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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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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许多子女在对父母做好物质供养的同时,越来越重视精神赡养了。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种具体表现。但是,有些子女对精神赡养理解不深或比较片面,认为向父母问候几句就是精神赡养了;也有的子女觉得精神赡养是“老虎吃天”,无从下嘴,不知怎么做好。其实,解决这一难题有一些比较好的做法和经验,只要用心实践,就能慢慢看到父母的笑脸越来越多了,情绪越来越好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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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在当今“不分年龄人人共享”的社会中,善待老人在多数子女中形成主流。但是养老纠纷案件时有发生,许多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常被忽略的问题,是导致其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以下案例是笔者在走访太原市律师事务所时了解到的,从其侧面反映出当前依法养老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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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红梅 《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5)
赡养老人 ,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也是每一个成年子女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赡养老人在法律上主要是指在物质上提供的帮助 ;从社会学上讲 ,赡养也指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 ;直面全球老龄化危机 ,我们应担负起法律赋予的赡养老人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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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演进中的个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养老保险的产生:从个人资任到国家资任工业社会以前,家庭作为相对稳定的社会基本单位,承担着生产、生活以及对老、弱、病、残人员的保障职能。子女年幼时受到父母抚养照料,在父母年老时,子女承担赡养的义务。可以说,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子女就是某种意义上的老年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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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素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5-47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几乎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有遗弃或虐待子女的犯罪时,才不能享受赡养的权利。这与我国既尊老又爱幼的家庭美德不相符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符合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原则,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有权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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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有分到父母财产,当母亲老了后,儿子以此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近日,重庆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一起7旬老母亲状告儿子赡养纠纷案:为人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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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2016年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数据,采用潜在类别分析方法,从家庭整体视角对老年人家庭代际关系类型及其城乡差异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家庭整体视角下三种代际关系类型(紧密型、赡养有间型和疏离型)的共同特点是子女均为父母提供了高频的经济与情感支持,代际空间距离的扩大是形成赡养有间型和疏离型的重要因素。代际关系类型具有显著的城乡差异,城市占主导是紧密型,农村占主导是赡养有间型。代际关系类型影响因素的分析结果显示,无论城乡,高龄老人与子女更有可能成为紧密型,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更有可能与子女成为赡养有间型,失能以及丧偶的老年人不太可能与子女成为疏离型,儿子与女儿数目的增多显著降低家庭成为紧密型的可能性;此外,结果还显示老年人独立住房的拥有增加了城市家庭成为紧密型的可能性,但是降低了农村家庭成为紧密型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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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8-133
利用城市独居老年人的问卷调查数据,探讨了独居老年人赡养和子女之间的代际支持的特点。发现:在独居老年人的代际支持中,在经济支持、生活照顾、精神慰藉方面,子女对老年人提供支持比例均高于父母对子女提供支持的比率;随着年龄的增长,独居老年人向子女提供支持的比例低于接受子女支持的比例,这表明老年人的独居实际上是赡养阶段;女性独居老年人更可能获得子女在精神方面的支持;收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向下的代际支持方面,收入越高的老年人,越有可能帮助子女;不同地区的代际支持模式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山东地区的老年人更多地支持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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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老年人因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讼案件有所上升。这种趋势是人们不愿看到的,因为它反映了某些子女法律观念的淡薄和荣耻理念的模糊。为此,我们选择几个案例借《老友》杂志刊登,期望某些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增强法律观念,继承和发扬尊老、敬老、养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树立"荣耻"观,共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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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有三个子女,现在都已独立生活,其中一个子女不够孝顺,对父母从不尽赡养义务。十个月前,我老伴去世。留下两间房子和一些财产。请问,对这些财产,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继承。另外,子女们并未提出过继承请求问题,这是否意味着他们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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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老年》法律咨询组 《山西老年》1998,(4)
编辑同志: 我有3个子女,现在都已独立生活,其中一个子女忤逆不孝,对我们从不尽赡养义务。10个月前我老伴去世,留下两间房子和一些财产,请问,对这些财产,家庭成员应当如何继承?另外,子女们都未提出过继承问题,这是否就意味着他们已放弃了继承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