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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家建构的制度保障:程序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人们难以恰如其份地找到实体正义所内涵的规律性,对于实体正义人们总有种说不尽、道不明的混沌感.但是正义概念正如人权概念一样,人们又可以从底线正义的共识中找到"重叠共识"的交点,程序正义代表了底线正义、弱者的逻辑,又因为程序作为一种"决定的决定".遵循程序的中立性规则使程序具有"作茧自缚"的功能,这保证了程序的自治,程序过程的开放性、交涉性、理性商谈性也保证了程序的正当性,程序的外在工具性价值是依托和遵循了程序的内在实体性价值的,二者相辅相成,这也是程序所具有的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的本质体现,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程序正义成为现代国家建设制度化保障的基础,实体正义也只有通过程序正义的过程运作才能保证结果的正义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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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正喜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4(1):70-73
中国语境下的司法正义,尤其是在乡土社会表现为一种人情正义和感官正义,乡村的司法也有其自己的规律与特点。法官的角色不是消极中立,而是积极参与;裁判的依据不只是法律,更多的是习惯与伦理;裁判的场域不是庄严肃穆的法庭,而是田间地头、炕上开庭;裁判过程不是严格遵守诉讼程序,而是追求实质的正义。在乡土社会,正式的法律被弱化,法律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在乡土社会得不到广泛的推行。单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法治不是社会治理的唯一方式,我们应追求多元的社会治理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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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保障视野下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人权保障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权入宪”这一人权保障的重大进步,更是给人权之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奠定了坚实的宪政基础。人权思想是人权保障制度建立的前提和基础,为人权保障制度提供理论支持;人权保障制度是人权思想得以实践的载体,而价值观是构成刑事司法目标体系的重要因素,是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实践效应。对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内涵进行研究就必然探讨刑事诉讼程序中应保障的人权的主体问题。而以人权保障为视角,研究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对促进诉讼观念的更新、完善刑事诉讼的结构体系、指导刑事诉讼的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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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价值是宪法的目的价值、核心价值,这决定了刑法目的是保护包括犯罪人在内的全体公民的基本人权。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片面理解人权、忽视人权甚至侵犯人权等问题,破解问题之通途在于,建立保护与保障统一,情、理、法融合及以罪过原则为本的人权刑法解释观。目的解释作为这种解释观的根本方法,寓于法理与情理、规范与事实的类推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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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是一个职能单纯、明确的机关,它不应当也无能力承载太多太复杂的职能,因此,让人民法院回缚于《宪法》第123条之定位,回归到"审判机关"之本位,当成为中国法院改革之常识性议题。作为治理者的法院,应"恰如其分"地参与社会治理,承担与其职责相适应的社会治理责任,因此,司法改革有必要理性地回应社会善治之需要。司法的专业性决定了其所承载的社会治理职能只能是"通过审判的社会治理",它必须遵循适格性、适度性、适时性等基本法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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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职权优化配置,应正视和发挥律师辩护权作用,基于维护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与使命,律师辩护权配置应坚持控辩均衡的平等观,在公正与效率相协调原则下,以人权保障为立足点和落脚点,改革相关立法,完善司法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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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被告的正义"之价值地位,学界与实务界分歧严重。国内法和比较法的规范解读与价值思辨是传统视阈和论证范式。"国际刑事法治"是新视阈,法庭原始英/法文书全样本实证考察是新范式。法治的真谛在于人权,具体的法治有特定的人权真谛。刑事法治的真谛在于保障人权,尤其是"被告的人权"。"被告的人权"是"被告的正义"的核心题意,尽管不是全部。刑事司法中的正义具有分割性、分配性,被告的正义、检察官的正义和被害人的正义具有区隔性、冲突性、阶位性和递进性。法官是司法正义阶位性的最终裁判与捍卫者,刑事法治与国际刑事法治均无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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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文化不同,政治思想和经济状况各异,各国对人权的理解与保障是有差异的,从来没有建立起被各国接受的人权保障的统一标准。考察人类为实现人权所进行的斗争的历史及各个国家人权保障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人权保障的一些带规律性的东西,有一些应共同遵循的基本的保障路径即人权立法、人权司法化、建立法律统治、限制权力、建立人权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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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应有之义,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得到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认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国法治观念进步程度与人权保障水平的主要指标之一。在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了进一步深化和健全,堪称一大亮点。然而,这也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尤其是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为切实保障程序正义,必须正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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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不能仅仅局限于制度建设,更要强化价值理念的认同。执法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要义,也是法治政府的价值理念。政府执法的正义诉求源于行政执法的基本特点:自由裁量空间的存在、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直接交锋、执法目标与手段的统一、服务行政与人权保障的导向。比例原则、正当程序、诚实守信和民主参与是保障执法正义实现的正确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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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制度的伦理基础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律行为制度欲发挥规范效力 ,必须具备伦理上的正当性 ,即必须符合正义性的要求。法律行为所能实现的正义只是现代制度伦理或规则伦理中的交换正义与纯粹的程序正义 ,而非分配正义、矫正正义、归属正义与结果正义等类型。在判断交易主体所实施的法律行为是否正义时 ,亦即一方的给付与另一方的对待给付是否具有等值性时 ,原则上应当采纳主观价值标准 ,而非劳动价值论这一客观价值标准。通过主观价值标准来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正义 ,其实也就是将自由意志作为判断法律行为是否正义的标准 ,自治性基本上就能够满足法律行为伦理性的要求。从原则上来说 ,一项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而达成的交易就是公正的交易 ,国家不应对之再作出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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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要求为社会发展确立一个兼顾效率与公正的基本价值目标,积极化解社会纠纷,对各种权利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在和谐社会的视野下研究诉权,根据人权、法治、民主的要求,揭示申诉权与和谐社会的内在逻辑关系和研究意义。“诉权保护”要求在制度设计和完善中,突出“权利救济”的目的,建立便利公民接近程序正义的普遍化、多元化体系和措施,具体包括:明确诉讼权利的宪法保障;应扩大可诉范围,拓宽权利保护范围;改革诉讼费用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等,切实有效地实现和谐社会中社会纠纷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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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红 《洛阳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3-96
人权保障是我国程序法制建设的价值目标,人权是衡量程序正义的主要价值标准。程序正义能限制权力、实现实体性人权、确认并保护程序性人权,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从人权保障看,当前我国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程序正义意识不发达、程序法规不健全、现有一些程序法的条款不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只有确立程序正义的理念,完善程序法制,才能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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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制度对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如与国际人权公约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价值目标、人权保障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人人享有不受强迫劳动权等存在明显的冲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司法实践情况,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式应是在基本目标的指引下,通过出台劳动教养立法、控制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推动劳动教养程序司法化,最终实现劳动教养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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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的存在,残疾人需要实现自身的价值。残疾人的价值实现与制度伦理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关联。以制度伦理的视角来看,残疾人的价值不仅要求个人价值实现,而且要求社会价值的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既是残疾人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交互作用的结果,也是残疾人价值实现的最终归属。要达成这一点,就需要以公平和正义为特征的合目的的制度安排为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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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观先行的政治发展逻辑作用下,如何在权力结构由单一转向多元、合法性来源由威权转为共识的宏观"治理化"变迁过程中切实践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成为地方政府所面临的现实诘问。从理论上考量,社会正义是地方政府治理的应有之维,其应建立起以内在价值导向、主体角色定位和共识达成路径为主要内容的地方政府正义治理模式,在回应社会正义内在诉求的同时,为推动行政模式由"管理"向"治理"转变,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探索出切实有效的实践路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