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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12 毫秒
1.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体进入数字化的"圆形监狱"中,每一个个体都处于被"凝视"的状态,个人隐私保护因此成为大数据时代的一个挑战。与传统隐私保护不同,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处于一个拟态的数字空间当中,隐私保护范围更大、难度更高,同时隐私侵权行为也更难以认定。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保护伦理也出现一些新趋势,被遗忘权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提供了一种新思路,用户必须调整隐私观念,市场也需要提供更优质的内容服务。最终从用户、互联网企业以及司法管理三个不同角度建构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保护体系。  相似文献   

2.
大数据与社会风险防控都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把二者结合将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数据科学的进步和数据产业的发展,有助于大数据在精准识别风险、科学评估风险、有效预警风险、实时监控风险方面发挥优势,与此同时,大数据时代下社会风险防控在信息技术发展、数据集成挖掘、数据信息公开、数据文化普及方面也面临着不少挑战,可从风险防控理念创新、网络舆情导控机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优化、大数据人才引进培养四个方面进行改进和提升,推动社会风险防控的科学化和精准化。  相似文献   

3.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的隐私数据不可避免地进入公共领域,随时存在被他人"知晓"的状态,成为一个"透明人"。社会治理者在实施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需要通过监控手段收集公民包括隐私数据在内的信息,从而更好地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同时,电商企业也在开展商业活动的过程中,收集到了公民大量的隐私数据以求谋取商业利益。在隐私数据不可避免被收集的大数据时代,公民并非束手无策,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寻找有效保护自己隐私权的路径。  相似文献   

4.
人类社会已悄然迈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技术在给社会带来多方面积极变化的同时,其野蛮生长与广泛运用也给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了一系列伦理困境.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的伦理困境表现为:数据挖掘与隐私信息的整合、数据预测与隐私信息的呈现、数据监控与隐私信息的透明、数据分享与隐私信息的扩散等.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生成机理,主要源于科学技术的负效应、财富创造的关联性、规约机制的滞后性、隐私观念的流变性等因素.治理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伦理困境的基本理路包括:重构科技伦理,促进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完善制度伦理,促进法治他律与行业自律的统一;降低监控风险,促进知情同意与结果控制的统一;建构责任伦理,促进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相似文献   

5.
《江西社会科学》2016,(11):183-188
大数据一方面加速推进社会信息化,另一方面也引发一系列新的隐私侵权问题。侵权判断标准是核心问题,宜从"合理隐私期待"的主观标准中信息的披露、风险的披露、范围的披露去判断是否侵犯个人隐私的实际期待,从客观标准中的社会要素、事实要素去评判社会对个人隐私期待利益是否合理。大数据时代我国隐私侵权的应对,应明确基本个人数据立法、确立数据控制者主体的义务、完善"通知—同意"法律规则、完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6.
进入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通过技术侦查措施得以接触更为丰富的数据集合,并在其中提取出有利于案件侦破的刑事证据。由于取证手段的特殊性,其所获取证据材料的争议性也更突出。技术侦查过程中的大数据取证行为亟需严格的法律规制。在侦查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强化取证监督,规范“信息数据”的提取流程;审查起诉环节实现对“证据材料”的筛选查验,破解证据使用的异化情形;在审判阶段,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特殊的质证制度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定案根据”予以认定,以此倒逼技术侦查中大数据取证规范化。  相似文献   

