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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刘沐阳 《中文信息》2013,(8):154-154
作品市场的繁荣使得与作品有关的衍生产品也逐渐增多。但是,由于盗版、仿制行为存在,作者常常很难在作品尤其是作品角色的衍生市场中获取应有的利益,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作者的创作热情。本文通过对作品角色现有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阐述现阶段我国有关作品角色保护的缺陷,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政府的基本责任,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决定了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状况,政府应承担自身对弱势群体的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现实状况中,对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存在很大的空缺,政府所扮演的角色存在缺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在弱势群体利益保护中,政府应扮演立法者、决策者、监督者、主导者、协调者、支持者角色,在考虑政府角色的同时需要考虑的是如何更有效地的扮演这个角色,政府应该明确自身的责任、转变自身的意识,以服务为导向,排除有效执行的阻力,做好服务型政府。  相似文献   

3.
虚拟经济是现代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实体经济相互依存的一种经济形态。基于实体经济基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在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共生的时代背景下遭遇重大挑战。强调虚拟经济中消费者的特殊性、重视虚拟经济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差异性,应以权利为依据,以减少制度摩擦成本为手段,并基于一种制度自然演进和人为推进相结合的路径来避免社会经济发展的“脱实向虚”。基于虚拟经济中消费者交易目标的实现、规制虚拟经济中强势主体的对策行为、推进虚拟经济中政府对实质公平的把控三个维度来保障虚拟经济中的消费者权益,进而实现统合虚拟经济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张力的目标。  相似文献   

4.
精神利益对权利人来说在其所有物上普遍存在,而作品作为人的精神成果更是如此。通过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现行法律中"精神权利"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及从新的视角对作品上的具有可赔偿性的精神利益的分析表明,如果要对作品上的精神利益作出周延的保护,就需要改变现行以人身权遭到侵害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的制度。这是需要通过长期的实践和理论探讨不断完善才能够逐渐实现的。  相似文献   

5.
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是民法学者讨论的焦点。在虚拟世界的社会关系中,从玩家与游戏运营商的关系分析,虚拟财产具有债权性,而从玩家之间的关系分析,虚拟财产具有物权性。所以应该在中国现有的立法框架内,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分别对虚拟财产给予民法保护。  相似文献   

6.
私人复制是出于私人目的而非商业性目的少量复制已经存在的作品的行为。私人复制事关著作权法中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和平衡,对该问题的态度和处理往往成为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要表征。私人复制制度的构建反映了复制权与复制权限制的对立统一关系。私人复制在不同技术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地位,而这与复制权保护与限制的博弈具有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7.
目前学界对于虚拟财产犯罪问题的研究更侧重于定性,而忽视了数额认定。但事实上,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合理认定对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数额的合理认定不仅有利于虚拟财产犯罪的妥当量刑,更有助于实现虚拟财产犯罪的准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有五种:商家定价标准、违法所得数额标准、被害人损失数额标准、鉴定价格标准以及最低金额标准,同一(类)案件中出现不同认定标准的现象十分突出。类型化分析模式遭到逻辑不周延、自相矛盾等诘难。原则-阶段模式存在说理不充分、系统性思考欠缺等不足。要素分析模式具有内容模糊不清、缺乏司法可操作性等缺陷。综合认定模式无法解决在多种认定标准相冲突时司法机关的抉择困境。应当从方法论层面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做以下顺位安排:第一顺位标准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和被害人实际损失,第二顺位标准包括鉴定价格、交易价格以及商家定价。以顺位模式作为认定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范式,是平衡被害人利益保护和被告人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实现预防犯罪刑罚目的的要求。对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做如此顺位安排,不仅可以有效克服既有模式的缺陷,明晰虚拟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更能有效规范司...  相似文献   

8.
"安顺地戏"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和传承性等特性。对其进行法律保护过程中,存在权利主体、权利性质和独创性难以认定的理论困境,在近期遭到了侵权,被法院认定为不是《著作权法》中认定的"作品"。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从重视传承人的认定、强调责任追究、构建密级制度和完善法律监督与救济等方面进行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9.
伴随着数字技术和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虚拟的计算机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无国界性、瞬间流动性、交互性和无形性等特征,正在极大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观念,同时也使得作为人类法律制度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它打破了传统著作权制度下所形成的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与利益的平衡格局,给网络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许多难以解决的新问题,尤其是使作品复制权的保护陷入了深深的困境之中。这就需要研究、设计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一)网络下载是否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依照我国《著…  相似文献   

