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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发明人主体资格、其生成物的可专利性及审查条件、权利归属、责任承担等方面对传统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与其生成物的区分是讨论生成式人工智能专利法律问题的前提,发明人主体资格并不影响生成物中的技术方案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客体。在审查条件方面,可以适当地采用综合对比原则以确保新颖性审查的准确性,调整“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拟制以提高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同时要坚持实用性的审查标准。在权利归属方面,经人工干预的发明,其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发明人;未经人工干预的发明,应当参照适用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制度来确定其权利归属。在侵权责任方面,由于人工智能本身无法承担责任,应当将侵权责任分配至其背后的相关主体。  相似文献   

2.
随着人工智能自主学习、深度学习的不断成熟与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开始拥有属于自己的知识创造性与创新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可从四个方面展开:第一,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义,在此虚拟法律人格说能够成立;第二,人工智能的智力成果应定性为人工智能的生成物,而不是创造物;第三,从创新角度来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外延上应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内容;第四,在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知识产权保护的归属权问题上起主导作用的应是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而不是虚拟法律人格说。  相似文献   

3.
随着元宇宙技术的发展,虚拟数字人将成为新的“创作”主体,并对传统版权制度提出了严峻挑战。同人工智能一样,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且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符合“形式”上的“作品”要件。那么,可版权性与否的关键就落在对于独创性要件的证立上。判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独创性,应秉持主观主义标准,重点考察其生成内容的过程中是否包含个性化创作空间。元宇宙中虚拟数字人生成内容的过程兼具机器智能与人类智慧,有别于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本质是一种人机协作。当下ChatGPT4.0等大语言模型及提示工程技术的发展迅猛,人机协作模式正在逐渐替代单纯的人类或AI“创作”成为主要创作方式。人机协作模式下,只要来源于人类智慧的个性化创作空间不会被机器智能所侵蚀,那么虚拟数字人生成的内容就符合独创性要件,具有可版权性。  相似文献   

4.
关于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主要有三种观点:工具说、独立主体说和有限人格说。生成式人工智能既赋能人权发展又具有局限性,给人权带来的威胁有:冲击人类主体地位;突破人类道德边界;增加信息泄露、歧视、失业等风险。对此,中国在保障宏观人权方面,应引导确立数字人权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模式;在保障具体人权方面,应遵守国际规则,完善国内治理。  相似文献   

5.
现有研究普遍探讨“Dreamwriter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归属的意义,本文却观察到其对新的技术和传播语境下新闻版权主体认定的思路。我国是世界上不多的承认法人作者的国家,法院将腾讯公司“视为作者”,显示了多元主体格局中既有法律能够为主流媒体提供比“特殊职务作品”更加包容和高效的拟制主体方案。在媒介深度融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语境下,不同类型主体参与的平行创作模式在新闻创作中也普遍存在,对应这种生产逻辑的“视媒体为作者”方案不但能够平衡基于技术“创新-抵抗”中新闻媒体的组织投入和基于媒体意志的新闻资源整合,还与其实际承担的版权责任和数据化语境下的公共文化管理义务相适配。  相似文献   

6.
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参与数字政府建设,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技术驱动,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和实践价值。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功用,与其相对于既有人工智能技术的技术跃迁息息相关。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自然语言理解与生成能力跃迁、文本生成能力跃迁和知识更新能力跃迁,是与数字政府建设联系最为紧密的技术跃迁,对数字技术参与政府内部工作、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均有重大功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根本目标在于建设人文数字政府,直接目标在于实现效率数字政府,长期目标在于建成智慧数字政府。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可行路径在于实现权利保障优位、效率与责任并行和安全与发展均衡。面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数字政府建设的广阔前景和风险问题,要加快我国自主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数字政府建设领域的应用培育。  相似文献   

7.
自2022年起,以ChatGPT和GPT-4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迅速发展,人工智能进入了“大模型”时代。作为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技术进步,对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作为人的创造物,也引发了人的主体性的丧失、数据隐私泄露与算法偏见、责任主体冲击与道德地位的模糊等伦理问题,会威胁到人类的幸福生活。以ChatGPT类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伦理问题为起点、以挖掘其产生的原因为依据,提出完善生成式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的体制和机制、优化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设计和培育正确的主体意识等规制路径。  相似文献   

