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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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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法庭是河南省法院设置在乡镇和城市社区的自主、自治协商调解处理矛盾的社会组织,是在中国司法改革大背景下出现的新事物。以法院主导、政府支持的社会法庭充分利用“社会法官”个人魅力将调解贯穿始终来解决基层民事纠纷,它与人民调解、法庭调解在角色定位和解决纠纷的法律效力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同时由于改革主体自我定位不准确,法治理念偏差,对本土资源的分析不客观,社会法庭自身性质不清晰等,社会法庭在改革的道路上偏离了正常的轨道,穿行于迷雾之中。  相似文献   

2.
多元化社会必然呈现多元化的矛盾,从而形成多元化的解决矛盾机制,调解则是其中一个重要机制;调解的主体各异,司法调解是其中一个重要类别。司法调解是公权指导下私权的处分,它相对于法院审判而言,具有特点。司法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进程可分为调解为主时期、偏重审判时期、调审结合时期。国际上,以美国ADR为代表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蓬勃发展,对我国有借鉴意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司法调解起着重要作用,必须规范其原则,改善其现状,以强化其功能。  相似文献   

3.
在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下,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成为一个热点议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势在必行。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具有非讼性、合意性、简便快捷性、严谨性等特点。它有增强诉讼外调解协议的效力,为强制执行提供依据;促进民事调解制度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衔接调解制度与诉讼制度,促进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等功能。充分了解司法确认机制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对于更好地发挥该程序的功能、体现其价值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4.
作为司法制度的东方经验,调解对于化解纷争、实现和谐有着不可替代的价值作用。不过,一味追求调解而削弱判决,是我们必须避免的另一个极端。面对司法调解中存在的一些困惑,我们的应对之策是:强化调解的合法性基础,遵循“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调解标准的界定,加强调解的规范化建设。  相似文献   

5.
距离本刊独家专访只有短短几个月时间,第二次见到栖霞区龙潭司法所长包明昌,他已被作为市级重大典型人物接受媒体集中采访。这位群众口中的“包青天”、“包大人”一如既往地朴实、谦逊。每次接受采访,包明昌总是给记者说很多他调解的故事,说调解的技巧,说群众问题解决后的那种开心,那种沉浸其中的感觉溢于言表。  相似文献   

6.
中国古代的民事调解制度历史悠久,在司法审判中使用范围广、影响大,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该制度是多种文化因素共同作用的产物,是中国古代对于追求和谐、稳定的社会状态和理想的表现,是礼治社会、熟人社会中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能选择,是传统“重义轻利”思想的体现,也是经过理性计算的结果。  相似文献   

7.
《金陵瞭望》2009,(1):I0011-I0011
2008年,桑淮区司法局“以创新促发展,以整合求效能,以优化服务环境,促进队伍建设”的总体思路,积极开展争当令市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司法行政工作有了新跨越。大调解工作被省综治委评为“双排查”先进集体;秦淮区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拓宽大调解机制中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相衔接的领域,  相似文献   

8.
以调解为代表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应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发展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路径,就是完善社区调解制度。社区调解制是社区调解员采取说理的方式,运用情、理、法化解居民之间纠纷的制度,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与社会秩序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上海市社区调解在全国占领先地位,但是上海市社区调解制度尚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司法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调解既是相同的,也是有区别的,狭义的法院调解是以法院调解书结案的调解,具有法院审判同等效力.我国建立了以大调解格局为特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法院调解在此体系中并不居于主导地位,而是重要的参与者,起到标杆的作用.法院调解更需要根据自身的定位进行规范,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建立审前强制调解和审中注重调解的结合制度;规范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建立执行调解制度.法院调解只有规范,才能在大调解格局中位于醒目的位置,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迈向集约型司法的民事审前调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前调解被再度重视,缘于诉讼调解的复兴浪潮、诉讼机制的不足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发达。建构与强化民事审前调解具有相应的学理依据、制度实践和智识支持。在民事审前调解的制度化过程中,应当秉持集约型司法理念。  相似文献   

