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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1):70-79,175
合同解释的过程本身会涉及法律的规定,合同解释完成后进入法律适用阶段,而法律适用仍然与法律解释相连。由此决定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相互交织。其实,合同解释的过程往往伴随着法律解释,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时常交织。合同漏洞的补充需要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和第62条等规定,判断解除权行使所附条件有效与否牵涉到我国《合同法》第45条、第96条等规定,解释约定解除的条件离不开我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第1项等规定。所有这些,都存在着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交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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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存在适用《婚姻法》或《物权法》或《合同法》的冲突。解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财产约定是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合同法》是基于司法解释的法律效力低于《合同法》及夫妻财产约定有别于赠与合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物权法》是基于《婚姻法》与《物权法》法律效力处于同一位阶,各有其规范内容及夫妻财产约定理论界定为身份行为,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立法精神,是《物权法》第九条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解决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律适用冲突,必须明确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公示程序及变更与撤销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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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第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相关的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的规定."参照适用"可以加强《民法典》各编的联系,改善法律适用状况,但是婚姻关系的伦理性、封闭性等特征,使得参照适用会形成对婚姻关系的正面冲击,进而出现理论研究的前瞻性与实践适用的必要性的矛盾、财产合同的工具理性对婚姻家庭的伦理性的冲击、婚姻法律规范的封闭性与法律解释的过度扩张的抵牾等适用困境.解决上述适用困境应明确婚姻协议参照适用合同编的原则;完善家事立法,限缩参照适用的情形;司法积极回应,对参照适用的典型情形正确指引;发扬调解的经验,给予民众更多决策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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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化的解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必然要求.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动产买卖等领域的孳息归属上,<物权法>第116条与<合同法>第163条有可能存在冲突.目前关于两条之间适用关系的学说相当混乱.从<合同法>第163条的立法意图、民法典构建的体系性原则、比较法渊源以及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两者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同一法律文件中总则规定与分则规定的关系,与通常的法律规范冲突或规范不一致并不相同,两者发生冲突时,无需考虑其新法、旧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163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物权法>第116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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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1(1):33-40
《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文本表述缺乏法定权利的规范外观,其司法适用样态也反映出个人信息侵权难以独立发生。与德国个人信息自决权的“目的性权利”理念不同,我国个人信息的完全私权化既不现实且不必要,应通过保护个人信息这一“工具性法益”,实现《民法总则》第111条中的“信息安全”价值。该条的核心内容“非法”是违反保护他人法律过错认定一般理论向该个别条款的逃逸,《民法总则》第111条由此成为“空心”转介条款,但同时更具包容性与前瞻性。民法典分编相关内容应承接《民法总则》第111条确立的法益保护路径,以信息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国信息利用与保护现状,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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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是我国理论、立法、司法三方面实践成果的集中体现,但在具体适用中,相关规定仍过于笼统,缺少区分"直接适用的法"与其他强制性规范的具体标准,依然存在与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等其他国际私法范畴混淆的可能性。在国际合作日渐紧密的背景下,附条件地适用外国"直接适用的法"是大势所趋,我国的立法在适当的时候应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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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61条3款只能适用于意定限制的情形,表明对《公司法》第16条进行担保类型的区分具有体系必要性的同时,也使得《民法总则》61条所确立的“善意有效”规则无法直接适用于《公司法》第16条第2款所规定的关联担保。基于国际比较与文义解释,亦可得出应当区分两种担保类型的结论。要解决理论与实践中对《公司法》第16条概括理解的观点所造成的司法混乱,必须基于担保类型的区分,并对非关联担保与关联担保设置不同的善意认定标准:在非关联担保中,一般情况下相对人不负形式审查义务,但在特殊情形中应作特别处理;在关联担保中,因法定限制的存在,相对人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区分两种不同越权担保情形下交易相对人不同的注意义务以及不同的善意标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裁判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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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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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定义做了革命性突破,其核心是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要素和基础,其理据在于适应了学界有关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存在评价层次差异的最新理论发展,有效区分了其他法域的行为和民法内部的事实行为,并为取消法律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提供了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遵循《民法总则》规定,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行为的定义,这有助于细致规范意思表示的发出、到达和形成瑕疵,以效果意思为标准建构法律行为体系并为准法律行为准用法律行为规范提供依据。晚近基于客观归责或风险归责的强调,淡化了意思表示在法律行为中的基础地位,误置了法律行为拘束力的哲学基础和伦理基础,对此应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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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法典编纂的历史传统。私法的统一,应从法的历史性、私法理性及私权生长规律这三条历史线索中去寻找。承接并改造2002年"民法草案",可通过修复式方法制定适合国情的九编制民法典,即"民法九章",依次为《民法通则》、《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此为目标,采取"四步走"的立法步骤:一是整合《婚姻法》和《收养法》,形成统一的《婚姻家庭法》;二是将《劳动合同法》纳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三是将《知识产权法》纳入民法典,并独立成编;四是通过修订《民法通则》,统合人格权、财产权总则(债之总则)及商事总则等。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民法典,具有历史性、通融性和时代性,将成为重述中国人民事生活和重塑中国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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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业惯例”与“国际惯例”这两个词经常交换使用,而且一般情况下更经常使用的是后者。国际惯例对国际市场经营活动有着重要影响,我国法律也已确认国际惯例在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地位。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第142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显然,这些规定是针对和适用于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因为从法律角度看,各种对外经贸活动关系属于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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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苏惠祥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0,(2)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经济合同法》第6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85条)这是我国法律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基本规定。合同效力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范畴,还是在合同实务、合同法学领域,都是十分重要的课题。多年来,我国民法经济法学者对此虽然有所研究,但仍有待于深入。基于此种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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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立法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规定我国《刑法》没有针对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的专门规定,司法实务中主要以《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条款为依据,结合刑法学理论研究进行法律适用。我国《刑法》第25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法第26—29条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4条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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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规范适用问题,涉及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特别法、侵权责任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等诸多方面。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规范适用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多种情形。不能仅机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条的规定,而要注意其与《立法法》第83条的配合运用。侵权责任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体现为涵盖、改变、细化、补充等多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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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待于对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凡法律均须解释,法律须经解释始能适用.《合同法》条文中的各"通知"背后蕴藏着不同的法理涵义,这是我们判断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何种权利或承担何种义务的准确依据.因此,从法理层面对《合同法》中的"通知"性质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将有助于准确理解有关法条的法律原意及随后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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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期刊出版合同属于混合合同,包含出版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和出版承揽法律关系.作者费用应该适用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及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著作权法对作者报酬的保护性规定.学术期刊出版承揽法律关系中,如果作者不承担部分费用,出版者、作者的利益将严重失衡,这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所以,学术期刊作者费用的存在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作者费用收取还涉及作者、政府定价主体、出版者三者之间的价格行政法律关系,定价主体制定作者费用收取标准应当遵循学术性原则、部分补偿出版成本原则、区别对待原则、通过程序控制收费权力的原则.出版者收取作者费用所涉不正当收费行为有不公开收费、歧视性收费等多种类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