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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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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晰界定农地产权体系构成以及单项权利的主体归属,科学测算单项权利的功能价值,剥离单项权利之间的价值交叉,据此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与收益分配,实现农地产权制度与征地补偿制度关联互动改革,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合理性。同时,农民行使不同类型的土地处分权会诱发农地权利的差异化变动,造成农地权利在多个利益主体之间产生事实上的分割共享或者权利归属主体发生彻底转移。另外,农民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理应作为遗产被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亦会导致农地权利主体归属的转移。因此,在土地征收时,其他单位、个人通过市场交易或者继承获得的农地权利会随之丧失,他们应享有征地补偿收益分配请求权。故而,充分考虑土地处分、土地继承对征地补偿收益分配格局的影响,亦是农地产权制度与征地补偿制度关联互动改革不容忽视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农地产权是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基础权利。农地产权不仅是正确界定农民和国家产权利益的关键,也是促进农民主体性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权利基础和保障。实践中农地产权存在主体不明确、权能缺失以及流转欠规范等现象。保障农地产权,不仅应明确界定其性质和主体,而且应实行按份共有;不仅应扩大农地抵押权,而且更要有效规范农地产权流转,实现有序流转。  相似文献   

3.
土地发展权是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发展的权利.土地发展权的分类除了包括农地发展权、建设用地发展权、未利用地发展权外,还应当包括生态用地发展权.土地发展权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物权,具有人权属性.土地发展权除了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支配性、收益性等一般特征外,还具有抽象性、潜在性、政策性和工具性等特征.在界定土地发展权的归属时应当厘清国家对土地的宏观调控权和土地产权之间的关系,不能因为国家的宏观调控而抹杀了土地产权.我国的土地发展权应当分别归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  相似文献   

4.
“三权分置”政策的推行为农地权利入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上的可能性。在农地权利入股公司问题上,标的与路径的选择应首先考察入股公司与入股合作社对投资标的的不同要求,并在区分可流转农地权利与不可流转农地权利、原生型农地权利与衍生型农地权利、物权性农地权利与债权性农地权利的基础上进行。对农地权利入股公司的标的和路径的探讨应主要针对可流转的原生型物权性质的农地权利展开,从土地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要件、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合法性依据等方面可以认定土地经营权为适格的股权对价。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的法律规则调适应在综合考察公司的宗旨和目的、公司资本制度的限制、土地经营权的评估作价程序要求以及公司投资退出机制的限制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  相似文献   

5.
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流转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框架下 ,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流转呈现出两种不同的景象 :激而不活的农地流转与禁而不止的建设用地流转。集体所有制是农地和建设用地共同的产权基础 ,其固有缺陷 ,如“内公外私”、产权主体不明、权利束残缺等造成土地使用权交易成本高昂 ,构成了农地和建设用地流转的共同障碍 ;其产权制度的显著差异产生对农地和建设用地流转的不同激励 ,从而形成土地流转状况的强烈反差。  相似文献   

6.
论农业用地管理的制度安排与政策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农业用地管理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这从根本上讲是由于农地产权存在主体虚置化、权利架空化、程序模糊化等立法上的问题。因此,必须对农地产权进行法律确认;必须弱化乡、村两级土地权限;必须积极推进农地市场化流转改革。同时,试点农地产权私有化改革,建立科学的征地补偿机制,等等,真正实现农地资源优化配置,从根本上解决农地管理问题。  相似文献   

7.
农地产权的制度残缺与效率提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农地资源的稀缺性与产权制度的残缺性决定了土地产权界定的重大意义。实现所有权主体人格化,稳定和完善承包经营权,明确收益权,是实现农地市场化流转、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有效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路径。  相似文献   

8.
农地产权流转的主体和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地产权流转是城市化以及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农地产权流转中,需要解决一些基本问题,如土地流转中的各种参与主体以及如何平衡各种关系.笔者试图运用各种资料就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的主体进行分析,解释不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对土地流转中需要坚持的一些原则,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9.
《民法典》编纂中,农地“三权”分置既不应分解、架空或舍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宜将其准所有权化或认定为自物权,而应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承包权”的称谓并充实其权能,使其回归本来的用益物权属性。《民法典(草案)》《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二审稿、一审稿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存在一定缺陷。《民法典》中的农地“三权”分置应采用“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债权)”,而非“农地集体所有权(自物权)、土地承包权(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用益物权)”之结构。在农地法制改革中,应坚持和落实农地集体所有权,而不能将其虚置;不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为扮演所有权的角色,而应坚持其为派生自农地集体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定位,并以充实其用益物权权能为基点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造;土地经营权应定位为分离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权利。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权利定性和权利称谓,不应受土地经营权生成和定性的影响,也不应被“土地承包权”所替代。在充实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用益物权权能前提下,经由债权定性的土地经营权的生成和流转,助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乡村振兴的实现。  相似文献   

10.
笔者借助产权学派提出的有效产权的四个特征,即排他性、可转让性、可行使性、可分割可剥离性,来具体分析我国现行的农地产权,指出我国农地产权结构中的农地所有权和农地使用权都是残缺的,残缺的产权给农地资源配置带来了负面影响,造成农地流失严重,农民权益受到侵害,农地违法现象多等问题。根据分析,笔者提出通过明晰农地所有权主体,加强土地立法,培育农地市场等措施来改进现行的农地产权结构的理论对策。  相似文献   

