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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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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为量刑辩护提供了发展空间,量刑辩护具有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定性、平衡各诉讼主体的诉讼利益、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等重要价值。但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辩护的推行存在着困境,在量刑指导意见的完善、量刑协商机制的规范化、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落实、强制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与量刑辩护的专业化五个方面加以改进是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效量刑辩护的重要措施。  相似文献   

2.
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求刑权的一种表达形式。量刑建议可以区分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和不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量刑规范化司法改革”是量刑建议价值与定位实现“质的飞跃”的关键因素。自从《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的案件中,量刑建议呈现出提出义务化、内容精准化以及法院应当采纳原则化等特征。由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并实现精准化,是对检察官的检察业务能力和刑罚裁量理论功底的考验。量刑建议的规范适用,首先在宏观价值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从刑罚裁量的基本原理出发,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改革的理念内涵,厘清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中的不同价值定位;其次在顶层设计层面上需要对现行涉及量刑建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体系性的补充与完善,为量刑建议的提出提供行之有效的宏观指导;最后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需要检察机关与其他刑事诉讼主体进行充分地沟通与协商,发挥人工智能司法系统的辅助作用,完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的配套机制。   相似文献   

3.
2018年新《刑诉法》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认罪认罚协议存在两种司法审查程序,简易程序为其中之一。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简易程序本身的特性被弱化,庭审阶段的量刑辩护遭到忽视,其中存在的问题也缺乏充分讨论。从理论上而言,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量刑辩护是否具有存在并实质进行的合理性,被告人是否自主进行量刑辩护,公平审判价值是否要求辩护人参与等问题需要分析和辨明。从司法实践上而言,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中确实存在量刑辩护,并且量刑辩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对审判产生影响,但该辩护在实然上并不充分,并且缺乏内在动力。所以,需要对认罪认罚简易程序中的量刑辩护进行研究,并对现有司法制度提出相应完善措施。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变成了检律协商协作、相互监督的第一阵地,刑事庭审阶段控辩对抗的检律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可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塑造着新的检律关系."和而不同"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律协作的逻辑起点.检律双方应树立平等协商理念,优化、整合、利用好有限的律师资源,推动值班律师辩护人化,确立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合理化机制,在认罪认罚基础上探索不起诉指南,搭建检律协商协作、互相监督平台.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给律师辩护带来一系列挑战:无罪辩护、量刑辩护、程序性辩护等辩护空间被压缩,辩护重心前移至审前;无罪辩护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发生冲突;值班律师制度对委托辩护制度形成冲击.但是该制度的实施也给律师辩护带来机遇: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机会空前提高,辩护形态和辩护手段更加多元化,有利于辩护律师提升辩护技能,协商过程可以对检察官形成反向制约.作为应对,辩护律师要不断提高对案件的预断能力、协商能力,学习有罪辩护的技巧,摈弃滥用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的陋习,同时应进一步加大值班律师的补贴和保障力度.检察官和法官也要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利,量刑建议不宜"一刀切",庭审不能完全虚化,保持最低限度的控辩对抗以保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协商式司法模式”之称,在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仍有辩护律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与证据规则适用等层面作无罪辩护。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罪刑法定原则与无罪推定原则构成了此类无罪辩护的正当性基础,认罪认罚制度的包容性、辩护人的有限独立地位及职业伦理、防范冤假错案的需求以及形成多元辩护合力的需要也为其提供了合理空间。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作无罪辩护时应注重辩护意见的有效性,确保辩护策略形成的协同性。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无罪辩护。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于有效程序分流机制将我国刑事案件划分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和不认罪认罚的案件,由此,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实现保障人权和程序正义之关键所在.在探讨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实现的制度背景的基础上,观察认罪认罚案件自愿性最新的实践情况从而再次对自愿性进行厘定,从而得出在诉讼程序中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实现方式:以不降低证明标准为前提,全面落实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充分保障有效辩护全覆盖、践行全方位的科学监督和认罪认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8.
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能否进行无罪辩护问题,存在诸多理论探讨。基于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发现,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辩护人仍进行无罪辩护的矛盾现象,但从结果来看,这种利益兼得的辩护方式效果欠佳。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主要源自辩方基于经济人理性作出的选择,以及辩护人基于独立辩护权的勤勉履职和表演心态等主观因素,同时也与对抗性司法传统理念根深蒂固、协商型司法程序机制尚不完善等客观制度因素相关联。其实质是我国对抗性司法迈向协商型司法的过渡性产物,应在容忍其存在的前提下进行规制。未来的完善路径需要以整体主义视角重构独立辩护权,构建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实质审查模式,强化庭前会议的前端分流作用,并进一步完善协商型司法中辩护人的程序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诉讼模式革新与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也是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构既要满足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要求,又要积极回应实践需求。未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但协商应当以量刑为限,不得涉及定罪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赋予有量刑建议权的检察机关协商启动权,保障法官中立行使协商认定权,同时充分保证当事人的协商参与权。  相似文献   

10.
"骑墙式辩护"是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而日益显现的一种辩护现象,其典型特征是辩护冲突和利益均沾。除了被追诉人与辩护人的认识分歧外,其更多是在当下无罪判决率极低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难以保障情况下的一种辩护策略。这种辩护冲突有三种形态:一是同一辩护人的前后冲突,即在定罪程序中作无罪辩护的辩护人,在后来的量刑程序中又作量刑辩护;二是同一辩护阵营内部的冲突,该形态又有两种表现形式:第一,在由两位辩护人参与辩护的案件中,其中一位配合被追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位则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第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量刑辩护或者相反;三是行为的前后冲突,即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的辩护人,在后续诉讼活动中又作无罪或者量刑辩护。对"骑墙式辩护"应区分不同情况或予以保障或进行规制。无论何种形态的"骑墙式辩护",法院应尽可能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体现对辩护权的尊重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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