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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宗亲(Lineage),亦称“宗族”,通常是指源于同一父系祖先的若干直、旁系后嗣所结成的亲属关系或群体,国外文化人类学家常把这种亲属群体类比为较一般扩大家庭(extended family)更大的群体现象,比如1877年摩根(L.H.Morgan)就曾用“姓族”(Gens)一词来指代这种群体现象,认为它是出自于同一姓氏祖先的后嗣,摩根的这种对“姓族”的界说除了强调同一祖先的血亲关系之外,更突出了这个群体内部成员具有同一姓族名(a gentile name)。因此,宗亲关系的内核是基于遗传学上的血缘关系,而其外在界定标志则是姓氏和族谱。 由姓氏和族谱所规范的宗亲关系网,自古以来在维系社会尤其是社会结构方面起着不可低估的历史作用,姓氏在古代中国社会就起着别婚姻、明世系  相似文献   

2.
关于宗法制度形成的条件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实体性、土地所有权、严格的血缘亲属关系、与等级制的国家制度相适应、一定的文明程度等五点,可归结为宗法制度形成的五个基本条件。宗族必须是一个实体性而非虚拟的血缘共同体,是宗法制度形成的最一般前提;宗族的土地所有权则是宗子权的经济基础;对血缘关系进行严格的范畴区分,标志着父系宗族的成熟度,宗法制度必定建立在这个条件之上;宗族自觉地将自己纳入等级制国家的整体发展之中,使国家的各项等级制度以缩影的形式注入宗族内部;宗法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一项杰出成果而非愚昧的产物,未经充分发展的宗族内不可能形成宗法、一部世界史证明了由中国古代宗法所反映的中国古代文明的辉煌与早熟。  相似文献   

3.
农村社区生活中的宗族势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宗族势力作为宗法制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曾经是中国历史上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所有统治阶级借以维护基层乡村社区统治的重要社会力量。新中国成立后,宗族势力遭到毁灭性打击,曾一度销声匿迹。但是,近年来农村社区的宗族势力再度抬头,并有继续扩展之势。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前往位于江汉平原上的仙桃市某镇所辖的五个自然村进行了实地考察,发现由宗族群体所形成的宗族势力,虽与过去相比有了本质性的变化,但作为一种封建残余仍对农村社区起着一定的破坏性作用,成为农村基层社区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潜在的破坏性力量。一、自然村——宗族势力形成的环境基础宗族是以父系血缘为特征的同宗同族人构成的群体。自然村就是由这些具有相同血缘关系的宗族群体聚族而居逐步发展起来的。直到今天,自然村依然是我国农村社区的主要居住模式,同时,自然村也是农村社区行政区划的基础。  相似文献   

4.
中华姓氏的当代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1年2月26日上海《报刊文摘》报导:江苏苏州最近出了个姓“点”的小孩儿,早在母亲怀他6个月时,全家人就为他出生后姓什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因为这个未来的孩子既是父系的独生子女,也是母系的独生子女,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都希望能跟他们姓。于是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经多次商讨,在孩子出生后报户口前,终于由外公拿出了最终方案。并获得全家一致通过,这就是不随任何人姓而是另取一个新姓——“点”。其理由是:姓名本身只是一人的特定符号,突破传统姓氏范围是完全可行的;“点”字下部有四点,分别代表全家(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四个姓,“点”字上部为占有的“占”字,姓“点”即表明这个孩子为“全家占有”。报纸认为,这一做法无疑是对传统思想的突破,为解决“四二一家  相似文献   

5.
社会文化变迁论认为,土改改变了中国宗族社会内部的基本秩序和社会关系.尽管部分学者也留心到有其不变的一面;文化实践论在承认变迁的同时.更强调土改被原有社会的文化法则给定义、操演,甚或置换了,突出文化的再生产和连续性。但从写文化角度看,宗族的变还是不变,一定程度上不取决于土改.也不取决于宗族,而是取决于后世学者对宗族的看法。本文坚持,平等关爱和分化支配同是中国宗族社会内部的两种关系或结构,阶级不是外来的概念;20世纪的土改凸显阶级分化,借助阶级斗争解构传统宗族组织为特征的地方社会运转机制。并没有改变宗亲关系或系谱关系。本文对宗族社会土改的特征也进行了概括,就宗族社会内部分化,即地主、士绅与普通族众的关系给予再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宗族村落土改”和“非宗族村落土改”两种土改类型。  相似文献   

