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江西社会科学》2018,(1):158-167
我国股权众筹的官方监管倾向于采用《JOBS法案》中公募与私募的二分法模式。但这种基于投资者成熟度进行的划分,将导致部分以实体项目为主的股权众筹平台(人人投)出现定位障碍。采用公募股权众筹、O2O型公募股权众筹以及私募股权众筹的三分法立法框架更加符合我国股权众筹市场实际需求。其中,公募股权众筹可以依循《JOBS法案》的逻辑进行规制;O2O型公募股权众筹则是效仿英国AIM经验,以回应我国线上线下融合创新发展政策的要求;私募股权众筹应从公开宣传、信息披露以及合格投资者三个主要方面,对《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的规则进行修正。  相似文献   

2.
与国外股权众筹制度建立在小额融资的基础上不同,我国股权众筹制度遵循对公募与私募区分监管的逻辑,由此导致众筹的定性错误、运行混乱。股权众筹的正当性不在于其公开性,而在于其小额融资的微金融特点。传统融资制度下初创企业融资难是股权众筹制度产生的现实基础,股权众筹的特性要求放松事前管制,实行核准豁免或注册豁免。股权融资制度实施中出现的融资欺诈、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不能抵销该制度带来的社会利益增长效应,我国应在股权众筹自由化改革的基础上构建合理的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包括设定合格投资者标准及众筹主体资格限制,强化对融资者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在承认众筹平台多样化、自治性的基础上予以分类管理等。  相似文献   

3.
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4.
赵吟 《江西社会科学》2019,39(3):177-186
金融安全要求信息对称以及反馈机制运行良好,但互联网技术具有放大效应,给金融安全带来隐患。互联网股权众筹在为整个金融体系注入新鲜血液的同时可能成为影响金融安全的不稳定性因素,对金融监管构成新的挑战。有效的金融监管依赖于科学的监管理念,原则导向的激励相容能够高度契合金融安全的动态平衡要求。在准确界定相关对象主体法律性质的基础上,互联网股权众筹的监管应当采取功能分层的行为规制路径,从融资功能、中介功能、投资功能三个层面规范参与主体的各类行为,并完善配套制度,从而形成有助于鼓励创新且适应金融稳定发展的完备的众筹监管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投资型众筹权益份额的流动困境是各个法域所面临的共性难题。中国的投资型众筹要受到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和公募严格程序的制约,在实践中所惯常采取的有限合伙方式和股权代持方式下,众筹投资权益份额的流动难题更加突出。一些融资平台致力于改善众筹权益份额流动性的探索仍存在诸多不足。中国式众筹权益份额流动困境的成因包括投资型众筹行为的性质界定不清、权益份额的法律性质模糊、权益份额转让面临法律障碍以及投资型众筹所蕴含复杂投资风险的阻遏作用。要破解这一流动困境,需要确立投资型众筹公开发行的合法性基础,并整合公司制度以提高股权转让的便捷度,通过多元化股权配置增强权益份额的证券化,完善众筹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义务安排,同时加强促进转让的机制建设。  相似文献   

6.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大制度变革,股份全流通后中国资本市场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给监管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要以保护投资者权益为首要监管目标,重构"开放监管主体、扩大监管客体、完善监管依据、创新监管手段"等新的会计监管理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促进中国证券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7.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的实证检验表明,公司的信息质量以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能够发挥投资者的保护功能;仅通过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还远远不够,关键是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没有成为投资者保护的有效促进因素,反而可能成为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手段.对此,应加强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监管,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实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  相似文献   

8.
及时性是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本文以2003-2009年披露管理层盈余预测信息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公司盈余预告及时披露策略的选择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相对于坏消息而言,公司管理层更倾向提前披露好消息.同时,采用这种及时性策略时,对于信息披露的表述也更为清晰.进一步研究发现,规模小、非国有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低以及股权集中度低的公司都倾向于选择该及时性披露策略.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能帮助资本市场信息使用者基于时点和内容表述来判断盈余预测的信息含量,而且为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披露监管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9.
基于自我决定理论将投资动机分为内部动机和外部动机,并通过文本挖掘量化项目文本中影响投资动机的因素;基于文本特征建立投资动机和众筹成功率的计量模型,根据计量模型分析众筹市场中投资者参与的动机。结果表明,外部动机和内部动机都对众筹成功率有影响,不同项目类别中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投资动机。  相似文献   

