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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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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区域一体化发展不断推进,成为新的国家战略.在此背景下,区域内各地地方立法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情形逐渐显现.为更好地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正视我国区域一体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探索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明确立法协调的事项,搭建区域立法协调的工作机制,兼顾区域各方利益,扩大公众参与,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制困境与解决路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协调发展是我国的国家战略之一.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首先应该协调好地方政府间关系,关键问题是整合"经济区"与"行政区"的关系.但要推进这种整合,协调一致的区域法制是必要条件.先市场调节,后行政协调,再到立法协调,这是区域法制协调的解决路径.而实现该路径的前提条件是我国区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即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协议法.  相似文献   

3.
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联合立法"的构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要求各地方相互配合与协调,拆除区域内各区划间基于传统行政因素所产生的地区分割和行政壁垒,本着经济、效率、互惠、共赢的目标和要求,建立一体化的经济发展空间环境."联合立法"作为规范区域经济的新的立法形式,为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规则指引和法律支持."联合立法"应为刚性法,其效力应当高于其他地方性法规,作为一种新的地方性法规渊源,需要改革中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从中国的立法实践和发展脉络来看,这不仅可能,而且可行.  相似文献   

4.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区域法制建设已成为迫切需要,而以中央立法型供给模式和以行政区划为地域范围的地方立法型供给模式已不能适应区域法制建设的需要了。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协作的优势,并创新地方立法协作方式,使之成为区域法制构建中的主要法律规范供给模式。而制定区域共同规章、将示范法引入其中以及赋予一定层次的政府协议以法律效力,是构建区域法制的重要路径。  相似文献   

5.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我国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但其进一步发展却面临"行政区行政"的层层阻力。化解行政区行政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矛盾的根本途径不在于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在于区域内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因为行政区经济的产生不在于行政区划本身,而在于行政区的"行政"。区域经济一体化实质上是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与其相应的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是区域政治协同发展,区域政治协同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强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从现状来看,实现我国区域政治协同发展,必须创新区域行政立法方式、建立区域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区域地方政府间行政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6.
理论上,地方立法协调存在紧密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和松散型区域地方立法协调模式的分类。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以主体为标准,将区域经济一体化立法协调模式分为区域组织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模式、立法机关主导型模式更为合理。在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广佛肇一体化过程中的地方立法协调应以立法机关主导的模式为优选。在地方立法过程中,三市协同联动,以平等为原则,横向协商解决立法争议。争议无法协调,纵向报请共同上级立法机关裁决,最终实现法制体系协调。  相似文献   

7.
牛睿 《理论界》2007,(8):16-17,69
跨省区进行区域经济规划布局,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思路。借鉴珠三角经济区、长三角经济区快速发展的成功经验,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也必须走区域经济一体化道路。加强区域立法协调,消除区域内各行政区之间的体制性障碍和法治冲突,构建区域性良好法治环境是实现和保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区域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新课题。本文对目前我国区域立法协调的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8.
区域协同立法是指跨行政区域多个立法主体,为解决公共治理领域的共同问题,按照各自的立法权限和程序进行分别立法、相互对接的地方立法模式,其具有地方立法、跨区域立法和合作型立法的特征。区域协同立法的政治价值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经济价值是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社会价值是提高区域治理现代化水平,法治价值是回应区域法治发展需求。区域协同立法的理论基础是整体性法治、居间性资源整合和区域性利益均衡。区域协同立法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同时需要建立健全沟通协作、立法参与、交叉备案、联合评估和统一指导等机制。  相似文献   

9.
陈光 《兰州学刊》2009,(9):149-153
区域立法在主体构成上是复合的,这与区域类型的多样性有关。当前对我国区域立法之“区域”的界定主要依据两个标准,即经济标准和行政标准。立法主体应包括立法职权主体和立法参与主体,这同样适用于区域立法主体。其中,一般地方立法机关是构成区域立法职权主体的最主要部分,而区域立法参与主体是区域立法主体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我国区域立法主体的运作机制而言,区域立法参与主体应该发挥更大甚至主导作用。  相似文献   

