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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包括举证责任分配的自由裁量,判断证据之证据能力即合法性的自由裁量和适用证明标准的自由裁量。当前,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自由裁量质量不高且比较混乱,基本没有规则可循。要搞好合同案件民事审判中法官对事实认定的自由裁量,必须在思想和组织上高度重视,加强对事实认定方面在判决书中的说理和公开审判制度,加强监督和对错案的纠正。  相似文献   

2.
刑事速裁程序的司法适用初步构建起认罪认罚制度下诉讼程序新体系,即繁简分流的梯度程序体系,然而其对于效率目标的实现却被正义和秩序要求所限制.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新样态,理应在刑事诉讼价值框架中发展和完善.在对速裁程序存在问题和刑事诉讼价值理论学说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将速裁程序置于诉讼价值平衡论下对相关缺憾进行价值问题转化.以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动态平衡为前提,整体深入探究诉讼活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关系,从结果层面确认实体正义超越程序正义之理论和实践可能性,并依此探究速裁程序相关问题解决路径.  相似文献   

3.
A直辖市2012—2017年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运行现状表明,撤回公诉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无罪判决率。于检察机关而言,申请撤回起诉已异化为规避无罪判决的手段;于审判机关而言,则表现为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与二审程序的救济无能。统一上位法的缺失和多部门规定的杂糅是造成撤回起诉异化现状的部分原因,但现行法律规定并未失去指导意义。分析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条文规定可知,公诉机关的撤回公诉申请权在属性方面仍属于请求权,因此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查申请时间、撤诉理由等因素来决定是否准许撤回公诉。一审"被告人参与+必要实体审查"的审查模式与二审"裁定+判决"的救济模式,可以在现行法框架内改善我国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制度,人民法院可通过吸收被告人意见、分诉讼阶段审查等方式促进法院落实实体审查权,并且通过允许二审法院改判的方式拓宽被告人对准许撤诉裁定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4.
面对金融危机及政府救市措施,宏观调控法关于目标、原则、价值、主体、责任等诸多研究成果却缺乏适用性。因此,迫切需要变革研究范式,构建程序主导模式的宏观调控法,并具体拓补宏观调控动议程序制度与退出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5.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是终审法院的院长、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和终审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这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应当对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的权力进行改革,即将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权收归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而且要区分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权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再审应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对罚金刑进行大规模的修改之后,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更加广泛,罚金数额如何确定也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基于对2019年内蒙古348个非法占用林地案件的研究分析表明,占用林地案件普遍存在适用缓刑较多、判处罚金数额波动幅度大、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量刑标准各异等问题。针对量刑标准缺失、法官自由裁量时倾向不同的司法现状,提出可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来分位阶细化无限额罚金刑量刑标准,结合辅助性措施来合理适用缓刑。  相似文献   

7.
信访制度建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其"桥梁"功能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在当下它所承载的期望却远远超越了这一制度功能,这是"信访困局"存在的表面原因;而更为深层次的原因,乃是追求"实体正义"的思维取向。走法治之路,则要求适度地离开实体正义思维、重视程序正义,这将有助于促使信访制度回归到其原初功能上去,部分缓解信访制度所面临的困局。  相似文献   

8.
印波  秦文怡 《南都学坛》2020,40(6):71-78
"指标最优"可以说是相对合理主义场景下我国刑事检察业务考评的运作逻辑和现实选择。目前以检察机关整体为对象的考评模式占据主流,而检察官个人绩效考评被较少关注。通过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历史演进以及运行状况等基本内容进行介绍,以W市基层检察院2019年度考评指标为样本,对考评指标的设置体系和计分方法进行梳理,可以发现以下几方面问题:一些指标过分追求有罪判决,不符合诉讼规律;一些新制度指标急于求成,偏离制度设计初衷;一些指标过于关注办案数量和效率,无法保障案件质量。应取消以有罪判决为导向的刚性指标,在保障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考虑办案数量和效率,取消对认罪认罚适用率的硬性要求。  相似文献   

