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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们常用“刑不上大夫”说明中国古代法律的阶级性,这无疑是正确的;但由此认为中国古代既无适用于贵族的法律,贵族犯罪也不受刑罚制裁,便曲解了“刑不上大夫”的含义,违背了历史事实。 “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曲礼上》,原话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王朝为了维护奴隶制社会秩序,确认宗法等级特权制度,镇压奴隶和劳动人民的反抗,建国初期就制定了“礼”与“刑”。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就是对大夫讲“礼”,以礼“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礼记·曲礼》),调整贵族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治理庶人用刑,即所谓“刑以防其奸”,(《礼记·乐记》)用暴力镇压调整贵族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由此可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国古代大夫以上的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特权,是西周宗法等级制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西周统治者处理内、外部关系的总原则。正因为如此,几千年来它就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的代名词。马克思曾经把这种不平等的法称之为“特权的法”。  相似文献   

2.
“礼下庶人”的历史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围绕如何读解《礼记·曲礼》“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语,形成了一场由古及今的学术争议.近年又有学者对《曲礼》这段原文的标点和语意提出新的看法,①试图以此进一步否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先秦的历史真实性.本文的主旨不在继续或评判这段争议,而想跳出《曲礼》文本的特点语境,②对历史上的“礼不下庶人”现象,和以后又如何“礼下庶人”,提出分析与论证,藉此寻绎一条可以理解和把握中国古代社会与文化演变的线索.  相似文献   

3.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过去就有各种不同的疏解,近来在讨论孔子“礼”的思想中,各家也有不同的解释,这两句话究竟反映什么社会的礼制,其实际内容如何?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曲礼》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刑”是指的刑罚,“礼”是指的礼制。刑罚是统治阶级压迫敌对阶级的工具,是有鲜明的阶级性的。这里“大夫”与“庶人”对举,显然是两个不同的阶级,“礼”与“刑”对举,当然也是阶级的“礼”。  相似文献   

4.
<正> 当谈到西周、春秋时代的礼乐刑罚时,人们常用《礼记·曲礼上》中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几个字来概括,认为当时的当政者,对庶人只讲镇压屠杀和刑罚,而不讲礼治教化;对大夫以上的统治者,则只讲礼乐教化,而不用兵革和刑罚。如郭沫若主编的《中国  相似文献   

5.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出现于多种古典文献中,而围绕此一问题多有争议。近代以来学者批评此为法律的阶级压迫性。然而深入考察文献会发现,这一问题在汉代经学内部就已经有过非常充分明晰的讨论。"礼不下庶人"实际上处于对庶人的经济考虑,不责庶人以礼,并以此引导其向"士"人看齐。而围绕"刑不上大夫",产生了三种观点,今文家认为不刑大夫是为着尊贤,而许慎则以"古周礼"驳难,认为大夫仍受刑责。郑玄借《周礼》构建起一个严密的系统来调和了两种观点,既维护了公正又保证了尊贤。古代儒者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实际上都指向了更高的德性原则。  相似文献   

6.
(一)“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调整人们关系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对吗? 在社会上的人们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能总和到一起吗?法的规则对统治阶级是民主,是他们的意志的反映,对被统治阶级是专政,是强加异己的意志于他们。把这两个方面根本对立的行为规则用“总和”来表示,是揭露法的本质,还是掩盖了法的本质呢?何况有的在实际上就不是“总和”而是分别规定的。如“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小民乃惟刑”(《尚书·召诰》)“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周礼·秋官司冠》)在这里,大夫是一种行为规则,庶人是一种行  相似文献   

7.
对于《礼记》的“礼不下庶人”的记载,学者们大多深信不疑,将它看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礼法特点。其实,“礼不下庶人”是讲具体的礼仪规定的,不能抽象成阶级原则;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事实上看,庶人都是有“礼”的。目前学术界流行的酬酢之礼不下庶人、庶人无力行礼、庶人假士礼而行、战国以前礼不下庶人、贵族之礼不下庶人、宗法礼不下庶人等说皆有难以自圆其说之处。究其原因,是由于理论前提、思维方式、论证方法等方面的错误所致。  相似文献   

