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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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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和解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着广泛的运用,关于该行为的性质学界通说是认为它兼具私法上行为与诉讼法上行为两面性质的行为,一个有效的执行和解应当同时满足法律行为的要件和诉讼行为的要件。具体来说,执行和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内容,意思表示,形式上等四个方面具备有效的法律行为与诉讼行为所应当具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2.
民事检察执行和解制度的产生、发展是诉讼实践发展的结果,也是缓解法院执行难的现实产物。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和解作为我国实践中探索的一种机制,以其灵活方便的方式,可以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当前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实践中也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本文对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和解的理论和实践基础进行探讨,分析其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一步研究其模式设计,提出在目前现状下完善执行和解机制的思路。相信,随着实践的探讨和立法的完善,检察机关参与执行和解将会发挥出更大的效能。  相似文献   

3.
中国当前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存在权利救济情形过少、权利行使主体单一、权利行使方式不当的现实困境。这一困境是基于立法者忽视执行和解协议天生具备的私法属性,采取债权人中心主义与效率价值优先理念违背了利益衡量理念和多元价值衡平思维。为完善效力瑕疵执行和解协议制度,在理念上,应以比例原则与效率与公正衡平原则指导制度安排和司法适用。在具体规则上,应修正将执行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完全等同的制度设计:在权利救济情形层面,划定除显失公平外的所有实体法效力瑕疵为权利救济情形;在权利行使主体层面,根据实体法效力瑕疵类型重新界分权利行使主体;在权利行使方式层面,增设执行完毕后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4.
执行和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制度,但其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执行都存在着诸多争议。梳理了不同学者在该制度上的若干观点,并在总结、评论的基础上,提出执行和解协议不构成对既有法律文书的违背,但不能具有执行力和可诉性;认为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适当介入执行和解程序,而不应只做个简单的记录者。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执行和解的实践入手,指出执行和解制度在适用中实际离不开法官而法律又规定法官不得参与和解,使执行和解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对执行权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执行力替代说为基础分离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论证了法官参与执行和解的正当性,突破法官不得参与执行和解的禁区,并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进行探讨。同时提出"和解前置"、"司法审查"和"司法确认"三项创新内容,从而构建新的执行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6.
执行程序是诉讼活动中达到审判目的、取得应有社会效果的重要阶段。通过对法院执行工作现状的剖析,提出了若干对策及设想:设立流程管理程序;监督制约权力;制止再审申请人滥用申请暂缓执行权力;健全执行和解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严格义务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设立违法执行和执行失误的救济程序;规定法定执行措施;严格审限制度;取消执行通知书等,使执行活动实现公平和高效率。  相似文献   

7.
行政法学理论通常认为执行和解不得在行政领域实施。但笔者认为随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出现,行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自由行使。本文采用逻辑类推方式,具体阐释了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和解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分析了指出执行和解的限定条件、法律救济以及非诉强制执行中法院审查等相关问题,以期为即将出台的《行政强制法》提供一些立法参考。  相似文献   

8.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案件因政策上原因,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其“执行难”问题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案件的特色。而解决金融不良资产案件的“执行难”问题,需加强诉前论证工作,制定有效的诉讼方案,灵活运用各种执行手段,利用执行和解,实现各方利益的调和,妥善应对法院执行工作考核机制的不利影响。要做到这些,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债务人企业诚信理念的树立,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建立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自身努力。  相似文献   

9.
诉讼上和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诉讼上和解的规定过于原则,影响了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作用的发挥。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诉讼上和解与撤诉、法院调解相混淆,这既在理论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也给当事人造成讼累,给人民法院增加了工作负担,使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的和解只要符合和解的四大要件,并经受诉法院及审判人员确认,就要赋予和解协议以确定判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10.
委托执行是一项重要的执行制度。我国现行委托执行制度及其运作存在一些问题,解决思路与对策有:改革司法体制,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委托执行的冲击;简化手续,由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直接办理委托事项;制定单独的民事执行法典,统一规范委托执行工作。  相似文献   