6.
基于对安徽三个村庄的研究,我们认为农村宗族在共和国前期没有被革命政权打碎,在改革中遭遇了历史性瓦解。在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以村落为基础的合作化政策下,传统的集体性宗族因与新制度发生组织性同构而得以延续,并在农民面对国家灾难性政策而向自身寻求保护资源时得到了增强。改革给予农民经济自主、乡村选举、进城劳动等现代权利,开始了农民的“公民化”进程,使宗族在大量年轻人口离乡后失去了后继力量,宗族与农民的血缘关系被国家与公民的社会契约取代。  相似文献   

7.
本文是笔者宗族风土论的一个组成部分。即近世福建义序黄氏宗族的历史人类学研究部分。笔者采用了传统中国政治制度的结构分析和福建地方社会风土考察相结合的研究视角,根据人类学田野调查的观察和对族谱等第一手资料的解读,勾勒了宋代末期到民国中期义序宗族的历史。义序个案提示,虽然族产和乡绅的能动性时宗族的组织化具有决定性的功能作用,但父系的观念系谱和以此为基础的宗族乡村的日常生活和文化传承是近世宗族存续的文化前提和社会基础。这种宗族的风土性渊源于传统中国政治制度结构性要求和以儒教为代表的精英文化的长期渗透,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宗族自身亦成为晚期王朝统治和德治政治文化的基础。  相似文献   

8.
编者随笔     
《社会》2001,(2)
小平同志不仅性格倔强 ,思想敏锐 ,而且在处理问题时亦常有惊人之举。譬如 ,他那句有名的“不争论”。20世纪90年代初 ,中国的改革开放正面临关键时刻 ,一群理论“左派”纠缠于“姓‘社’还是姓‘资’”、“姓‘公’还是姓‘私’”之类的“伪问题” ,并对署名“皇甫平”的文章大加挞伐。其要害 ,是借此否定改革。小平同志就此提出了“不争论” ,使得改革沿着“三个有利于”的正确方向深化下去。近来读到王蒙先生在一篇文章中转述了张中行老先生说的一个故事 ,忽然对“不争论”的内涵更加深了一层领悟。故事是这样的 :古时候 ,某甲和某乙…  相似文献   

9.
马建文 《社科纵横》2006,21(4):79-81
司法监督仲裁具有必然性更具有适度性。过度的监督如同没有监督一样百弊丛生。中国对国内仲裁进行司法监督存在着缺陷,这主要表现为同一法院可能要对同一仲裁裁决进行两次司法审查,或不同的法院要对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既不利于维护仲裁效益价值,也有损法院的司法权威。对国内仲裁的监督过于严格,实体性审查损害了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还会在适用法律方面诱发分歧。对撤销仲裁裁决的司法裁定不允许上诉,使法院的权力过大,难以控制法院在做出裁决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不利于维护仲裁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田晓虹 《社会》2002,(10):48-50
一始于15世纪封建武士阶级统治时代的“家族制度”,决定了日本社会的性别伦理是建立在父系家长专制、长子单独继承、模拟血缘关系等基础之上的“男尊女卑”。作为法律、习俗、规范、道德结合体的家庭制度 ,无处不体现了男性的权威地位。身为一家之主的男性家长对家庭的经济、婚姻、生育、赡养、居住、就业、身份及财产继承拥有至高的权力。身为妻子主人的丈夫 ,不但可以纳妾嫖娼、认领婚外子女、随意抛弃妻子 ,而且无论出于什么原因 ,离婚只属于丈夫的专权 ,妻子则无此权利。婚姻作为家族制度的实施工具 ,完全建立在男权中心的伦理基础上…  相似文献   

11.
该文试从语源学的角度对“百姓”一词的词义发展作以勾勒。“百姓”一词的核心语素为“姓”,而姓在周以前就是族的标志。因此 ,“百姓”的最初义当为“百族”、“百族长”。在战国以后 ,随着有姓贵族的没落 ,姓不再起区分阶级的作用 ,“百姓”亦从代指贵族的百族长而转指一般民众  相似文献   

12.
《李商隐杂纂》是怎样的一部书? 同《源氏物语》的作者紫式部同一时代,出现了又一位才女清少纳言。清少纳言本名不详、“清”是氏名,即清原氏的简称。“少纳言”同紫式部的“式部”一样,并非名字,而是官职称呼。清少纳言写了一部文学随笔《枕草子》,在体例上很受唐代诗人李商隐《杂篡》一书的影响。不过两部书对我们来说,似乎《杂纂》一书较之《枕草子》更为陌生。那么我们就先从《杂纂》谈起吧。  相似文献   

