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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22 毫秒
1.
仲裁前置是我国劳动争议解纷机制的特点之一。但是在某些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中,这种模式所带来的却是仲裁与诉讼程序的冲突。除此之外,仲裁前置还是一项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的制度;而且其社会功能亦待检讨。仲裁前置制度正在成为劳动者寻求法律救济的阻碍。因此,取消仲裁前置,在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上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是我国劳动争议解纷机制走出困境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美国劳动仲裁的兴起得益于国家力量的推动与工会权利的增强,经历了制度混合到独立的过程,形成了完整的法律体系,成功构建起以申诉仲裁和利益仲裁为重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回归仲裁特有优势,增强工会实际权利,平衡劳资双方力量,以完善的司法审查作为劳动仲裁公平性的坚强后盾,以争议分流与裁审分离提高仲裁效率。  相似文献   

3.
劳动争议处理受制于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和功能以及一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西方各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之形成与发展,与各国所采用的劳动法制模式有紧密关联。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诸多问题和弊端亟待完善。借鉴西方各国模式及其特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应着重完善争议处理机制,改革劳动争议仲裁体制及程序。  相似文献   

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关系仅在个别条款上作了衔接性的表述,二者关系需要结合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才能给以准确定位和理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主要为"横向性"的。即仲裁是诉讼前的法定必经处理方式,诉讼是仲裁后的重新处理方式,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此外,司法还对劳动争议仲裁进行着某些必要的制度上的保障和监督。  相似文献   

5.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受仲裁时效的制约,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劳动法》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60日的规定太短,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延长劳动仲裁申请时效的期间,使之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致,即2年。  相似文献   

6.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所谓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终局制的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是法定必经程序,未经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所谓“仲裁前置”。几年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据此处理了一大批劳动争议案件,为当地劳动制…  相似文献   

7.
曹鸾骁 《理论界》2010,(1):91-94
《仲裁法》创设了仲裁这种不同于审判制度的纠纷解决机制,虽然仲裁制度没有《宪法》依据,但是《仲裁法》的制定没有超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且未违反《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具有合宪性。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与仲裁制度的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劳动争议仲裁不具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性和仲裁机构的非国家性的特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不属于仲裁制度的范畴;鉴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质上是披着华丽的"三方机制"外衣、由行政机关占主导、不能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确立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违反了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权力分工原则而违宪。  相似文献   

8.
雷智中 《理论界》2011,(2):62-63
工会组织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处理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工会组织在不同的劳动争议中的地位有所不同,但身份都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因此,深入了解和探析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中的作用对工会在调解劳动争议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9.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合理确定是畅通劳动争议处理渠道的关键。我国近年来不断发生的劳动争议事件有规模扩大化、关系复杂化、处理长期化等特点,这日益暴露出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范在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确定上的狭窄、模糊、交叉、重合等缺陷。未来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完善,要跳出对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各自完善的片面思维之局限,探寻三者之间的有机协调、互补和整体优化,以促进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环境。  相似文献   

10.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存在着结构性缺陷。在调解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企业调解可以建设成劳动争议协商程序的平台,工会放弃其调解者的身份,真正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或协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维护劳动者利益。为充分发挥社会化调解组织的作用,应加强调解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对加强调解协议效力的支付令制度,应明确支付令失效后,不再适用仲裁前置的规定,劳动者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11.
我国在解决劳动纠纷的司法实践中所采用的将劳动仲裁作为劳动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缺乏法律与法理依据,这种人为增加劳动争议案件解决程序的制度设计,极大地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和负担,增加了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难度,更容易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妥善解决.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转轨时期所产生的劳动争议具有极其复杂和难以处理的特点,因而我们应摈弃以对抗性法律手段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简单思维,彻底废除将劳动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的做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和劳动仲裁的功能,将劳动纠纷解决机制设计为"或调或裁或诉"并行的体制,在立法上承认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在解决劳动争议时享有同等权威的法律地位,按照"侧重调解,司法补充救济"的原则完善现有的非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制度,将劳动争议调解作为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能通过调解或人民调解方式解决争议,从而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时,则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或裁或诉,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司法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2.
违背诉讼效益和仲裁本身的内在要求,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以及仲裁和诉讼的严重脱节,是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中"裁审并轨"制度的最大弊端.遵循程序公正和程序效益,节约司法资源,实行"裁审分离"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3.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出台对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革,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周期过长、申请仲裁时效过短和争议处理成本过高等问题.但是,我国"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没有根本改变,其带来的问题仍然制约着我国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因此.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改革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充分利用当前的资源,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目标,明确各阶段的改革目标,完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14.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对劳动者权利救济的途径.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的出台,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不断健全,笔者在分析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基础上,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建议,以期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5.
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比例如此之高,说明劳动仲裁的分流功能不仅没有实现,反而拉长了争议处理的战线。诉讼对仲裁裁决的尊重,在本质上应体现为在诉讼中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对合法裁决依法予以维护。诉讼不审查仲裁裁决,表面上看是对仲裁的尊重,实际上是对仲裁的回避。其结果损害的不仅仅是仲裁,而且包括诉讼自己。  相似文献   

16.
香港的劳动仲裁制度以其仲裁机构的实体性、程序的便捷性、裁决的权威性等制度优势,极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借鉴其制度优势,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仲裁制度是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相似文献   

17.
香港的劳动仲裁制度以其仲裁机构的实体性、程序的便捷性、裁决的权威性等制度优势,极其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借鉴其制度优势,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仲裁制度是一个有价值的课题.  相似文献   

18.
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过程中,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着争议调解机构设置不合理、规则不明确,争议解决方式不科学;劳动争议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规则不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的不协调等困境。建议完善争议解决机构和规则;强化工会维护职能;制定完善的劳动人事法律,理顺劳动部门、人事部门、仲裁机构和法院的关系,以完善高校劳动人事争议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9.
中国现行劳动诉讼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是欠缺应有的独立性,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启动欠缺独立性,裁判机构欠缺独立性,诉讼程序欠缺独立性。独立性缺失的恶果是劳动仲裁与诉讼受案范围不清;劳动争议当事人诉讼选择受限;劳动纠纷处理时间过长;劳动诉讼忽视调解的重要作用;审判人员构成背离"三方协调性"和"智识专业性"。中国劳动诉讼改革的制度取向应是构建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其基本制度内涵是"或裁或审",劳动诉讼独立于仲裁;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立劳动审判庭;在我国正在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中确立劳动诉讼特别程序。在劳动诉讼特别程序中,要适当缩短审限;确立相对诉讼时效;突出调解的地位;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20.
以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劳动仲裁立法应当力图在公平与效率间求得平衡,使得劳动仲裁在考虑市场经济体制可负荷性的同时,成为有效率的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准司法制度。取消强制仲裁前置程序,同时赋予劳动仲裁裁决终局效力与当事人契约合意自由选择权,是恢复仲裁原意,重构劳动仲裁机制的基本点。唯其如此,才能充分保障劳动者的诉权和寻求司法救济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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