11.
能动司法语境下的大调解是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针对当前出现的矛盾纠纷多元化的特征而提出的司法新策略,诉调对接机制的提出符合当前纠纷解决多元化的新趋势。法院调解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分析了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并进一步对审前调解、诉讼调解以及执行调解的具体诉讼过程进行了研究。认为应当加快相关制度建设,使调解与诉讼充分衔接,不断挖掘能动司法的合理因素,以解决不断出现的矛盾冲突,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12.
在调解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在线调解平台的搭建与使用。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在线调解的效率、促进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准化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面临调解“大数据库”不全、人才与技术保障缺失、威胁调解保密性的挑战。当前,我国在线调解平台的智能性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引导、帮助当事人推荐和联系调解员、分流案件以及语音识别等方面。虽然给线上调解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却多为一些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智能性不强。另外,在线调解平台也面临地域发展不平衡、平台使用率低、立法和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在线调解的未来发展中,一是要强化调解平台建设,既通过技术革新增强调解平台的智能性,又兼顾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实现“人工”与“人工智能”的协同效应。二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将人工智能定位为调解工作中的“辅助人”。三是要完善立法规定,在制度层面保证在线调解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凉山彝区出现的"德古热"和"诉讼凋敝"现象表明,理论界认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中习惯法处于弱势地位的观点已经滞后于凉山彝区司法实践。德古调解具有效率高、成本低、有保障、合道德的特点。在凉山基层纠纷解决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德古调解与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相互配合的典型案例。在"国家法——习惯法"二元权威结构下,最大化二者相互促进作用,减少相互消解作用,需要在能动司法理念指导下,处理好三对关系:即平衡好民族团结的政治目标与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的关系,处理好依法裁判和德古依习惯法调解的关系,协调好司法裁判中国家法和习惯法适用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上世纪末以来,民间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它一方面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量亟待解决的问题。正确的把握国家司法和民间调解的关系,以便充分、正确的发挥二者解决纠纷的功能,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而民间调解和国家司法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因此,在实践和理论上,应该辩证的对待二者的利弊,以使民间调解和国家司法这两种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的实践中,能够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相似文献   

15.
诱导侦查并非外国才有,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文化中也有体现。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类似今天的诱导侦查。中国古代司法文化中的“用谲钩慝”之术,既对疑难案件的解决“固不可废”,亦“免于追捕之烦”,具有特定时空下的合理性,该经验之术是古代司法智慧的结晶,具有周延性与可借鉴性。依据诱导公式理论,诱导侦查措施的使用存在一定限度。现代法治社会中,有必要对侦查机关的诱导侦查权力侵入保持警醒,当明晰诱导侦查的使用条件,使侦查方法从规范化、合理化逐步走向法治化。  相似文献   

16.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在调解程序中体现为调解权与调解辅助权的关系。调解权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在调解程序中处于主导地位。调解辅助权是法官权力的体现, 旨在引导和辅助调解权的实现。在委托调解中, 独立调解员一方面从当事人的调解权中得到授权以引导调解, 另一方面从法官的调解辅助权获得支持。当事人主导、独立调解员引导、法官辅助, 构成委托调解的合理格局关系。  相似文献   

17.
南海岛礁主权争端涉及多方利益,事关中国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也涉及周边国家政治与经济利益,甚至牵涉到各大国之间的主导权之争,已成为中国面临的最复杂的海疆争端之一。解决南海岛礁主权争端问题需遵循国际关系法治化原则、衡平原则及时际法原则。在坚持“主权在我”的前提下,以合作共赢为基础,可通过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调解等外交途径,联合经营模式等共同开发途径,以及国际法院、国际仲裁程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特殊规定等司法途径,来解决南海岛礁主权争端,维护中国的合法利益与南海的和平稳定。  相似文献   

18.
中国“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构想的实施和《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生效,亟待商事调解立法体系的构建。在权衡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和现实发展迫切需求之下,商事调解立法体系应当采取“三步走”递进式构建方案。近期由国务院先行制定“商事调解暂行条例”,快速弥补现实中的迫切需求。同时,国家立法机关遵循科学立法原则对《人民调解法》进行与时俱进的整合修改,使之转化为一部综合“调解法”,把“商事调解暂行条例”中的条文提升至商事调解专章中。在未来民事程序的法典化编纂中,则在“民事程序法典”中设立“协商解决纠纷”专编,其中的“调解”专章整合前述“调解法”的全部条文,该章下设商事调解专节,包含商事调解的特殊条文。  相似文献   

19.
作为一种独特的纠纷解决方式,法院调解在具备了权威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承受着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内在张力。我国法院在调解中分别通过“案结事了”和“依法调解”的要求对这两种价值加以强调,但是对有效性的追求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实践中,这种选择面临着有效性的自我消解和合法性不足的双重困难,而依法调解又由于自身内涵模糊和依据不足而难以成为有效调解的基础。“通过有效性累积合法性”和“基于合法性获得有效性”两种模式都不能完全契合中国的现实与理想,必须在转型社会背景下寻求两者间新的平衡之道。  相似文献   

20.
诉前司法确认制度解决了非诉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充分发挥了审判权的引导、规范和监督作用,推动了各种纠纷解决机制制度的建设,具有简便、快捷等明显优势。该制度尽可能兼顾非诉调解各组成部分,提高了调解机构参调积极性。但作为一项成长中的诉讼制度,诉前司法确认制度还有需要商榷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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