11.
本文针对我国民事执行不力的现状 ,对民事执行制度完善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 ,作者主张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应由审判员移送执行 ,以维护法律的实施 ,体现法院的权威 ;为了强化执行措施 ,作者认为应当将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维持到执行完毕时止 ;作者还认为 ,解决执行难 ,还必须解决当事人负债能力 ,禁止企业重复登记、强化对公司的实质管理等  相似文献   

12.
《强制执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公布,执行和解作为我国特有的制度予以保留,并且作了新规定。然而,这些新规定却存在条文之间相互矛盾以及未厘清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其原因在于研究视角集中在概念、性质、效力的分析框架,迁就司法实践并倚重实体法思维,及受到短时间解决执行难的政策影响。以程序法思维及原理作为指导,执行和解的逻辑基点为限制性执行和解,本质为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名义所载债权的部分放弃而非对执行债权主体和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既不具有执行力也不可另诉。在执行体系中,执行和解应定位为补充性制度,相较执行和解而言,执行当事人应优先适用撤销执行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担保、债务人异议之诉等制度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实现执行目的。因执行和解阻碍执行且其效力是否履行不具确定性,会引发执行中止。若不履行的,当恢复执行且不可另诉;若履行完毕,当终结执行。  相似文献   

13.
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环境污染评估的复杂性、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比其他类案件执行更具特殊性。构建专门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的关键在于平衡审判中立与司法能动性、完善执行财产归属制度、建立三位一体的环境污染修复的事后监督机制、完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14.
起源于美国的法院附设ADR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调解制度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为完善法院附设ADR制度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协助调解人制度、独立调解人制度、和解协议确认制度以及和解协调人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存在许多程序方面的缺陷,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司法ADR制度,需要通过立法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当前世界各国国际私法面临的难题之一。因一国法院的诉讼行为是该国司法权的体现,又因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规定千差万别,致使一国作出的判决,往往很难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而我国有关司法协助的法律尚欠完善,给我国国际司法交往带来很大困难,为此,相关的国际私法立法已是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16.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与公定力理论没有必然联系,并且与我国现行行政执行制度相矛盾;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问题,主要是立法者利益衡量的结果。随着原则与例外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应致力于停止执行程序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最高法院执行办公室以“批复”的形式确认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具有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一方可以另一方未履行该协议提起诉讼。由于批复本身缺乏普适性效力,且内容不够完善,导致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赋予还款协议确立新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有其切实的必要性和充分的理论基础,实践操作中,受诉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法理,在尊重判决效力的前提下,区分前诉不同结案方式采用相应的审理程序。  相似文献   

18.
域外送达能否有效运行直接影响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进程乃至国际民商事诉讼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实现。我国域外送达制度遵循送达主体的单一性,体现出送达的国家主权性质,这一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已然明显凸现出送达迟滞、甚或送达不能而延滯国际民事诉讼进程的弊端,并因送达的主权性质和送达主体的限制而导致我国法院判决难以获致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现实困境。从送达制度的本位出发,应该将送达性质正确定位为一种信息通知的诉讼制度,去除送达的国家性质,允许当事人送达文书,促进国际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相似文献   

19.
执行竞合问题在执行制度立法上存有空白之处,致使司法实践中各种做法不一,司法的不统一有损法制统一。执行竞合制度的立法完善已势在必行,而完善该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基本理论上的执行竞合形态划分和立法上的制度建构的路径。基于此,从执行竞合的构成要件入手,从理论的视角分析竞合形态的划分,并从立法的角度构思执行竞合若干形态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20.
目前,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框架已经搭建起来,但无论是具体方式的适用上,还是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上,都存在制度完善的空间。应从司法权力的合理配置、法院的调审分立及进一步优化司法职能等方面完善诉讼制度; 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点是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扩大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范围; 仲裁制度的完善主要包括细化仲裁主体、确立仲裁员身份制度、实现仲裁的去行政化、建立仲裁协会等; 协商和解方式的完善主要是解决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行政裁决制度的完善应从赋予行政裁决主体独立地位、扩大行政裁决适用范围、规范行政裁决程序入手。此外,还必须关注诉讼与非诉讼方式的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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