7.
在大数据后疫情时代,隐私让渡呈现不断增长态势,存在侵犯隐私、侵蚀人性、瓦解社会等重大风险。隐私的内在特性为隐私让渡提供了可能基础,可分享性提供了让渡的客观基础,主客观综合性提供了让渡的主观基础,价值相对性提供了让渡的法权基础,而大数据技术与后疫情安全进一步激活并强化了隐私让渡的各种可能基础。能够为隐私让渡提供正当理由的,只能是与隐私价值相当或更高的其他重要价值。大数据技术与后疫情安全凸显了隐私让渡的三个正当理由:一是自我的其他正当权益,二是他人的基本正当权益,三是共同体的重要正当权益。面对各种现实压力和思想诱惑,只有在为何让渡隐私的问题上坚持正当性原则,在如何让渡隐私的问题上坚持自主性原则,在让渡多少隐私的问题上坚持最小化原则,在让渡何种权限的问题上坚持可控性原则,才能将隐私让渡限制在合理限度之内,真正实现个人隐私、科学技术与人类社会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8.
《江西社会科学》2014,(10):248-252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大数据概念逐步深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经济社会领域起重要的作用,作为社会子系统的教育也深受影响。大数据的发展,不仅为现代化公平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机遇,也提升了教育服务社会的能力。针对大数据时代下我国教育公平构建问题,要以现有的教育发展经验和信息时代新技术为基础,探讨我国教育个性化、公平化的实现路径。我国教育公平的新关注点应该从早期的"数字化"转为"数据化",即从原来教育信息化围绕设备展开向逐渐侧重于运用大数据、提供更多的个性化学习方法转变,借助物联网、云计算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化高科技方式的支撑,从教育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等层面,实现大数据时代下中国教育的公平性,真正践行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相似文献   

9.
由于人类在认识过程中表现出的智能和认知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电子数据的可信性和证据分析的科学性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区分基于有形物和基于语言(包括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的证据属性来审查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电子数据的可信性。同时,基于贝叶斯网络,实践中还需要在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的信息点挖掘、模式识别以及证据表达方式三方面充分利用规则表示概念之间的关系,建立不确定性人工智能分析电子数据的认知模型,并用拓扑势形式化地表示电子数据信息中的规律性,这样才能确保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电子数据证据分析过程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0.
由于人类在认识过程中表现出的智能和认知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电子数据的可信性和证据分析的科学性问题也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区分基于有形物和基于语言(包括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的证据属性来审查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电子数据的可信性。同时,基于贝叶斯网络,实践中还需要在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的信息点挖掘、模式识别以及证据表达方式三方面充分利用规则表示概念之间的关系,建立不确定性人工智能分析电子数据的认知模型,并用拓扑势形式化地表示电子数据信息中的规律性,这样才能确保不确定性人工智能电子数据证据分析过程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11.
人类当前所处的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社会开发出大量的信息资源,并产生了大数据,让人类逐步登上了信息社会之巅,较好地保证了人类社会生产与社会生活对信息的迫切需求。然而,在信息社会的大数据时代,信息社会的异化、矛盾和问题也开始凸显,给信息社会带来风险,造成危机。面对信息社会的危机,人类需要将自身的智力资源设法注入信息社会的大数据时代,以克服信息社会的异化,化解信息社会的矛盾,解决信息社会的问题,从而实现信息社会的变革。从这个层面来讲,大数据时代也许正是引发信息社会变革,催生创意社会形态,并使人类社会走向基于信息社会变革基础上的创意社会的社会变迁原点。有鉴于此,我们必须尽早做好准备,以迎接创意社会的到来。  相似文献   

12.
区块链存证已经从理论走向实践,将证据运用引领到新方向。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司法解释以对区块链存储证据的效力及审查判断作出规定。相较于传统电子数据证据而言,区块链存储证据具有在技术上不可篡改和可追溯、在司法上审查方式简明和无需转化等特点。因此,区块链存储证据是比较理想的诉讼证据,理应得到广泛应用。然而实务中,区块链存储证据并没有被广泛采用,因为面临着诸多困境:其真实性保障技术存在漏洞、真实性保障阶段存在局限以及部分存证机构资质存在疑问等。为充分发挥区块链存储证据相较于传统电子数据证据的优势,应挖掘区块链存储证据的诉讼价值,并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包括明确真实性推定的适用、优化上链前后的审查规则以及明确区块链存储证据的鉴定制度等。  相似文献   

