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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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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行政犯罪中,因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具有刑事与行政的双重违法性,并且又具备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同一违法行为的责任聚合问题。具体而言,发生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的原因有很多,主要集中在行为主体、行为性质、行为后果,以及责任的独立性与非排他性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中,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的规定与实践均有所体现,但是对于聚合后,责任之间关系如何,以及责任竞合如何选择等,都没有给予充分合理的回应。基于此,本文通过探析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聚合后的共存处断规则,旨在建立相互包容、相互协调、互补互助的行政犯罪法律责任体系(系统)。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是垄断行为规制的制度性工具,其实施效果取决于责任体系的合理设置;《反垄断法》针对垄断行为已经设置民事和行政责任但并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因而是否应将垄断行为入罪化,一直是中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中的争议点,责任设置应与法益保护需求相应适应;通过对《反垄断法》责任机制进行评估发现,既有的责任规范能够形成有效的威慑力,并对垄断行为予以有效规制,因而没有必要导入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3.
在反垄断行政机关执法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认可并尊重行政机关的执法结果。而对于直接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若是由于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者不构成垄断,当事人对此认定不服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司法机关应当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事由提起诉讼;若是当事人不经行政机关执法而直接提起的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当与行政机关建立起信息披露制度,以细化互相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4.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极为简单,并以民法为依据,这无疑会影响这部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必须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反垄断损害赔偿责任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及实现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区别。但是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第50条无视两者的这些差别,规定极为简单,并以民法为依据,这无疑会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因此,应当在《反垄断法》中更为明确地规定反垄断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高度相似性,其实质上是一种竞合冲突。本文拟从基础理论和法律性质两个层面辨析两诉异同,分析两诉在诉讼主体、诉讼客体和法律后果等方面的竞合表现,在此竞合关系下,二者的衔接适用易产生一案两诉浪费司法资源和衔接程序不当、威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存留等问题。以类型化思维处理两诉关系是当前二者衔接适用的题中应有之义,在规避现有制度弊端的基础上,考虑将两诉进行适当调整后仍保持独立,发挥各自制度的优势以达到救济目的;待制度发展成熟后可通过协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来厘清两诉的分工和衔接,以更好完善衔接路径,发挥制度合力,共同救济环境损害。而从根本上解决两诉衔接的制度问题,需要在民法生态化背景下,结合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发展系统化、整体化的法律救济制度,以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  相似文献   

7.
反垄断执法机关与涉嫌垄断经营者以和解方式结案已成为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反垄断法》也引进了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然而,人们对该制度存在一些误读,认为执法和解程序属于非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契约,反垄断执法和解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效果。实际上,反垄断执法和解制度之本相是:执法和解程序属于正式程序,执法和解契约在性质上属于公私法混合契约,执法和解会提升反垄断法的整体威慑力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和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完善的反垄断法责任体系是有效实施反垄断法的有力保障,也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我国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行政性垄断等四类限制竞争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具体责任制度并不完善,需要不断改进以提升其规范性、威慑性和适应性.既要创设完善的反垄断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制度体系,又要明确其相互之间的界限范围、功能区别,特别应增强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之间的协调性与适用性.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在刑事法律规范中是某些行为犯罪构成和量刑的要素,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影响刑罚的适用。行政处罚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时,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与之前所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同一性质;时效期内的行政处罚才能作为刑法的评价事实。对未经行政处罚的数额累计计算的,累计的对象应当限于同一主体的同一性质的行为所涉及的数额;多次行为均未达到定罪的罪量标准的,不应予以累计。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竞合时采用“并行适用”规则,与刑事制裁相同方式的行政处罚折抵刑事处罚,但侵越刑事权的行政处罚对刑事处罚没有拘束力。  相似文献   

