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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凌萍萍 《理论界》2008,(10):93-94
我国传统刑法采取的是“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犯罪被认为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关系的侵犯,被害人的具体利益只是这些利益的体现,被害人只是作为国家利益侵害的一种承受者而存在,在刑事案件中没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建立犯罪人——被害人——国家的三元刑事法律关系成为解决刑事被害根源性问题的关键所在。被害人利益损失的弥补方式应当有两种,一种是刑罚权之下的宽刑权;另外一种则是刑事案件中的求偿权。要想充分实现被害人的实体救济权,应当引入被害人承诺的理论以及刑事和解制度,将刑事被害的救济从抽象的地位确立转变成为具体的刑事权利。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七)》,使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入罪化。这从立法上强化未成年被害人健康权的保护力度,以犯罪化推动刑法保护下未成年人权利的持续增长。同时,本罪的刑事处罚相对宽缓,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当代刑法轻刑化的国际趋势,使我国未成年被害人权利的刑法规制也呈现轻刑化趋向。通过比较研究和辩证分析,犯罪化与轻刑化似乎相悖和对立,却相结合并统一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刑法动向。其原因在于,我国刑法的最新规定,旨在特别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与切实履行国际人权义务。但是。有关法条尚存缺陷与不足,可能影响刑法动向的发展前景,从而亟待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韩轶 《江淮论坛》2010,(5):101-107
完善刑事实体法中量刑基准的立法规定并在刑事程序法中确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具有法理依据和现实意义。量刑建议制度应是一项有多方主体参与刑罚裁量过程的互动制约机制,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不仅存在于自诉案件中,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应享有量刑建议权。我国的量刑基准的立法中应增加规定:在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中,法院在量刑时,应考虑犯罪人为补偿损害和被害方达成协议所做的努力,并应合理考量被害人提出的对犯罪人量刑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珠江三角洲地区银行系统预防暴力被害的若干问题骆梅芬近年珠江三角洲地区发生的侵犯银行系统的暴力犯罪的案件以其案发频繁、被抢数额大、人员伤亡大、社会影响恶劣而倍受关注。与大多数的犯罪案件一样,侵犯银行系统的暴力犯罪亦有犯罪人和被害人两方面。关于犯罪人及其...  相似文献   

5.
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中“未成年人”的界定相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种类也大多相同。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之差异表现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范围不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种类有一些不同;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量刑制度不同;在个别犯罪上对未成年人设置的刑罚不同等。通过比较得出对完善我国大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适用的启示是:调整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人的刑事责任范围,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无期徒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增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量刑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未成年人品格证据在决定未成年犯罪人是否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以及考察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后的效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适用对象、启动和强化都需要品格证据的支持,使得在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引入品格证据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我国存在将品格证据引入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中的理论依据、域外环境、制度基础和实践经验.  相似文献   

7.
在犯罪事件中,被害人是犯罪事件的一方当事人,被害人在犯罪事件中的过错影响犯罪人责任的大小。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已经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司法机关也已经将被害人过错作为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加以应用。但在刑法理论上,对被害人过错却没有给予必要的理论关注。因此,有必要将被害人及被害人过错纳入刑法理论体系进行研究。在刑法理论体系的设计上,将犯罪作为犯罪事件进行研究,先分析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过错和行为,再分析犯罪人的行为;先分析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事故责任,再分析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罪人处罚体系,现有的刑法和非刑法处罚措施,很难适应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矫正的需要。设立多种类型的刑罚和非刑罚的社会化教育改造措施有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罪人的改造效果,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  相似文献   