13.
网络证据认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3,他引:1  
立法应把网络证据(电子证据)规定为一类新的证据,与原有的七种证据并列,从而解决网络证据的"合法身份"问题;非法秘密录制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不具备可采性,通过非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网络证据,情节严重的一般不予采纳;法院在认定网络证据的真实性时,在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场合主要是审查这些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在鉴定方式的场合主要是审查鉴定的内容.  相似文献   

14.
郭鹏  覃淮宇 《兰州学刊》2007,(4):106-107,8
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已得到了普遍认可.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独立证据说和七类电子混合证据说都有其合理之处.在持混合的七种电子证据的观点的情况下,电子证据中的"电子"须是广义的,同时必须修正现有的证据分类,因为视听资料本身就是一种广义的电子证据.如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则"电子"要做狭义的解释,即其原始生成以电子计算机为必须之手段的证据才属于电子证据.  相似文献   

15.
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诉讼活动中的证据,实则为电子证据可否采用的问题,也即电子证据有无"证据资格"、"证据能力"或"证据地位"的问题。在法律没有明确认可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或明确将其划归某一类证据的情况下,宜将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主张将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视听资料"修改为"音像、电子资料"。  相似文献   

16.
偷拍、偷录等私人取证行为是否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要以行为人是否享有隐私权,以及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具有合理的隐私期待来判断.以侵犯隐私权获得的不法证据虽然不适用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如果一概承认其法律效力必然造成不法取证行为因他人的模仿而泛滥,冲击以公力救济为导向的法秩序,并最终使社会因此而受害.对不法证据的取舍应在利益权衡理论之下构建不法证据分类排除机制.  相似文献   

17.
随着信息技术日益广泛运用于社会生产、生活领域,几乎人类活动一切领域的相关信息都能得以储存、开发和使用,信息技术专家将这一海量信息爆炸式增长称为"大数据时代"。而基于大数据开发的"芝麻信用"等个人信用评价工具的出现,必将为我国社会诚信机制建设提供技术条件和诸种可能。大数据时代将改变"陌生人交往"的诚信格局、推动诚信信息的查询与分享、为建立诚信的奖惩机制提供舆论准备和技术条件。与以往的诚信建设相比,大数据时代的社会诚信机制具有诚信信息收集的全面性、社会监督的无形性、评估审核的客观性、信誉资本的增值性、奖惩机制的时效性等诸多新特点。大数据时代诚信机制建设要从关键领域诚信建设、法律体系建构、诚信教育和诚信奖惩机制等方面着手,利用好大数据时代特征为当代诚信机制的建立健全服务。  相似文献   

18.
“电子数据”概念之重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电子数据”这一全新形态的证据种类,但是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与相近似概念仍处于混用的状态。对电子数据概念的界定,应当准确界定“电子”与“数据”的内涵,并将之与其他理论概念相区别。“电子数据”的完整概念可以表达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利用电子设备生成、存储、传输而成的,以电子形态存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模拟数据与数字数据)。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没有区分的必要,电子数据包含计算机数据与数字数据,构成种属关系。电子数据与科学证据是交叉关系,只有科学分析型的电子数据才是科学证据,因此电子数据并非一律要进行司法鉴定。  相似文献   

19.
电子数据在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后,与物证、书证及视听资料存在交叉重叠,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这一混乱的根源在于我国证据分类体系的封闭和证据分类标准的不统一。在立法和司法解释已经将电子数据独立的前提下,视听资料的范围进一步被限制,已无独立存在的必要;现行法中的物证和书证也无法涵盖数据形态的丰富内容。应当取消视听资料并入电子数据,并将数据形态的物证和书证划归电子数据,这样不仅能够有效厘清不同证据之间的界限,更有利于电子数据独特证据规则的建立。  相似文献   

20.
近期央视二套播出了一套大型纪录片《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时代也是大数据的时代,我们每个人每天在电脑、手机等数据客户端不停地产生着各种各样的信息数据,并且通过互联网将这些信息数据进行着交换,如何在大数据时代建立现代侦查模式,利用对数据的搜集与挖掘分析及时地发现犯罪并有效地对其进行打击与控制是摆在当下侦查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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