10.
虚拟财富的本质恰恰是那些有利于实体财富价值创造的具体制度的各种关系在所有权凭证上的体现.实体财富的价值越来越来自无形的东西,对未来生产什么和生产多少实体财富也越来越具有不确定性,这样就更需要虚拟财富市场的引导.在这个意义上说,当代经济中虚拟财富的市场作用凸现.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活动的存在是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刑事诉讼活动中倚重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忽视刑事诉讼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同时,随着人权主义的不断发展,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保障体系不断的完善,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角色以及权利保护存在忽视或者淡化的倾向,如何有效的保障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数字化技术(或称数码化技术)作为基于二进制码的信息处理技术,它是一种对著作权法律制度具有全面挑战意义的新技术。近年来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对现行的著作权保护制度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已引起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普遍关注。同以往任何一项技术对著作权法的作用相比较,数字化技术在更深程度上对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保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直接推动着著作权制度的创新。本文拟对数字化技术与数字化作品、数字化作品与著作权客体的创新、网络传输与传播权等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有利于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在数字化时代发展和完善。一、数字化…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带来了显著的冲击。以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第一案为例,通过审视作品构成要件判断标准发现,独创性始终贯彻以人类作者为中心的评价标准,同时,智力成果要件则是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物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与否的重要标准。从人类是否实际参与作品的创作过程来看,多数人工智能生成物不构成作品,而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价值追求与邻接权制度的基本理念相适应,且邻接权制度的扩张趋势也为把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其保护范畴创造了机会。建议立法通过扩张邻接权制度的权利内容与客体类型以对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必要保护。而在当前阶段,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一定限度的过渡保护。  相似文献   

14.
虚拟财产解析——以虚拟有形财产为主要研究对象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林旭霞 《东南学术》2006,(6):98-106
一般意义的虚拟财产或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独占性的信息资源.狭义的虚拟财产即虚拟有形财产(或称虚拟物),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的物质财富的模拟.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存在天然的联系,并鲜明地反映了现实社会的利益关系,因而应当纳入现实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虚拟财产并非知识产权客体,也不仅仅是债权凭证,虚拟财产是具有特定性、独立性的抽象物.  相似文献   

15.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以计算机为基础的、多人可同时参与并在交互活动和可持续的环境中,具有"竞争性、持久性、流通性、价值增加性并业已形成二级市场"的虚拟物品、账号、游戏币或域名等。网络虚拟财产因具有财产属性,受刑法保护。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普通侵犯财产罪的社会危害性存在差别,只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才构成犯罪。我国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原则上应确立刑法保护的虚拟财产的范围,以实现刑法的实质和形式双重正义。  相似文献   

16.
作品标题是作品表达之主题思想的高度概括,它凝聚的是作品的主要内容,体现的是作者独特的构思,因而与作品一样同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由于作品标题客观上要求的简练、高度概括与抽象等属性使其往往缺乏独创性或不能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而不能够进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本文基于知识产权是自然权利的基本观念,试图探索如何突破现有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障碍和进一步拓展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路径,以求完善保护作品标题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江西社会科学》2018,(4):177-185
促进信赖保护是登记对抗模式制度的基本宗旨。而在权利或行为的真实状态与外观事实"错位"的情形中,相对人基于外观而产生信赖,信赖保护主要表达的是对外观事实的倚重和偏好。因此,基于登记作为一种以国家信用为背书、更能全面和准确地反映权利状态且更具效率的权利表征形式,具有更强的物权外观效力的事实,在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中,应当赋予登记与交付相同的生效要件地位,并合理运用登记的对抗效力规则和善意保护制度,妥善地解决登记与交付的冲突问题,以完善其物权变动规则,强化对相关当事人的信赖保护。而以"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为内涵,在登记对抗模式中,"善意第三人"因登记而产生的主要是消极信赖,因此,可获保护的仅是因信赖落空而遭受损害的善意第三人,而且,其可获保护的范围也需以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为限。  相似文献   

18.
研究团队信任影响因素,并分析其对传统团队与虚拟团队影响的差异,有利于实践者在已选择的团队情境下更好地建立信任,促使团队信任水平的提升,获得良好绩效.实证研究发现,团队信任受到来自个体、团队、组织层面因素的共同影响,同时发现,团队信任影响因素在传统团队与虚拟团队中对团队信任影响程度存在显著差异:在传统团队中,正直、善意、目标明确性、组织制度保障性对团队信任的影响更为显著,而在虚拟团队中,能力、信任倾向、领导有效性、任务依赖性、组织愿景更能影响团队信任.  相似文献   

19.
王志远  陈昊 《社会科学》2023,(12):162-174
涉虚拟物犯罪的治理模式主要有“技术治理模式”与“法律—技术二元保护模式”,后者作为当今普遍认可的一种模式,又可分为“秩序保护模式”与“财产保护模式”,二者各有利弊,难以形成统一共识。受存在论研究范式的影响,当前研究热衷于对虚拟物法律属性进行探讨,从而陷入了“物债二分”的两难境地。该范式实质上回答的是“虚拟物是什么”以及“以何种形态存在”等事实问题,而忽略了“虚拟物为什么存在”以及“纳入法律保护的目的”等价值问题。虚拟物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存在,涉虚拟物犯罪治理模式的选择,应从规范论的思维方式展开,即何种保护模式能够满足主体对虚拟物的价值需要。作为财产保护的虚拟物,除了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外,还应具有社会价值。根据不同的规范目的,应正确选择适应不同种类虚拟物特征的犯罪治理模式。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做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现实中的兴起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提出了挑战,能否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如何构建针对虚拟财产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具有物权属性,从财产历史层面、社会实践层面、法律制度层面考量,可以将其纳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在现有执行理论和法律制度范围内对其强制执行进行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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