10.
国际证监会组织把保护投资者列为证券监管三大目标之一。如何在新的市场条件下创新各种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对投资者的立法保护、监管执法保护、市场自律保护机制均不完善,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应加快投资者保护立法,健全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信息披露监管,提高证券执法效率和媒体监督力度,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服务,以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网"。  相似文献   

11.
互联网技术促进了金融结构和体系的创新发展,互联网众筹已成为新型金融模式的重要典范和形式。学界和业界对众筹金融衍化风险、监管原则及监管法律边界等问题存在理论纷争,尤其对新金融与传统金融模式监管差异问题仍缺乏整体性区分。新金融业态下,众筹金融监管设计应是体现以特定金融业务范畴为依据、金融工具创新和风险抑制监管相契合的一种最佳边际均衡。为实现“公平、效率、秩序、安全”整体金融规范目标,当前应结合众筹行业特点破旧立新监管理念,通过厘定众筹监管边界范围和众筹主体行为权责关系,基于健全主体资格、准入标准与业务能力审核机制,健全前端审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及金融存管体系,规范投资人、项目评级和预警平台退出机制,构建行业自律与投资人保护机制,完善众筹监管权力责任配置机制等多维度尝试构建众筹融资监管标准,从而优化众筹监管治理体系。  相似文献   

12.
基于双边市场理论的众筹平台竞争行为及策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江西社会科学》2014,(7):79-84
从当前众筹平台兴起及其成因出发,在对众筹平台双边市场特征进行研究梳理的基础上构建的竞争性众筹平台的Hotelling模型,证明了众筹平台的利润受其所提供的服务差异化程度影响,且差异化程度越大,众筹平台的利润越高。在对国内外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进行归类分析的基础上,重点对其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所采取的差异化竞争策略进行研究,在分析众筹平台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注重增值服务、提供高质量的差异化服务、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提升众筹平台竞争力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众筹这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正在兴起。众筹平台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之间搭起了便捷的桥梁,但同时,众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巨大的发展前景与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因此,分析我国众筹融资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平台的法律制度意见就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4.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督规范化体系的核心和基本原则。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主体和细胞,其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及程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整个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我们分析比较国外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交易过程信息连续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及信息连续披露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5.
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挚萍 《学术研究》2003,(12):85-89
随着企业环境法律责任的加强,要求企业披露环境信息成了投资者、社会公众、政府、公司职员等的共同需要。环境信息的披露制度首先在环境会计制度中出现,信息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的投资者。从保护社会公众权益、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角度出发,企业披露环境信息的制度必须在广度和规范化上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众筹这种新型的民间融资模式正在兴起。众筹平台为投资者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之间搭起了便捷的桥梁,但同时,众筹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巨大的发展前景与引发的众多法律问题相伴而生。因此,分析我国众筹融资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平台的法律制度意见就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7.
区域性股权市场即"四板市场",当前在我国发展迅速,已达三十余家,但是相关法律缺位,易引发诸多问题。为了规范和促进该市场的发展,结合《证券法》修改,应当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市场准入、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等诸方面着手,建立健全区域性股权市场法律制度。立法应当把该市场定位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交易与融资的市场形态,形成恰当的准入标准;同时,应当引入做市商机制,并且建立体现"区分性原则"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对于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提升其法人治理水平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8.
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一个信息市场,信息披露是其良性运作的基础和灵魂.然而,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的运行效果并未达到法律设计预期水平,广泛存在的公众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信息严重失衡,公众投资者信息利用效益较低等现状不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及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文章从引发公众投资者信息利用效益低下的原因入手,分析其解决的必要性,从而提出通过第三方证券评级提高公众投资者信息利用效益.基于对证券评级特性及证券评级机构法律地位的分析构建证券评级法律机制,借助市场竞争效应下的证券评级逐步减少公众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提高其信息利用效益和证券投资信心.  相似文献   

19.
公司债券投资者是发行公司的投资者,是公司物质资本的提供者,债券投资者与发行公司之间是一种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法律特征.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法学理论有:委托代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集体行动理论、契约论等.公司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制度有:公司债信托制度、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制度、公司债债权人派生诉讼制度、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等.  相似文献   

20.
后股权分置时代信息披露监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灵魂.后股权分置时代带来的各种冲突和挑战,客观上要求我们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基本目标,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仍存在诸多问题,违规事件屡禁不绝和虚假信息泛滥成灾这两大痼疾尚未彻底解决.建议从明晰监管目标、完善法律环境、推进上市公司治理建设、强化中介机构外部监管等方面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以期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