10.
厘清诉讼的法律性质,是科学构建诉讼制度的重要前提。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法律性质,学界仍未形成共识,有特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说、国益诉讼说、私益诉讼说、混合诉讼说、特别诉讼说等观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救济对象是生态环境损害,而非自然资源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是政府及其部门的环境监管职责,而非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公法责任,而非私法责任。对于生态修复问题,“公法责任,私法操作”引发诸多问题,“公法责任,公法操作”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权主导、司法权监督之原则及域外经验。“生态损害赔偿司法监督”的路径是,政府及其部门在追究责任者行政责任时,对于重大案件可采取诉讼的行政执法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定位为行政执法诉讼。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反馈下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初步厘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上的混乱局面,但是由于未能精细化和体系化地作出规范设计,仍然不乏笼统和粗糙之处.通过运用法教义学方法勾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衔接规则的建构样态及其图景,并以制度系统理论为基础考察在当前规范设计下诉讼制度之间的耦合状况,可以发现同属生态环境损害司法救济制度系统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存在不少制度真空与制度冲突.不仅限缩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制度功能,还影响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造成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为了进一步实现有效衔接,一方面既要填补磋商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嵌入比例原则限制赔偿权利人诉权行使、明确不予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还要细化不同类型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规则,完善检察机关的督促功能与协调功能、建立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机制和协商机制.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我国的反垄断法已经赋予私人在受到侵害时提起反垄断诉讼的权利,违法行为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然而该条文的模糊性,使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存在困难.健全完善反垄断法私人执行与损害赔偿制度,是文章要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宽恕制度利用违法者之间的紧张利益关系,诱使其竞相告密从而促使垄断协议瓦解。该制度最终旨在威慑垄断违法行为,而这种威慑效果的形成是基于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而实现的。由于纵向垄断协议不是竞争者间合作关系,其本质上可视为单方行为,且行为危害性和隐蔽程度较弱,加上宽恕制度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的实施效果不佳,所以反垄断法宽恕制度不宜适用于纵向垄断协议。  相似文献   

14.
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是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一般情形中被侵权人进行诉讼的核心利益。自我国《民法典》颁布生效之时,部分民事实体法对损害赔偿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已经完成了立法探索阶段。然而,将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相关规则置于民事实体法之中,不仅限制了对被侵权人实现损失补偿的诉求,还会给司法实践中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带来现实困难。因此,在我国民事程序法中设立损害赔偿额酌定制度,是完善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的最优路径。  相似文献   

15.
我国反垄断机构设置复杂;行政前置程序在对垄断行为认定上和对私人反垄断民事诉讼两方面存在不足;追究行政主体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责任,宜使用列举性规定的概括性条款,且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民事和行政的司法审查的权力,还应当追究行政主体的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才利于消除行政垄断现象.  相似文献   

16.
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二者本质同一,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要求特定行政违法责任主体就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行政法律责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意思表示。但是,我国现有立法对二者作出了本质相异的错误认定,且此项认定引发了二者程序规范体系的二元分裂与二者自由裁量规范体系的二元分裂。这三项问题共同铸成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制度的二元分裂格局。为解决这些问题,应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合并为一元的行政责任命令,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程序规范体系整合升级为行政责任命令程序规范体系,将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体系整合升级为行政责任命令自由裁量规范体系,从而将内在分裂的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制度整合升级为统一的行政责任命令制度。  相似文献   

17.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衔接问题由来已久。虽然《民法典》正式确立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制度规则,但如何协调与平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的关系这一难题仍未解决。以行政机关在"两诉"中的重新定位为突破口,可以厘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的混乱局面。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应逐步限缩。以是否已造成生态环境受损的结果作为限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内涵的标准和依据:对于尚未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应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范畴之内,诉讼请求类型以预防性的行为给付型为主;而对于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则不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为主导型诉讼,诉讼请求类型限于以财产给付型为主的赔偿性诉讼。而行政机关应由以预防性为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舞台逐步向以救济性为主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舞台过渡。  相似文献   

18.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是从长江、黄河跨行政区域流域治理开始的,经历了对跨行政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实践的反思与探索,建立了流域源头生态环境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跨区域流域水污染纠纷解决的途径,法律主张采取协商与协调相结合的办法。《民法典》规定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要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体系,需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确立前置程序是检察机关履行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式,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协同模式。要完善侵权惩罚赔偿司法适用制度体系,就需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惩罚性赔偿的民事适用制度,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制度。  相似文献   

19.
工伤保险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现象,由于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并不完善,致使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许多法律难题。在实践中,存在一种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法律救济层面,主要涉及工伤保险补偿制度与人身伤害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然而,依据不同的情形和程序规则,选择适用两种制度可能会导致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竞合。因地域差别不同,对此问题的解决模式亦不相同,该问题与其自身的社会制度、立法、司法实践和传统文化相关联。遵循我国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将现行法律规范解释为补充模式更为科学。  相似文献   

20.
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的要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政府和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违法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以经济为内容和目的的垄断。应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但是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不同,行政垄断对反垄断法有着特殊的要求,它必须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的界定其概念,不仅要求反垄断法确立行为主义的反垄断控制原则,建立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准司法机构,而且要求反垄断法确立综合性责任形式,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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