8.
当下有两种与人工智能创造物有关的作品形式:一是辅助型人工智能创造物;二是独立型人工智能创造物。对于辅助型人工智能(弱人工智能)的创造物而言,人工智能本质上是一种新工具,一般认为著作权法可以认定为计算机软件生成物进行处理;但对于深度学习功能的人工智能产生的创造物,在采用创造原则的著作权归属体系下,其著作权归属安排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为此,在维持现行法稳定性的前提下,有必要对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进行更深入的审视。事实上,传统的创造原则在我国本就不是权属安排的唯一选择,在部分作品形式上,投资原则业已成为权属安排的一项重要制度。因此,对于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属安排,应采用投资原则,以此来解决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权利归属问题。  相似文献   

9.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而受版权保护取决于其是否是智力成果并满足独创性特征。人工智能"创作"物实质是在人的意识支配下的一种智力创作成果,当其内容能够与其他表达相区别而被受众触动就满足了独创性特征而属于作品并受版权保护。人工智能在人支配下的"自主创作"能力,使得人工智能并非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才是真正作者,因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应归属人工智能使用者。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保护程度应兼顾人工智能使用者和其他受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数字时代人工智能逐步深入人类生活,在改造和重塑各行业、为社会发展赋能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容小觑的法律和伦理风险。尤其是在Chat 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面世后,人工智能立法规制的必要性大大增加。欧盟和美国率先针对人工智能发布立法规制,这为我国人工智能综合立法中基础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先行经验,如解决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和知识产权争议等相关问题。除此之外,分析美欧人工智能相关立法也为中国应对AI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全过程体制监管以及建立人工智能相关治理机构等具体程序性问题提供了参考。目前,我国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深圳、上海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地方性立法,但还未形成国家层面的人工智能综合立法。综合立法可以解决我国人工智能法律规范数量少、层级低、缺乏顶层设计等问题,更好地进行人工智能管理和促进其发展。此外,树立良性道德伦理规范有利于为后续立法进程打好基础,加快数据、算法等基础立法进程也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的综合立法进程。  相似文献   

11.
人工智能从其产生开始,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已成为人类科学认识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可缺少的工具,它开拓了解放人类智能的道路。但与人类智能相比,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只有在人类智能的配合下,它才能真正发挥预先设定的功能。不论从人工智能与自然智能的关系以及能动与被动的关系看,还是从认识论的基本原理看,人工智能超过人类智能、甚至统治人类智能都是不可能的。  相似文献   

12.
意识形态风险防范是事关民族复兴、国家主权、文化建设的核心范畴。在当今人工智能技术蓬勃发展的数字时代,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内嵌渗透到社会生活领域之中,伴随着交互深度与辐射范围的不断扩展,裹挟了众多具有新特点的意识形态风险。清晰明辨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产生意识形态风险的内在机理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前提。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凭借内容生成的首要功能对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层进行渗透;依靠交互对话的产品形态对意识形态的话语方式产生影响;利用多维应用的功能属性对社会生活实践领域展开强势介入,促使当下意识形态斗争态势风云诡谲,变化万千。理性审视和精准识别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诱发的意识形态风险是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意识形态风险的关键。从意识形态引领角度出发,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深蕴的资本逻辑解构社会成员已形成的认知和价值,借由"技术-资本"双重优势导致意识形态面临引领乏力风险;从意识形态话语维度审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带来的"人机协同"话语生产新模式削弱主流意识形态话语深度,多元的生成式话语输送淡化话语权威,导致意识形态话语减蚀风险;从意识形态管理层面反思,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信息传播新范式消解意识形态管理的主导权,及其对人的强化宰制,导致意识形态管理弱化风险。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掌握先进技术基础上诱发了一系列辐射广泛、渗透全面、不易掌控的意识形态风险。如何防范与化解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所带来的意识形态风险,成为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建设无法回避的新课题。首先,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意识形态防范工作,推进打造人机和谐、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其次,打造富有中国特色的话语途径,在讲好中国故事的话语基础上破解西方话语的现代困境;最后,积极倡导全球治理并贡献中国方案,以共商共建共享的发展原则,依托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格局,促使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现代文明面前彰显光明的未来前景。  相似文献   