8.
"礼"既是儒学的核心范畴,亦是中国古代社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儒士们对"礼"进行了持续不懈的论究:从具体事物的礼仪规范,到普遍的社会规则;从礼的内涵本质,到礼的价值功用;从制礼的准则依据,到礼与法(刑)之间的关系等。《礼》有"三礼",其中的《礼记·曲礼》提出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著名论题,由此也引发了历代学者的争议和探幽。对这一论题进行当代诠释,既有助于深化对古代社会礼治思想和制度的理解,也有助于当今中国在"新时代"实行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方略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9.
法与特权     
特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是封建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封建所有制经济的必然反映。封建制的法,就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是巩固封建经济基础,保护地主阶级利益、镇压人民的暴力工具。封建制的法有极其鲜明的等级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礼”就是等级名分,“刑”就是刑罚惩罚。“刑”只适用于没有任何权利的“民”即奴隶和农民,“礼”只适用于统治阶级。统治阶级内部有人触犯刑律,则享有不受惩罚的各种特权,如“八议”,如“请”、“减”、“赎”,如“当官”等等,皇亲贵族和各级官吏及其亲属犯罪,或赦免、或减刑,或以官职当罪,或用钱赎罪、降级或革职。仅“赎”一条,就坑害了无数赤贫和少地的农民。贪官恶吏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农民只有呼天抡地,  相似文献   

10.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实行着礼刑分治,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仅限于在奴隶主贵族内部使用。孔子则将周礼加以研究改造,下及庶人,并作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立身处世不可缺少的道德准则。因而孔子提出的“克己复礼为仁”中的“复礼”,已非原来的周礼,而是按照他自己的认识,为人人“求仁而得仁”指出的一条可行之路。  相似文献   

11.
姚远光  唐文乐 《理论界》2008,6(2):86-87
中国古代社会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八议”、“官当”、“请”、“减”、“赎”等制度表现了刑法上的身份等级。太平天国运动、清末修律以及辛亥革命、南京临时政府有关公民平等的立法活动,初步确立近代社会中的公民平等。从身份等级到公民平等转变基于经济、政治和思想等多方面的原因,对加快社会进步和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孔子的政治学是以“仁、礼、法、德”为基本框架,孔子对法的思考亦在此框架下展开。孔子立足“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二分结构,定位礼、法之治的疆界、路径和方法:礼是治人之法,路径是“以仁入礼”,方法是礼法和礼罚;刑是治民之法,路径是“以仁入刑”,方法是刑法和刑罚。孔子论刑法治民,主张制定刑法应“以民为本”,目的是使“法无所用”,由此提出“片言折狱”“胜残去杀”“讼必无讼”刑治三步论。刑法之治要走向“法无所用”,需要法度思想的滋养和法度精神的引导。  相似文献   

13.
从语言层面看,"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可以被理解为"礼法不以身份高低论贵贱"。句子表达的意义分两个层面考虑:从礼的角度看,礼制有追求平等的一面,礼学重视民众,现实中依据对礼的掌握程度来决定身份升降;从法的角度看,惩罚有特定的法律依据,惩罚与违法行为相关,刑罚追求公平,身份因素淡化。因此这种理解符合当时的观念和现实。  相似文献   

14.
朱金发 《江汉论坛》2006,(9):100-103
周代燕礼和射礼是相关的礼仪,都使用了《诗经》的许多篇章。燕礼有正歌四节和“无算乐”。前者用《诗》篇章固定,后者则较自由。春秋中期,燕礼用《诗》情况开始变化,四节正歌被抛弃不用,代之而来的是宾主之间酬酢赋《诗》,这对春秋时期的赋《诗》断章取义,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射礼用《诗》较简单,乐射用《诗》是:天子用《驺虞》、诸侯用《霾首》、大夫用《采蘩》、士用《采蘋》。《霾首》不传,其逸文在《礼记.射义》、《大戴礼记.投壶》等篇中。  相似文献   

15.
中国古代官吏致仕亦即官吏退休。《春秋公羊传·宣公元年》云:“退而致仕”。何休注曰:“致仕,还禄位于君”。又据《礼记·曲礼》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致事亦即致仕。这是官吏致仕年龄最早记录。汉代官吏致仕渐成一整套人事行政制度。由大夫七十致仕推广到除皇帝而外的所有百官七十致仕。据《资治通鉴·汉纪》曰;“丞相(韦)贤以老病乞骸骨—…·。丞相致仕自贤始。”《白虎通义》又说:汉代官吏七十,耳目不聪,腿脚不便就得致仕。可见,此时,官吏七十致仕已成定制。  相似文献   