9.
有犯罪必有被害,被害人不应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随着被害人学的蓬勃发展,美国从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加强了对被害人的保护。经过多年的努力,美国建立了包括被害人调查、被害人诉讼权利保护、被害人补偿、被害人援助等内容的被害人保护制度。我国对被害人问题研究的时间不长,被害人保护工作还有待完善。学习和借鉴美国被害人保护的成功做法,推动我国被害人保护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10.
犯罪首先是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被害人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因为被害人的加入,刑事法律关系由传统的二元结构(犯罪人和国家)变成了三元结构(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刑事法律关系三元结构关注被害人的需要.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受精神损害,享有精神损害赔偿权,这不仅有利于被害人精神恢复、心理平衡,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惩罚.为了规范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应当就主体、适用范围和数额的确定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11.
将罚没款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补偿受害人损失,是通过公权手段保护私权主体权益的一项全新的制度设想.目前我国的规定是,执法机关应当将罚没款项一律上缴国库,这样的规定虽然简单易行,但存在的问题不能忽视.罚款数额应当与违法者造成的受害人损失挂钩,政府应当将罚没款项首先用来补偿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以促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2.
自少年法院创设伊始,美国少年司法长期秉承保密性原则而对未成年人前科记录予以封存,以避免给未成年人带来污名化后果。然而,随着各州未成年人前科记录封存呈松动趋势,部分原先严格保密并限制公布于众的前科记录,除了可向执法及司法部门开放外,亦可在一定条件下向被害人、学校及媒体开放。与此同时,依移送法律而从少年法院移送至刑事(成人)法院的未成年人,其先前少年法院记录亦可作为后者加重刑罚的考量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3.
黄烨 《兰州学刊》2008,(6):91-94
目前少年犯罪已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无论今天还是未来其危害之巨大是可想而知的。少年既是社会的希望,又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希望。我国现有的少年司法制度已远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尽快构建少年司法制度不仅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而且对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紧迫性。  相似文献   

14.
金小红  应辰 《兰州学刊》2010,(8):100-104
近几年来,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广受关注的问题;在对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未成年犯深入访谈的基础上,文章从社会支持和社会网络的角度分析了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成因;外来青少年由于缺乏各种社会支持而受同龄群体的吸引,在同龄群体中建立起了封闭而又具有强力关系的社会网络,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的重要社会原因之一是:社会支持不足造成的封闭社会网络,封闭的社会网络导致城市外来青少年主动构建社会支持的能力不足。"互构"的社会支持系统对预防城市外来青少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行为共同说以追求社会防卫为价值目标,主张以“共同行为”这一事实认定多数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性”,在“行为”面不要求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也不要求数人必须具有共同实现犯罪的意思联络。由于这一主张不符合现实生活中的共同犯罪的事实,从而不能科学地认定犯罪人之间在行为上何以共同性的问题。因此,日本行为共同说是值得反思的。  相似文献   

16.
从标签理论反思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方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汀 《云梦学刊》2007,28(5):89-92
标签理论是西方犯罪学研究犯罪原因的一个重要理论,对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亦不乏指导意义:思想政治工作主体要避免给学生贴标签;思想政治工作者要防止师生之间的互动给学生带来消极影响;思想政治工作须与社会其他力量一起提供适合大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化环境;思想政治工作对待犯罪大学生应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  相似文献   

17.
唐律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其包括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在共同犯罪 中,制造犯罪者为首犯,其他犯罪人为从犯,对从犯应比照首犯减一等处罚。唐律还有区分和不区分首、从犯的若 干特殊规定。这些极具特点的规定,可为我国的刑事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8.
由于多年来对煤炭资源的高强度、粗放式开采,山西的自然资源状况和生态环境日益严峻,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遭到资源瓶颈的制约。作为我国典型的资源型地区,实现山西资源转型有着特殊的意义。需要加快观念创新、科技创新、资源创新,使山西逐步迈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实现山西经济社会的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  相似文献   

19.
么振华 《兰州学刊》2010,(9):186-190
整个唐代,自然灾害一直贯穿其始终。由于唐太宗吸取隋亡教训,重视民生,在遭遇严重灾荒时,政府鼓励灾民异地就食,此后较有组织的因灾移民成为唐前期一直奉行的政策。唐后期,由于安史之乱导致的朝廷实力下降,政府救灾不力,灾民自发性的移民就食越来越占多数,最终成为唐朝灭亡的前奏。  相似文献   

20.
试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离婚之精神损害有离因精神损害和离婚精神损害两种.前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构成侵权行为而导致离婚,从而给一方造成精神痛苦,受害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新的<婚姻法>确立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制度的一个空缺.而后者是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并无侵权行为,离婚本身即为构成精神损害之直接原因,如由于第三者插足、婚外恋、夫妻一方被判处徒刑等.这种离婚同样使一方受到精神损害,自然也应得精神损害赔偿.遗憾的是,新的<婚姻法>并未作此规定.因此,要完善我国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要使离婚之精神损失赔偿的权利义务主体进一步扩大,把第三者也作为离婚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而且还要将离因精神损害赔偿扩大到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将因婚外恋、第三者插足、因配偶一方犯罪而被判入狱和其他原因导致离婚的情况作出规定,使精神受害者得到应有的经济救济和补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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