8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于2013年11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则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  相似文献   

17.
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近日对该市人民法院一缴纳社会保险诉讼案的审理判决很不服气。起因是,该市一企业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争议,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并作出裁决后,用人单位不服起诉到法院,市法院受理后做出了“不予处理”的判决。法院做出此判决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因此法院认为,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故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据了解,该案并非个别,近一年中江油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几起关于社会保险费缴纳争议案件仲裁后,单位不服裁决起诉到法院,都得到了法院同样的判决。对于这样的判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难以理解,他们认为,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引起的争议理应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法院如果对这类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合法权益就不能通过劳动争议诉讼途径得到维护。鉴于在是否受理社会保险争议案的问题上与法院存在分歧,江油市通过绵阳市劳动保障局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了一份《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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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采用的是“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也就是说,一项劳动争议,如果未经劳动仲裁,一般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因此,对于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来讲,劳动争议的仲裁是不可逾越的必经程序。当上述的前提确定下来之后,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决定了劳动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劳动仲裁机构准确地、全面地受理了劳动争议仲裁的案件,那么,仲裁与诉讼的衔接工作就比较顺利,否则将立刻带来两个后果,其一是把不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受理了,另一个是把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排除在外。如果是前者,那还…  相似文献   

19.
读了《四川劳动保障》第5期刊登的《仲裁申请时效超过了吗》一文,笔者认为:仲裁驳回申诉人诉求的处理是适当的。首先,本案案情适用《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认定申诉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适用《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以黄某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其监护人应负没履行监护义务、承担超时效期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20.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影响到劳动争议权利受侵害一方胜诉权的实现,事关劳动关系的构筑和稳定.因此,识别仲裁时效是不变期间或可变期间显得格外重要,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是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的一个关键问题.原劳动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劳部发[1993]276号)(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第30条明确规定了仲裁时效可适用时效中止的情形.但对仲裁时效是否可适用时效中断,<劳动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无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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