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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的救济多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保险、社会保障等制度,但这些救济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补偿基金法律制度具有的公益性、补偿性、及时性等特性和功能,可以较好地解决在实践中受害人无法充分及时得到损害赔偿的问题.因此,应明确补偿基金支付申请的条件和补偿基金的支付范围,设计合理的补偿基金支付程序,确定补偿基金适用的序位,设置可行的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模式. 相似文献
2.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环境责任,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存在诸多问题,立法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的认识和社会舆论、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研讨,在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同时,引入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3.
张晶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99-100,126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环境侵权事故频繁发生,由此所引起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已然成为当今社会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由于环境侵权损害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救济方式无法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要求,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本文首先提出这一制度的基本问题,接着分析了我国建立环境侵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对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4.
论环境污染损害的公共补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侵权损害往往是严重的社会性权益损害,现有民事救济制度的局限性无法应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利益补偿的要求.只有在环境侵权救济领域突破严格的个人责任的限制,实现从单纯的责任个别化到责任个别化与责任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式的转变,采取社会化的救济方式,才能对受害人进行及时切实的救济.基于民法社会化、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福利国家与积极行政理论,环境污染损害公共补偿制度可以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解决受害人的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5.
李卓 《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8(4):82-85
我国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环境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已无法充分实现立法者最初的目的。着重从法理与社会经济的方面阐述对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可行性,从立法与司法实践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6.
本文首先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对环境侵害赔偿采取社会化责任的理论基础,而后,通过对多个国家环境立法的考察得出一个结论:所谓社会化责任,其表现形式主要就是保险。最后,通过比较各国关于环境责任的保险制度,结合我国目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现状,笔者提出如下立法建议:我国应建立自愿投保的专门环境责任保险和环境强制责任保险,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7.
通过对现存离婚救济中损害赔偿、家务补偿、经济帮助等相关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建立我国离因补偿制度的迫切性和重要性。尤其对离因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补偿请求的事实依据、补偿数额的确定与支付以及补偿请求权的限制等制度构建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新的见解和主张。 相似文献
8.
张敏纯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4):140-145
环境毒物侵权诉讼是我国近年来最大宗的环境诉讼类型之一,也是最能全面反映环境污染致害过程的典型样本.在侵权法研究重心由立法论向解释论转向的背景下,通过对环境毒物致害的科学机理和法律关系的考察,能够有效检视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之于实践的适应性,进而发现现行环境侵权构成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从而为解释论的转向提供法理支撑. 相似文献
9.
环境问题在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环境资源的主要利用者和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是我国环境侵权的主体。因此,研究环境侵权的社会救济,加强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对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现阶段中,在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中存在诸多问题,立法的不健全,政府监督不力,企业自身对环境责任认识的不足,社会舆论和公众方面参与的不足都给环境侵权的救济带来障碍。鉴于此,需要对以上问题进行完善分析,提出加强企业履行环境责任,引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同时从立法、政府、企业、社会等方面来探析我国企业环境侵权的救济手段。 相似文献
10.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5)
德国立法者基于对环境侵权赔偿责任的利弊进行全面分析和比较,并且综合实际运行效果,终于放弃了完全赔偿责任。1991年率先推出了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度,其目的兼顾了企业的生产发展与受害人的利益,辅以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产生了与德国当年相类似的问题,加之我国现阶段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期,对于企业的行为自由与受害者的权利救济更需寻求一个新的平衡点,就更需对德国环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借鉴,从而使环境侵权赔偿限额制与环境侵权救济社会化制度本土化。 相似文献
11.
邱国侠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9(6):124-128
销售商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如何认定在《专利法》中虽有所体现,但该条文较为简单,相关法理也较为薄弱,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本着注重实务的原则,文章对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经销产品合法来源、过错界定、赔偿额计算等实质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原则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劲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8(2):48-50
惩罚性赔偿是加害人向被害人支付的,超过其财产损害范围的一种金钱赔偿。惩罚性赔偿不仅具有补偿的功能,而且同时具有制裁和预防的功能。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完全适用传统民法的同质赔偿原则显现出很大的局限性,无法实现弥补受害人实际损失的目的。因此,在适用同质赔偿原则的基础上,应当有限度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我国频频出现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广大受害者受到严重侵害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对社会稳定形成冲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具有高度补偿性和公益性的食品安全事故补偿基金制度。建立该制度首先必须考虑它是否能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治和有效补偿,同时,必须切实做好基本模式选择、管理机构设置等项工作。 相似文献
14.