10.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部地区崛起这一重大战略实现的必由之路,中部地区经济一体化需要有法制保障.在地方法制统一实现困难和国家统一法制无法充分满足区域经济一体化需要的情况下,法制协调呼之欲出.法制协调是破除地区封锁、平衡各省发展利益、明确各方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权责的有效路径.在借鉴长三角、环渤海地区法制协调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区域特色,中部地区法制协调可以构建中央协调和地方协调相结合的协调模式,建立和完善立法协调、行政执法协调、司法协调等协调机制,为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1.
韩业斌 《兰州学刊》2023,(8):103-114
从我国目前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来看,区域协同立法存在着动力不足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现有的协同立法成功样本较少、协同立法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推动作用有限以及地方政府官员从事协同立法的积极性不足。造成区域协同立法动力来源不足的主要原因在于,区域立法合作协议的约束力较弱,同一区域范围内地方利益协调难度较大,区域社会经济一体化有待进一步加强。为此,需要引入新区域主义理论,以优化其动力来源。在新区域主义理论看来,一方面,需要健全区域利益共享和补偿机制,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外在动力;另一方面,改善现有的政绩考核模式,激发区域协同立法的直接驱动力。另外,还要注重地方自下而上的推动力量,尽可能地扩大民众的参与力度,强化区域协同立法的根本动力。三者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以便推动区域协同立法更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性质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是区域经济合作的基础,但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该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并不明确。从法理上分析,该类协议的性质表现为:区域经济协议是行政协定而非普通的行政合同,订立区域经济合作协议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协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特殊的公务协助关系而非一般的行政协助关系。这一分析有利于解决该类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是弥补人大立法协调不足,提升区域立法质量,解决立法中疑难复杂问题,促使立法及时立、改、废,统一立法规划的需要。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原则分为政府作为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和政府作为非立法主体参与立法协调时应遵循的原则两种。协调方式也可以分为行政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和人大立法中政府参与立法协调的方式两类。政府合作的立法协调的目的就是通过政府参与立法协调促进相关立法机关及时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为实现区域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提供有效的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14.
陈光 《天府新论》2011,(1):79-84
《立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法律解释主要指的是立法解释。区域立法解释以我国制度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尤其是地方立法解释为基础。区域立法解释包括释义型和寻据型立法解释两种类型。作为一项协调机制,区域立法解释对于改进区域立法文本自身的逻辑体系,协调区域立法同社会现实及其发展需要之间的关系,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根据区域立法的合作属性,应成立一个立法解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区域立法解释工作。区域立法解释的作出,要经过提出解释要求或请求、成立区域立法解释委员会、拟订解释草案和分别交由相关地方立法机关表决通过或批准等几个程序。  相似文献   

15.
殷洁 《江西社会科学》2007,(12):204-207
我国各地经济法制差异明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区域经济法制的不协调,直接影响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已成为我国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羁绊。但是,协调区域经济法制不等于统一区域经济立法。地方政府间的磋商与合作是协调区域经济法制的最有效途径。规范签署和认真落实地方政府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协议是协调区域经济法制的长效机制。  相似文献   

16.
在长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传统的行政运行制度、行政区划以及由其派生的地方保护主义妨碍了区域内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严重阻碍了区域经济的一体化进程。本文借鉴法国和日本政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经验,从协调区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探讨我国政府在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职能转变问题,进而提出了调整行政区划和实行“复合行政”的对策思路。  相似文献   

17.
“双碳”目标下,区域协同减排制度设计有利于统筹推进碳达峰碳中和与区域经济社会的协同发展,是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也是我国独具特色的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当前,我国碳达峰碳中和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还面临区域能源发展协同性不足、区域产业发展协同性不足、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困境与区域法律政策协同性不足、区域环境治理协同性不足等现实问题。从我国区域能源发展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产业发展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与区域法律政策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区域环境治理重点领域及协同机制的现实来看,在区域能源协同发展法律路径方面,应在东部地区协调立法处理好经济与环境问题,统筹协调好西部地区区域规划问题,通过立法方式实现区域资源配置一体化;在区域产业协同发展法律路径方面,应以制度形式固定产业集群化发展成果,完善绿色供应链制度以实现产业协同融合,建立互通交流的数字区域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在区域协同立法层级关系与区域法律政策发展路径方面,应在辅助立法原则下保持协同立法的谦抑性,形成超越“部门”与“地方”的特别法;在区域环境协同治理法律路径方面,应明确区域环境治理协同的权利义务,实现应急情...  相似文献   

18.
刑事立法的生态化,与环境立法防止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可谓不谋而合.因此,加强环境立法与刑事立法的协调,不仅必要而且可行.虽然在实现二者协调的过程中,以"裁判法"为基本定位的刑事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囿于现行环境立法自身"行政管理法"的定位,二者之间在事实上并不总是十分协调.鉴于刑事立法天然具有谦抑性、稳定性、补充性,欲结束二者之间这种"貌合神离"的失调状态,关键在于实现环境立法中刑事法律规范的"裁判化".其中,理想模式是制定环境附属刑法或环境单行刑法;现实模式是通过必要的环境立法设计,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为环境犯罪领域中刑法的适用提供更加充分、准确的法律指引或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19.
行政立法的质量是保障法制权威和政令畅通的基础,合理性审查则是提升立法质量,防范行政立法“任性”的重要途径.我国行政立法缺失合理性的原因在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科学的政策分析和公开的沟通论坛.以倒逼提高行政立法合理性为目的,可以在备案审查制度基础之上选择可行的改革路径,即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承担合理性审查的主要职责,使用明确的合理性标准清单,在行政立法编号印发之前实施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20.
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立法是行政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特殊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立法主体,法律文件大多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一般都按照自己制定的程序进行行政立法。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监督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再没有“事前”和“事后”的监督措施。我国目前也还没有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监督机制?第一,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第二,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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