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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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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立法表述的不完善,配套机制的不健全,使其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存在了质疑,并在实际运行中陷入尴尬的境地,在法学界关于其存废、实施问题引起很大争议.笔者将从其立法的理论基础上入手,分析其合理性、技术性,并提出了一套通过立法表述的完善,配套机制的健全来限制本罪名在其实际运行中的消极作用的方法,使其合理性得到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 ,由于其在立法上的功利性 ,立法表述的不完善 ,配套机制的不健全 ,导致了对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质疑 ,在法学界对其存废、实施问题产生了很大争议。本文从本罪名设立的理论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并提出了一套对本罪名健全与完善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学术界认为本罪具有实体法及程序法两方面的立法价值,分别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解析,在"持有论"的基础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实践存在现实困境,因而立法方面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 ,必须从完善家庭财产申报制度 ,健全金融实名制和加强监督机制等方面来完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存有重大缺陷,导致司法实践处境尴尬。更为重要的是.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制约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制度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加以完善。在立法上.关键是要提高巨额财产来源来明罪的法定刑在制度上.应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6.
现行刑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处罚过轻、对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和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行为处相同刑罚的缺陷,使贪污受贿等犯罪分子有可能得以利用并逃避严惩,给社会带来众多消极影响。立法纠正应以量刑、从轻、减轻处罚、减刑、假释等诸多方面进行,以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和以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7.
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第十四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作了修改。然而,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问题的讨论并没有随着《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而停止。为了进一步深化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识,对《刑法修正案(七)》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规定加以探讨,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进一步完善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8.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1981年7月10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后增设的罪名。增设新的罪名无论在司法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许多问题值得讨论。这种探讨是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学理论的发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的。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系反腐法网的重要环节 ,实施好坏直接关涉腐败的控制效果。当前学界对本罪构成要件、证据责任等问题的认识不一 ,大大影响了立法的应用价值。其实 ,我国《刑法》第 395条第 1款是实体法与证据法融为一体、规范中无罪过无行为的状态犯的新型立法模式 ,理论注释应有别于普通罪行。构成要件包括肯定和否定两个层次 ,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与支出之和同合法收入存在巨大差额 ;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合法性。控辨双方分担证据责任 ,其中肯定性要件由控方承担 ,否定性要件由辩方承担  相似文献   

10.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为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本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有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事实存在,行为人负有向有关机关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义务。行为包括行为人能够说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而拒绝向有关机关说明其真实来源。公务人员的特征为合法性、公共性和管理性。公务应和劳务相区分。本罪的证明责任为法律规定的事实推定,它和有罪推定原则不一样。该罪的法定刑应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我国刑法分则中一个较为特殊的罪名,无论是在刑法理论方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具有争议性的问题。本文主要探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与司法实践相关的两个问题:即本罪中“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的范围;本罪中“说明时间”应否予以限制这两个问题。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存在证明责任转移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提供证据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在履行实体义务。初始的责令说明只是处于尚未立案的初查阶段。只有检察机关才具有刑法所要求的责令说明权。判决生效后查明财产来源的,仍应维持原判。  相似文献   

13.
孟庆华 《南都学坛》2003,23(3):86-8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罪。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包括 :“关于是否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或馈赠的认定、巨额财产是否来源于借贷关系或保管关系的认定”等五个问题。认定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 :重调查研究、重证据 ,采用合法、合理、合情的科学推理、判断原则 ,从而对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做出是否构成犯罪的正确结论。  相似文献   

14.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经济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立法不经济的情况。尽管刑法学界有很多学者从各方面讨论了本罪的缺陷并对之如何修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大多集中在罪名、犯罪构成、举证责任、刑罚适用等方面,角度单一,鲜有从刑法的经济分析的角度看待本罪的不足及完善。换句话说,本罪应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从而提高其价值地位,实现刑法效益与刑法公正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构成要件存在无罪过、严格责任等诸种观点 ,但这些观点都有不尽完美之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其他一般犯罪相比 ,其主观构成要件有其特殊性 ,即应由对非法获取巨额财产的直接故意与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的直接故意双重罪过形式构成。  相似文献   

16.
根据危害行为的属性,犯罪可以划分为行为性犯罪和事态犯罪两类。行为性犯罪包括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事态犯罪以持有事态作为构罪本质,形成持有型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特定人员为规制对象,以特定人员对巨额"不明"财产的控制与支配现状定罪。从法理依据和表现形态上都应该归属于以持有为行为方式的事态犯罪;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以行为人控制支配着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不明巨额财产的现状作为定罪根据。而定罪后查明了财产真实来源的,应依不同情况做出不同处理:不构成犯罪的,无罪释放,不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构成其他犯罪的,另判其他罪名,已执行的刑罚作相应折抵。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 (三 )》为惩治恐怖活动犯罪 ,修改、增加了一些犯罪罪名。这对惩治恐怖活动犯罪行为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修改、新增犯罪的罪名如何表述 ,尽管有司法解释 ,但是仍然值得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18.
美国是最早制定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有其公平价值所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中国金融改革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设计一套符合我国国情、体现公平的存款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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