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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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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股东经常有未出资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公司财产的完整性,而且对于其他守约出资的股东也是不公正的,更重要的是,间接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对于未出资股东应当有足够的法律惩罚予以规制,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不仅可以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而且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增资认股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  相似文献   

3.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法》虽对股东的出资转让有规定,但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在具体实施时操作性不强。受有限责任公司人合兼资合性质的限制,其股东出资转让不能破坏公司的这一基础。转让权应按双重决模式行使,同时出资转让是一种要物行为,基于此,法律应对出资转让的有效性作出合理的期间规定。  相似文献   

4.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三审稿)首次规定未届期出资股权转让后,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该补充责任是中国出资责任领域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中的新责任样态。适用该补充责任会面临股权转让缔约成本、转让人监督成本以及权利人权利实现成本升高的困境。破解该困境的可能路径:以其他责任模式替代补充责任模式;改进既有补充责任。由于股东出资义务既是契约法上的义务,也是组织法上的义务,困境破解路径的选择需兼顾组织法与契约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与原则。考虑到对公司资本充足与股权转让自由的均衡保护、公司法出资责任体系的内在和谐性,以及公司内部激励效用的充分发挥,替代路径并不可行,应采改进路径。具体改进措施包括允许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进行内部追偿、限制转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减少权利实现的程序负担等。  相似文献   

5.
在现行认缴制下,新《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权利及瑕疵出资股东责任的分配制度未予明确。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仅对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责任及权利限制作了简单说明。为此,需要修正瑕疵出资股东的共益权和自益权,以此达到对瑕疵出资股权的限制。同时,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了股东瑕疵出资责任分配制度,建议确立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出资补充责任与违约责任,修正认缴制下股东瑕疵出资行为的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以此规范我国资本市场中股东瑕疵出资的行为。  相似文献   

6.
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股东出资的转让在事实上及法律上存在诸多限制。本文主要对我国公司法有关出资转让的规定作了研究,并就出资转让的一些特殊问题作了讨论。  相似文献   

7.
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采纳认缴登记制,股东出资属于公司章程自治事项,但是这种自治以不违背《公司法》强制规范、不损害债权人权益为前提:在股东出资方式上,禁止抵押物等担保财产出资有违公司自治理论,会导致商事规则体系上的不协调,且与《物权法》等民事规范相矛盾。在股东出资期限上,公司章程原则上可任意约定出资期限,若出资期限绝对无法履行,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事由认定股东随时有出资义务,且股东责任适用人格否认制度;若出资期限合理,则在公司资不抵责时,根据《破产法》现有规则中所内涵的法理,公司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于合理出资期限内死亡的,宜认定其出资期限提前届满,并根据继承人是否继受股东资格,按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原则加以处理。在非货币财产出资问题上,章程认可的估价原则上均约束股东,若损害到债权人利益,则债权人可要求相关股东承担出资补缴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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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开始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尽管认缴制的施行进一步提高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发展,但是该制度在保障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上尚有不周之处,仍存在现实之困境。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认缴的出资与公司实际拥有的资产不一致,使得公司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没有保障。其根源主要是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与股东与债权人信息的不对称。而信息披露制度缺乏制度供给、催缴制度缺位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则是公司债权人无法得到完满保护的具体困境。在《公司法》即将修订之际,应当以此为契机,从修法角度探讨制度完善之可行性,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规制视角对信息披露、催缴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考察并予以解决,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之权益,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  相似文献   

9.
出资不实与虚假出资均为股东出资瑕疵①行为,但二者的性质、客观表现及主观恶性都有所不同,在适用法律上应当区别对待。如何界定这两种行为,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造成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公平待遇。出资不实不应仅限于现物出资,虚假出资也不能排除"象征性"出资,要从出资人的主客观方面加以判断,并通过立法严格进行界定,对于出资不实只承担资本充实和违约责任,而虚假出资除要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后果外,基于债权人的诉请法院可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出资人的无限责任,若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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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转让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水权转让不是水资源所有权的转让 ,不是水合同债权的转让 ,也不是水的买卖 ,而是作为准物权的用水权的转让 ,其前提是法律使水权具有让与性、水权界定清晰、水权确定。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主要的法律事实 ,但不是物权合同。转让人享有能够处分的水权是转让的条件之一 ,否则转让合同的效力待定。取水许可证而生的水权转让以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该登记应具有公信力。  相似文献   

11.
《公司法》资本认缴制改革催生了以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为中心的实践纠纷.围绕着股东出资期限约定的效力构造,实务和理论在通说层面展开了胶着对决.强化出资期限约定效力的实践通说,不仅会带来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的弊病,也会严重限制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力;否认出资期限约定对外效力的理论通说,则会回归资本信用的固有弊端,构成对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目的悖反.在法教义学层面,经由法律解释规则和法律续造规则的指引,以公司资产信用为支点,应认可出资期限约定的内外效力结构,但是须赋予公司董事会催缴出资的相应职责,并辅之针对相关股东的限权、失权规则,实现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双重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2.
论述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为转让标的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以及转让合同与知识产权效力之两分性。分析国际合同准据法的一般适用原则,分别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出一般原则在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中的适用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特征履行说。提出确定涉外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法律适用的思考分别为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标的与合同效力法律适用两分法以及特征履行理论应充分考虑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水是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工业和农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源。大同市的水问题十分突出,如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水资源的缺乏和污染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因此,应建立一种以市场经济为指导、以水资源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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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营业转让合同以采取书面形式为宜.我国法律将来对营业转让作出规制时,应将营业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规定为任意性条款,同时应规定营业转让合同的一般条款,供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选择.对于营业转让的范围,一般情况下,应以当事人约定为准.营业转让人负有移转营业的义务和竞业禁止的义务,在立法上应赋予营业转让人营业优先权;营业受让人负有支付转让价金的义务,商法应确立营业受让人的减价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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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矿业权转让制度处于初建阶段,存在着对受让主体的资质要求过于宽松,转让条件“一刀切”和转让中介缺乏管理监督等问题。完善矿业权转让制度,立法上应坚持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应用及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宗旨,注重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严格准入,分类管理,规范矿业权价值评估和中介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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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是指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他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债权或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建立起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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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出资义务与资本充实、交易安全、公司治理结构等法律价值的关系为切入点,从法学、经济学基础理论和公司法实践层面深入探讨了现行的公司股东出资业务制度,并对出资义务的合理边界作了质与量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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