11.
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用益物权性质及其流转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规范和引导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前提是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和所流转土地权利的属性,但我国立法及相关理论研究对此都缺乏明确的解释。以区分两种涵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起点,从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三个方面,分析了狭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用益物权性质,指出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承包本集体土地的权利,具有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的特殊性质,是接近自物权的他物权,是法律保护农民土地产权的重点。土地流转中除了土地互换外,转移的并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规范措施。  相似文献   

12.
“三权分置”是指农地权利分化为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种权利,其核心在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现有土地制度规范过多置重于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而忽略了其财产性流转功能.基于实践需求和改革精神,“三权分置”进行权利分离是权利变迁的必然结果.分离出的土地经营权不宜作为一项财产权和债权,应是一项独立的物权.土地经营权的物权塑造不仅具有规范解释的合法性,也能破解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困境.土地经营权尚且只是一种政策性权利,立法须将其创设为新型物权,释放“抵押”权能.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构造有采取授权立法形式暂时制定行政法规和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两种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13.
作为物权的房屋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房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排他性权利.但是,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房屋商品化产物的"房改房",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其产权却存在一定缺陷,是一种不完整的物权.为了适应房改房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发展方向,必须对其进行物权制度、产权政策和交易市场等方面的补救,使房改房产权成为完整的物权.  相似文献   

14.
农地流转制度创新的逻辑与步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农地规模经营需克服土地细碎化,这以农地流转制度创新为前提。自发土地流转难以克服土地细碎化,“行政干预市场”又损害了弱势农民自主交易权利,这启示制度创新需在满足保障农户自主交易前提下供给低成本整合细碎化土地产权的机制。皖中宣州县经验表明可行的制度创新步骤是:首先建立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离”新制度,重构土地集体所有制;其次建立自下而上的农地流转组织和规范体系,形成“农户主体、村社中介”的农地流转新模式。我国完全可以利用集体所有制优势,创新农地流转制度,克服东亚小农国家共同面临的土地细碎化问题。  相似文献   

15.
转型深化期的农地产权改革需要正视农地产权的模糊性。文章从产权与市场相互关系的角度,分析了我国农地模糊产权优于俄罗斯早期农地改革,同时滞后于我国城市土地产权改革的绩效之谜问题。得出对于具有明显制度转轨特点的我国而言,产权与市场都是决定绩效的重要因素,适应各阶段市场发展的农地产权模糊度是农地产权改革的内在要求。减少政府的产权管制、提升农民的产权行为能力,以及完善当前包括农地市场在内的诸多生产要素市场,这些我国现阶段农地产权深化创新的关键,可以使农地产权在市场化的自由交易中内生的选择最优模糊度,从而打破城乡的二元土地制度,最优化农地绩效。另外,这个过程需要特别注意政府与市场在职能和边界上的划分,保障和吸取各地产权探索创新的试错性,在赋予和农民行为能力相匹配的产权权利时,要不断提升农民自身的行使能力,最后还要注重农地产权改革公平与效率的兼顾。影响农地产权非正式制度的形塑机理,租值耗散的经验定量特点以及模糊产权的自发演化理论含义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方向。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债权性在实践中表现出的弊端,指出已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不足,提出应在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中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明确农地使用权的物权性及土地登记等相关具体内容,并结合合同制度,形成以物权法保护为主体,债权法保护为补充的统一制度,来共同规范农地使用权,以提高农村土地使用效率,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土地经营权作为纯粹的土地使用他项权利,是一项财产性权利,本质上是债权。但可经过登记公示等方法受到物权保护。入股一词本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的概念,其法律后果会使所有权主体发生改变,因此入股是一个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基于破解农地原子化僵局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者的双重需要,是故允许土地经营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必要性。但现下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着评估作价缺乏具体操作细则、采用登记对抗主义不利于农地入股交易、再流转须经承包方同意抑制入股公司自主经营、土地经营权入股面临失地风险四大问题,打消了农户入股公司的积极性,因此需从以下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行为进一步精细化: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完善权利入股配套制度;破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壁垒,采用登记生效主义;建立土地回购制度,构建"优先购买权+入股保险+入股风险基金"三位一体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18.
窦祥铭 《南都学坛》2012,32(2):101-106
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当前我国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所有权残缺;土地使用权不稳;土地收益权受限;土地处置权不完整。关于现行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主要观点有三种,一是取消农地集体所有制,实行私有化;二是取消农地集体所有制,收归国有;三是保留农地集体所有制,对其进行改良完善。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优化路径选择应是"国家终极所有,农民永久使用"这样一种国家与农民二元产权。  相似文献   

19.
中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基本原则,严格限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被认为奉行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通过对物权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进行考证,剖析其自肇始起即受制于社会历史发展的特定语境、与民法意思自治理念冲突并使其自身体系封闭的僵硬特质,揭示在中国农村现有土地物权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农地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定中法的渊源、用益物权的权能及民法平等性方面突破物权法定的藩篱而应具有的张力,为农地用益物权法律的修改完善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及时立法、衡平与特别法优先适用和法律拟制可以使农地用益物权法具有包容力和扩张力,是克服物权法定僵化性所带来弊端的重要手段;农地用益物权在权能上应具有张力,只有赋予农地用益物权以接近于所有权意义上的相对完整的权能,才可使农地用益物权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除法律有规定以外,物权法主体应呈现平等性和广泛性,获得法律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0.
农地发展权是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变更农地现有用途,将其转为建设用地获得增值效益的权利。该权利的设置在满足了非农建设用地供给需求的同时,有助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完善土地权利体系。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土地管理模式上存在影响农地发展权设置的多重障碍,因而在法律上对该权利的进行定位,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主体地位,确保实现方式的畅通是应对障碍的良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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