16.
三百篇中,最为国人所熟知者,自然要数《关雎》。而它的“取冠三百”的特殊地位,又历来引起说《诗》者的普遍关注。 对于《关雎》,诸如“后妃之德”、“刺时”种种陈说,今人已断然不取。现在较普遍的说法为以下两种:1、恋歌说。持此说者,甚或将其述解成现今乡间男女自由恋爱的那副情景。这种以今论古的做法显然是不足取的。2、婚歌说。此说实承郑振锋所谓“娶亲时所唱的乐歌”(《文学大纲·诗经与楚辞》)而来。有论者因以反证上古婚礼有吹吹打打的举乐之俗。这又实在是一种误解。 上古婚礼是不举乐的。古代的婚仪体现为一种系列性的过程,是谓“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亲迎指婿男亲至女家迎娶,即使贵为天子诸侯,亦必躬行其礼,以示亲敬。亲迎之礼的主要内容,据《礼记·昏义》、《仪礼·士昏礼》,有车迎而无举乐。按《礼记》的说法,“取妇之家,三日不举乐”,“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烛”(《曾子问》),“昏礼不用乐”,“昏礼不贺”  相似文献   

17.
<正> 周代是我国礼俗的大成时期。在周代的诸多礼浴中,尤以婚姻礼俗最为引人注目,有礼“本于昏”(《礼记·昏义》)之说。而其中“同姓不婚”又为最大戒律,向为研究者所重视。然自汉唐的博士硕儒乃至今天的专家学者在对“同姓不婚”的理解上仍存在着原则分歧。本文拟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谈点个人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这个问题的深入研究。关于“同姓不婚”的记述以《左传》与礼书为最集中。如《左传》襄公二十八年说:“男女辨姓”。昭公元年说:“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等等。又如《礼记·坊记》说:“取妻不取同姓。”《曲礼》说:“取妻不取同姓,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大传》说:“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等等。汉人许慎说:“诸侯娶同姓”(《五经异义》)。意在否定周代有“同姓不婚”的规定。古籍中确有“诸侯娶同姓”的记载,如晋献公娶狐姬、骊姬(《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晋平公内“有四姬焉”(昭公元年),鲁昭公娶吴孟姬(哀公十二年)等。但这些都是个别事  相似文献   

18.
一、《文物》1976年5期,载吴大焱、罗英杰二同志《陕西武功县出土驹父盨盖》一文。盨盖铭释文中有:“堇夷,俗不敢不敬畏王命”语,断句似不确。 我认为此句当读为:“堇(谨)夷俗,不敢不敬畏王命”。《礼记·曲礼》说:“若夫,坐如尸,立如齐,礼从宜,使从俗。”“使从俗”者,谓臣为君出使他国,须尊从他国之习俗。盨盖铭“谨夷俗”,言驹父谦从南淮夷之风俗,其义与  相似文献   

19.
白国红 《晋阳学刊》2006,(4):124-125
明清之际的著名学者顾炎武曾说:“春秋时,犹尊礼重信,”[1]1005其中“冠礼”就是时人极其重视的一项礼仪,被视作“礼之始也”[2]。它是春秋时期贵族男子的“成人礼”,属嘉礼之一。《穀梁传》文公十二年曰:“男子二十而冠,冠而列丈夫。”《礼记·冠义》及《仪礼·士冠礼》记载了  相似文献   

20.
束修(二)     
比褚人获更早的宋人,二程、朱熹以外,也曾对“束修”之义作过探讨。如吴曾在《能改斋漫录》卷二中说: 束修,其义不一。《论语》曰:“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诲焉。”前人多引《礼》:“男贽玉泉禽鸟,女贽榛栗束修。”以为“束修”者“束脯”也,以束脯以为贽耳。余按杜恕《体论》曰:“束修之业,其上在于不言,其次莫如寡知。”又按《后汉·马援传)注云:,“男子十五以上,谓之束修。不可以束修之间不出境,一概论也。”《檀弓》云:“古之大夫,束修之间不出曲。”乃知以束修为束脯者为非是。《后汉》杜诗荐伏湛曰:“自行束修,讫无毁玷。”注:“自行束修,谓年十五以上。”《延笃传》注:“束修,谓束带修饰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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