13.
读了李云河同志的文章《对温州经济格局的再认识》(见《浙江学刊》1988年第1期,以下简称《再认识》),感到有几个问题仍需探讨。《再认识》所说的经济格局,主要指所有制格局,也就是所有制结构。其主旨是想澄清人们对温州模式的认识,即温州家庭经济姓“社”不姓“资”,温州模式姓“合”(合作经济)不姓“私”。文章最后的结论是:“对温州农村的经济格局应该重新评价,对其姓‘合’不姓‘私’必须肯定。”就是说,温州的所有制结构中,合作经济即公有经济占主导地位是不容怀疑的,是“必须肯定”的。我认为不然。这里首先需要探讨的是:  相似文献   

14.
“隐文化”和“直文化”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是父系家族和部落联盟的一对产物。西周、春秋时代是“隐文化”的鼎盛期,与此同时,“直文化”也逐渐发展起来,两者在战国时发生冲突。在此后的封建时代两者逐渐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两大基因。“隐文化”的价值在于维护以父权为核心的宗法家族秩序;“直文化”的价值在于维护以王权为核心的集权式社会秩序,它们的观念表现分别是礼治和法治。两者殊途同归,共同为中国古代法律从野蛮走向文明发挥了作用。  相似文献   

15.
小幽默     
不计较一点半点从前,有一个县官吩咐当差的去抓一个姓王的小偷,而当差的却抓错了人,把一个姓主的小伙子抓来了。开庭审讯时,县官问道:“姓王的,你为何偷人家的东西?”那姓主的小伙说:“我姓主,王字上多一点。”县官一听  相似文献   

16.
作为近代苏南宗族生活的权力中心,义庄不仅救恤宗族成员,而且担当教化、管理族众的职责,起到了社会整合的作用。义庄宣扬忠孝节义等纲常伦理,用一纸庄籍牢牢地将族众凝聚在宗族聚居的区域内,并通过种种庄禁,让其各安其职,不越礼法,既整肃了人心风俗,又从根本上维护了封建基层社会的差序格局。  相似文献   

17.
祁门韩楚二溪汪氏为越国公汪华八子俊公支裔,为当地著姓望族。宋代以降,该宗族理学兴盛,经商风气盛行,乃至形成商贾世家。该宗族积极参与地方文化建设,理学名贤汪克宽入祀环谷书院,是官府与民间社会互动的结果。宣统年间合修的《韩楚二溪汪氏家乘》中表现出来近代新式教育形式,男女平权观念等,都具有鲜明的时代进步特征,集中体现了该宗族积极参与了近代中国社会文化转型过程。  相似文献   

18.
自然村落中的亲族聚居现象,是中国农村许多地区居处形式的突出特征,为捉村宗族活动的发生提供了土壤。亲族聚居有三种基本类型,每一类型都有之相对应的一种宗族组织形态。在突出父权和夫权的原则下对亲族中的血缘亲属关系进行有意识的“重组”,即形成宗亲范畴,是亲族聚居向宗族形态转化的关键。当前农村中存在的为宗族活动发生所需的各种物化的和智力的资源,是农村亲族聚居向宗族形态转化的重要社会条件。但从整体上说,当前农村宗族组织的发育程度还是低水平的,只要控制住宗族资源的生长,就可以减弱这种转化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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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姓“资”姓“社”观念探析──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对姓“资”姓“社”问题的论述潘起造自从马克思主义创立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诞生以来,姓“资”姓“社”问题是对世界发展进程产生巨大影响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我国建国四十多年来的得与失,也与我...  相似文献   

20.
杀人者死是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基本原则。但很多情况下,杀人由于不具有实质违法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在国家层面,政治治理、司法刑讯、捕盗、决罚中的杀人未必有罪;在家族层面,宗族执法、家长教令、部分尊长对卑幼的过失杀害中的杀人未必有罪;在个人层面,个人为国家利益而采取的正当防卫、私人捕系,为宗族利益采取的复仇、维护尊长的正当防卫、家庭安全与财产的防卫,以及为个人利益的杀奸、杀婴、人相食等中的杀人未必有罪。从人命价值发展趋势来看,人命渐重;人命至重在古代是伪命题。受公私观念的影响,人命在国家及宗族利益之下,私要服从公;而宗族利益在与国家利益不绝对违背的情况下有一定存在空间,公对私又有所妥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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