13.
人工智能作为数字智能时代的科技产物,能高效推动社会发展和更好地增进人类福祉。但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有“善”也有“恶”,是一把双刃剑,人工智能的暴力化呈现是人类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从人的暴力意向和人工智能自身的性质出发,我们发现,人工智能原生性暴力化问题主要呈现为“数据暴力”和“算法暴力”,而由人工智能广泛运用导致的次生性暴力化问题则呈现为“价值暴力”。顺应数字智能时代浪潮,察明新式暴力的形式与性质,对人工智能的开发端、应用端及监管端进行理性的法律规范和必要的道德约束,是规制或消弭人工智能暴力化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4.
阐述了机器学习的概念及其研究现状,讨论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难点及应用与发展前景,并对机器学习研究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5.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产品的生命期缩短,企业需要不断研发新的产品并推向市场。产品的研发离不开项目管理技术,因此项目管理在企业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尤其是在知识型企业中。从人工智能领域中兴起的Agent技术为项目管理中一些问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解决方法。Agent是一种能够实时地、动态地、自主地与不断变化着的外部环境进行交互的智能系统。论文中对基于Agent的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建立了基于Agent的项目管理系统框架,确定了系统中需要设计开发的Agent的种类、功能、通信方式等,并建立了Agent的模型。  相似文献   

16.
对于什么是信息思维,当前有一些认识仅从"信息"概念出发作思考,难以触及信息思维的本质,不能很好地指导实践。从信息科学技术的实践中,归纳出信息思维的三种基本形式:确定性思维,即追求信息的保真性、实时性和多维化;控制性思维,即确定信息的系统、反馈机制及容纳干扰;智能化思维,即建立信息模型、模拟现实和去人工化。指出信息思维通过内在的矛盾运动,成为当今指导实践的"思维范式"。  相似文献   

17.
论人工智能的哲学意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哲学和科学技术的联系和区别是 ,它们都面对着同一个客观世界 ,但哲学是出于对人的理解和关怀 ,才去关心世界的。同样 ,哲学是出于对人类自身智能的关心而去关心人工智能的。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 ,人工智能的产生 ,是人类智能在实践中分化的产物 ,这一分化的意义在于人类智能将在人类智能和人工智能的矛盾运动中迅速而自觉地发展。但是要发挥好人工智能对人类智能的积极的推动作用 ,还需社会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类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相似文献   

18.
学术成果评价作为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期刊评价、机构评价等活动的基础,是学术评价体系的重中之重,也是科研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当前,我国学术成果评价模式存在“同行评议黑箱”“引文动机模糊”“评价数据间接且片面”等弊端,阻碍了学术创新,也与当下建构自主知识体系的战略相悖。而近年来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数据、算法、算力上的突破性发展,特别是判别式模型和生成式模型在机器翻译、文本分类、文本摘要、情感分析、问答系统等领域日益成熟的应用,为传统学术成果评价模式的革新带来契机,为实现更加科学、多元与智能的学术成果评价提供了充分可能。基于对现有学术成果评价模式不足与人工智能应用契合度的分析,文章提出学术成果评价新模式——自然评价。自然评价模式是人工智能与学术成果评价的深度融合,既是对以往同行评议、文献计量、网络计量、替代计量等传统评价模式的批判性继承与发展,也是一种突破与革新。具体而言,自然评价是基于学术共同体在各种学术活动中自然产生的全量化的学术痕迹大数据,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学术成果知识内容和学术共同体学术痕迹数据的语义理解与自动分析中,从而动态形成评价判断,并服务于知识创新与学术进步的一种评价模式。...  相似文献   

19.
基于目前阻碍人工智能发展的各种因素 ,提出了人工智能发展中的逻辑问题 :非确定性推理、形象思维和常识问题。指出这些逻辑问题是制约人工智能发展的瓶颈。从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20.
在调解领域,人工智能的应用主要表现为在线调解平台的搭建与使用。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应用有效提升了在线调解的效率、促进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标准化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纠纷解决的便捷性。另一方面,也面临调解“大数据库”不全、人才与技术保障缺失、威胁调解保密性的挑战。当前,我国在线调解平台的智能性主要体现在调解程序引导、帮助当事人推荐和联系调解员、分流案件以及语音识别等方面。虽然给线上调解工作带来了便利,但却多为一些相对简单的辅助性工作,智能性不强。另外,在线调解平台也面临地域发展不平衡、平台使用率低、立法和保障机制缺失等问题。在在线调解的未来发展中,一是要强化调解平台建设,既通过技术革新增强调解平台的智能性,又兼顾调解队伍的职业化发展,实现“人工”与“人工智能”的协同效应。二是要树立正确的观念认识,将人工智能定位为调解工作中的“辅助人”。三是要完善立法规定,在制度层面保证在线调解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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