9.
在"两个证据规定"的适用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主要反映在共同犯罪、数个罪名的情况,而且不影响最终的定罪处理。在单项罪名下,因排除非法证据而导致无罪判决的案例极少。在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蟹妈案"与程镇捷案中,是否在单项罪名中排除非法证据成为争议焦点。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即将实施之际,依据程序正义,贯彻无罪推定理念和疑罪从无原则是解决单项罪名中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有效出路,也是实现刑事司法利益平衡的优化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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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对人彻底的伦理否定,因而其适用标准应当受到正义与人道价值的约束。按照等量正义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有预谋地杀害无过错的被害人的故意杀人案件;按照人道价值观,死刑立即执行只能适用于彻底表现为伦理恶的被告人。自首表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或者至少其停止继续实施犯罪,因而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一般不能得到人道价值的支持。舆论常常将被告人扭曲为"公众妖魔"进而强化道德恐慌,容易沦为乌合之众的民粹主义。明确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标准,可以建立司法与民粹主义有效的隔离墙与防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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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证据裁判主义的影响,证据的质和量会对诉讼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同诉讼价值观下,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存在较大差别.对案件实体正义的过分追求会导致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法院职权作用过强,损及其中立地位,从而影响到程序本身的公正.而过分追求程序正义,排除法官介入证据收集,则可能会损及案件真实的发现,从而影响实体正义的实现.在对民事证据收集权进行分配和规范时,应充分考虑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合理分配不同民事证据收集主体的取证权限和范围,使得民事证据收集权的分配能体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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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定量化的方法对比《环境保护法》修订案颁布前后当代中国行政法体系中环境行政处罚体系的基本构成、主要种类、处罚力度与幅度、整体分布等数据,可以发现《环境保护法》修订案第五十九务对于“按日计罚”的规定及其引发的后续连锁立法动向将会造成中国大陆地区环境行政处罚体系事实上的重心迁移。作为一种新的处罚形式,对传统的特定种类应科以金钱罚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环境保护法》修订案所规定的处罚力度与幅度骤然加大,随之而来的也有更大的环境行政执法风险。在此意义上,环境利用行为人的谨慎行为义务与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注意义务被强化。基于这种社会背景,与先前环境行政执法实效疲敝松弛的状况相比,这种迁移重新引发了在西方国家行政法中一度显赫的裁量正义问题的勃兴,并且以人的实践理性为基石的环境行政裁量基准体系构建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与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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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以犯罪和刑事责任为基石范畴的现代化下,量刑的概念也随之现代化。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应是指刑事责任的裁量,其蕴含着"量刑对象是犯罪人"这一量刑基本理念。量刑理论对量刑程序改革无疑具有指导意义,量刑程序之设计应当致力于量刑基本理念的实现。从量刑对象理论视角来看,它要求量刑程序应独立于定罪程序,刑事审判应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然而,《量刑程序意见》所确立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并不完全符合如此量刑基本理念的要求,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当前的量刑程序改革陷入困境。鉴于此,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应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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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的就业指导工作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成熟的体系,还处于探索阶段。高校就业指导工作大多采用心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学科的方法,形式较为单一。社会工作作为一种助人方法,可以利用自身的特点,发挥学科优势,为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以弥补传统模式和方法的不足。应结合社会工作中小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方法的运用,满足大学生对于学校就业指导的需求,及时解决大学生在求职及求职准备中遇到的问题,帮助大学生做好充分的就业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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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包含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通过对一件典型案件的剖析,文章揭示了程序公正在中国当代社会转型时期遭遇的困境:不能有效回应当事人对大众正义的诉求,扩大了社会资源的成本付出,并且对社会弱势者产生不利的诉讼影响。解决困境的出路应当在追求程序公正中兼顾实质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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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透明指数以量化评估的方法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已成为当下各地完善司法的主要抓手之一。司法透明指数的正当性应以程序公开与遵循司法规律为基础,从而显著区别于行政化的内部绩效考核。然而一些地方的司法透明指数在实践探索中存在主客观指标失衡、方法论局限等问题。优化司法透明指数应处理好司法公开顶层设计与地方司法透明指数的关系,遵循社会科学量化评估的一般方法,注重以审判为中心构建相对科学的指标体系,重点评估运用新媒体进行司法公开的方式与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性,并均衡应用司法透明指数,以构建科学的评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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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纠纷的急速增长,迫切需要我国加强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以解决网络空间中的权利冲突问题。非司法ODR既传承了我国儒家传统的无讼解纷思想,又融会了前沿领域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充分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并创新智造出具有“线上纠纷线上解决”属性的诉源治理新模式。以闲鱼小法庭为例,基于个人、组织、社会三维效益论视角分析发现:非司法ODR通过融合非诉解纷理念能够实现形式多元、信息互通、对抗性弱的私力救济;非司法ODR通过倡导诉前分流机制可以实现缓解诉讼压力、降低诉讼延迟、优化司法资源配置;非司法ODR通过发挥定分止争作用真正实现了社会整体的非诉福祉建设。为了加快推动具有民间性、自治性、高效性的非司法ODR成为化解涉网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建议通过国家立法确认其正当地位,建立与司法ODR的衔接机制,规范解纷人员的职业操守,健全对网民数据的隐私保护机制,建立非司法ODR的司法确认制度。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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