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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炜 《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7(1):37-40
裁判文书应当具有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法理价值基础。现阶段我国裁判文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为裁判理由阐释不清、说理不充分,不能客观完整地反映审理过程,认定事实缺乏逻辑性,对证据缺乏分析。裁判文书改革应当树立公正、公开、高效和规范的价值理念,改革裁判文书的结构,增强裁判理由的说理性。 相似文献
2.
党振兴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4(3):72-77
简化裁判文书体例和说理是提升诉讼效率、适应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的基本要求。当前,通用的裁判文书格式固化、式样单一、内容繁杂冗长,已无法适应广大人民群众对高效司法的需要,难以与小额诉讼程序完全匹配,束缚了小额诉讼程序改革。简化裁判文书、提高诉讼效率,需要从增强法官的专业能力出发,以信息化建设为依托,在加强说理和法治宣传的同时,对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进行适当简化,创新裁判文书的式样,拓展无裁判文书适用的案件范围,完善当事人司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渠道,做到程序规范、格式简化、说理透彻、处理得当,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小额诉讼程序改革,体现法治精神和社会价值。 相似文献
3.
陈灿平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3):144-149
中国大陆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的四个关键原因是规则理性缺失、法官素质限制、案件数量压力和缺乏激励机制。裁判文书说理的三个基本法理立场提倡为规范性立场、适度性立场和程序性立场。运用三个立场,就“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认为可以技术性地公开不同意见;就“法官寄语”,认为仅限于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婚姻家事纠纷且应与裁判文书明显隔分;就“指导性案例援引”,认为应在说理部分中参照和借鉴,不能直接作为裁判依据,且应从司法管理、社会监督、学者评论等角度提高指导性案例运用率。 相似文献
4.
张询书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2(1):162-165
裁判文书的改革由来已久,但其结果仍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在于裁判文书未能走出静态式制作模式的阴影。而动态式制作模式不仅能体现庭审改革的成果,也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审判正义的需要,因此,动态式制作模式是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5.
杨飞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94-97
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程度。文章从实质内容角度分析阐释了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未完整记载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未全面客观地表述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未完全展示认定事实的心证过程,未充分论证裁判结果适用法律的正当性,未恰当运用语言文字及标点符号等问题,提出裁判文书制作中如何厘清案件事实及争议的全面客观阐述、如何实现心证过程的展示及法律适用的论证方面的对策。 相似文献
6.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6):51-55
基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预防性、环境污染评估的复杂性、环境保护的公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比其他类案件执行更具特殊性。构建专门化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程序的关键在于平衡审判中立与司法能动性、完善执行财产归属制度、建立三位一体的环境污染修复的事后监督机制、完善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等。 相似文献
7.
孔丽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129-133
顺应司法改革潮流,完善司法制度,2014年1月1日起,我国将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这是一项裁判公开完善的重要制度。文章指出,该制度的设计存在着一些问题,裁判文书实名上网,是否会为公众带来困扰,是否会架空诉讼?这些都令人担忧。笔者对该制度的设计背景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制度设计的目的,考察国内外相关制度的规定,旨在对我国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存在的问题予以修正。 相似文献
8.
王燕玲 《重庆邮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7(1):107-110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近些年来,保理业务日显重要。分析了保理制度的民法基础,辨明了保理的概念,提出我国的保理契约应是无追索权的、预付的、公开的契约,保理契约的实质是以债权的让与为核心,并予以保理人该债权的担保权利,同时设立应收账款的让与的登记制度,以促进我国保理市场的繁荣与发展。 相似文献
9.
周祝一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2(6):62-66
中国古代"重口供、轻证据"的司法理念,对古代裁判文书制作产生了只写口供,不写证据的影响。近代"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又导致裁判文书只写出事实、证据而忽视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与及裁判结果形成的表述。在"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现代司法理念下,我国裁判文书应改革目前状况,加强对证据采信、裁判结果形成与诉讼情况的表述与反映。 相似文献
10.
《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3)
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海洋经济海洋强国等重大国家战略的实施,我国海事活动日益频繁,海洋经济发展迅猛,由此引发的涉外涉海案件呈现出上升的势头。涉外海事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其是否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关系到我国国际形象。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恰恰是我国司法精神和对外形象的法律宣示,要制作格式规范,论证充分的涉外海事裁判文书,不仅要跨越国界,还需跨越人文、语言、法律等障碍,只有以强烈的主权意识和开阔的国际视野,加强海事裁判文书中事实表述,说理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方可最大程度地发挥我国涉外海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平正义,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海洋经济发展和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11.
司法判决的任务是向整个社会解释,说明该判决是根据原则作出的好的判决,并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英美法系裁判文书制作的风格呈现出论证性、对话性及选择性特点;大陆法系经过多年司法改革,判决释理已成为裁判文书不可或缺的部分,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以此为鉴,加强我国裁判文书改革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12.
信任与产品赊销过程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影响产品赊销收益模型的因素分析 ,提出了信任与产品赊销活动的关系 ,认为在产品赊购者付款行为不确定的情况下 ,产品赊销者对产品赊购者的信任和赊销行为具有绝对意义上的收益风险。 相似文献
13.
基于销售承诺的顾客满意模型分析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顾客满意是企业最重要的成功因素之一,但一直以来满意度的衡量来自于产品绩效与消费期望的比较。当销 售承诺作为可衡量、可操作的信息被企业公开提出并成为消费者对产品期望的外化尺度后,顾客满意衡量模型也随之发生 改变。基于此顾客满意模型分析下得出的承诺管理要点就成为企业差异化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14.
张继成 《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17(1):65-69
文章认为形式法律推理中,只有进行价值判断,才能打开前提与结论间的逻辑通道,避免出现“中词不同一”或不合“实质正义”的错误。在法律推理中,价值判断具有发现、比较、选择、归类、定性、量裁、导向等功能,这些功能对于法律推理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没有价值判断就没有法律推理,有什么样的价值判断,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推理。因而价值判断是法律推理的灵魂。 相似文献
15.
靳晨阳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6)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国际范围买方市场的全面形成,作为一种新颖的融资手段,国际保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作为外贸出口大国,应尽快制定并完善我国的保理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刘源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9(1):72-74
在“无讼”的传统法律意识下,论者分析缺乏国家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下,徽商惟有主动依附封建政治势力,锻造出徽商“好讼”性格,也不可避免地给徽商的发展带来诸多弊害。以史为鉴,一方面尝试着在传统徽学研究领域里,开辟出以法律史学的视角研究徽商的一块新领域;另一方面也为我国当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为立法者如何处理好“官”与“商”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17.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志宏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6(4):421-425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有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某一国或某几国的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若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法律体系,应允许当事人再次选择,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选择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合同的准据法,合同的准据法就有可能不是单一的,同时还可能会有国际惯例或国内法为合同的准据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复杂性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相似文献
18.
赵保庆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1-5
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是替代化石能源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战略选择。在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中,购销和使用起着直接的拉动作用。然而我国的生物质能购销和使用存在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缺少相应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等问题。本文从宏观层面对我国生物质能产业法律制度进行整体建构,提出解决我国生物质能购销和使用法律问题的对策性建议。 相似文献
19.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时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时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时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