在主体多元化、社会关系与社会利益交叠冲突的现代社会,应通过生态补偿的方法实现生态保护。从多元和谐角度出发凝练生态补偿的基本理念,即社会公共利益,并注重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人类的代际和谐与公民的发展权;在此基础上构建国家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三位一体的生态补偿和谐机制,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李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66-175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政策价值、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出关于补偿规则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现行规范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从厘定补偿范围和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实现条件入手,其本质是政策性的特户质+赋予平台双重法律地位,这样的设计应予坚持.但仍存在不足:第一,补偿范围界定不准确,包括对被担保债权理论性质缺乏定性、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取补偿的正当性标准;第二,平台功能设计不到位,包括平台的受托评估人法律定位不牢固、平台的义务内容不明确、协助处置质物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缺乏归责机制.因此,仍需完善.完善路径包括:宏观上,凸显补偿范围的非金钱债权属性,明确平台兼具评估受托人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微观上,确定补偿范围是评估价格与清算价格的差价,在无法确定时,再适用法定赔偿额度;删除基金管理人在贷款之初对补偿范围的认定权、稳固平台是唯一的受托评估人的法律地位、补充平台的忠实义务、扩充勤勉尽责义务内容,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相似文献
16.
李莉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7(2):166-175
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政策价值、案例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以知识产权质押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规则为研究对象,目的是提出关于补偿规则法律规范的完善建议.现行规范中的风险补偿基金,从厘定补偿范围和最大限度保障知识产权实现条件入手,其本质是政策性的特户质+赋予平台双重法律地位,这样的设计应予坚持.但仍存在不足:第一,补偿范围界定不准确,包括对被担保债权理论性质缺乏定性、缺乏认定质权人获取补偿的正当性标准;第二,平台功能设计不到位,包括平台的受托评估人法律定位不牢固、平台的义务内容不明确、协助处置质物的法律定位不清晰,缺乏归责机制.因此,仍需完善.完善路径包括:宏观上,凸显补偿范围的非金钱债权属性,明确平台兼具评估受托人和中介人的法律地位;微观上,确定补偿范围是评估价格与清算价格的差价,在无法确定时,再适用法定赔偿额度;删除基金管理人在贷款之初对补偿范围的认定权、稳固平台是唯一的受托评估人的法律地位、补充平台的忠实义务、扩充勤勉尽责义务内容,同时加强对平台的监管. 相似文献
17.
《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13-19
我国现有土壤防治资金相关制度规范体系庞杂且层次较低、制度规定内容分散且范围较窄,不能为土壤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提供应有的制度保障。而我国台湾地区建立了专门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及配套性的制度,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在我国台湾地区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应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污染防治专项基金予以规定,明确基金的性质与目的,并通过配套性制度的建立,对基金的管理、收支、运行等内容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8.
张蕾 《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83-84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的现象日益严重,“环境危机”已成为人类不可回避的问题,“环境污染侵害之民事责任”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研究的一个主要课题。由于环境污染侵害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归责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归责原则。分析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以及归责原则等重要问题,以求对我国环境侵害赔偿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王长勇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6(6):30-34
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身权、财产权、混合型权利三种权利类型作为支撑;当前的司法实践确立纪念物品的毁损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是在人格性财产权的涉他性客体和非涉他性客体这两类上探索成果的一个综合概括,而不是在某一类上的单独探索;学者在研究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践时,应该将这两类分开,这样才能将研究推向全面、深入。 相似文献
20.
浅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宏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2):73-75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不适应处理现代环境侵权案件的要求。根据公民环境权的相关原理,应将公民的环境权益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的民事权益而加以私法保护,公民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而不限于其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即扩张环境侵权案件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