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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通过作品上的署名推定作品之权属是署名推定规则的实践运用,但司法实践中类案异判的现象却经常产生,这种类案异判的现象持续吸引着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针对此类现象,文章进行了以下研究。首先,通过检视国内外有关署名的法律规范,对比分析不同法律规范关于署名规则的表述。其次,分析司法实践中类案异判的原因,指出产生司法裁判的差异是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署名规则的不完善所致。最后,认为应当创设权利人标记权,进而完善我国著作权法署名规则。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技术更新迭代,但人工智能司法在运行中仍面临内生、外来的困境和质疑。人工智能司法开发技术的功能障碍、类案类判技术尚未发挥其应然功能、算法黑箱与法律决策透明性的天然冲突、人工智能不是“人”等窘境是人工智能司法运行中需直面的难题。要素式审判是指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抽取出该类案件的共同事实要素,围绕案件的基本要素进行庭审并制作裁判文书的一种略式审理方法。引入要素式审判方法有助于缓解人工智能技术升级的压力、提升类案类判的准确性和针对性、提高裁判文书说理以及心证公开的程度、增加“人情味”,从而提升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运行的效能。  相似文献   

3.
金融司法实践正在积极回应金融创新带来的挑战。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从专业化和协同化的方向推动了金融司法结构的变迁,契合了合理配置有限司法资源和提升地方政府竞争力的社会需求,彰显了金融司法功能扩张化的趋势。金融司法机关通过类案同判和参与立法的方式弥补金融立法的不足,实现规则创设的功能。建立金融司法协同的长效机制才能强化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司法保障。推动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管辖的一体化,提高金融司法审判的专业水平,制定地方性法规形成有效协同的保障机制和约束机制,是实现金融司法协同制度化的法治路径。  相似文献   

4.
源于我国规范性文件自身及其审查依据的复杂性,现行司法审查标准存在适用的模糊性难题,而传统规则导向的法条主义与结果导向的后果主义审查模式,在消解模糊性难题的进路上都存在明显局限性。事实上,随着法律的品格从权威性至沟通性的演变,一种过程导向的功能主义审查模式应运而生。这种审查模式要求,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既要考量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性因素与司法裁判的社会效应等后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的规范约束。尤其是,"后果考量"在作为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一项内在要求时,直接影响到规范文件合法性判断的,必须要满足特定的规范条件。实体上,后果考量之事实理由应具备立法性与规范的必要性;程序上,应满足程序论辩的充分性。  相似文献   

5.
当前,实现量刑精准化的效果有限以及"类案不类判"等有违司法理性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精准量刑。精准描述司法理性是精准量刑的重点;精准化量刑得益于司法理性的实现。在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大数据技术与司法适用充分结合等前提下,精准描述司法理性可分次序进行:量刑规范信息化—具体个案、类案精准描述—具体个案理性自由裁量—民众反馈司法理性。为此,应着力解决刑罚量的数值化表示、通过实证分析表达法官理性与民众生活理性等难点,以实证确定量刑起点、实证确定量刑因素作用力大小、实证辅助宣告刑的确定以及实证反馈司法理性等为实现路径,完善司法理性的精准描述,完成智能精准量刑目标。  相似文献   

6.
Facebook的稳定币Libra项目,引起各国金融界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和警惕。Libra在技术成熟度、稳定性、安全性、应用场景等方面均占有优势,也将带来种种潜在风险,增大各国外汇管制难度,弱化各国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增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难度。对此,中国监管机构应首先明确Libra稳定币的法律属性。其次,中国要调整监管手段及外汇管理的具体方式。最后,有区块链与数字货币技术研发实力的互联网巨头可尝试发行与人民币1:1挂钩的稳定币。监管机构制定出台相应法律政策前,可先行指导和推动上述商业巨头自己创生稳定币的治理规则。在中国互联网巨头探索稳定币发行的成熟经验和商业模式基础上,由中国央行加以借鉴,最后搭建法定的数字货币发行体系。  相似文献   

7.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必须秉承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蕴,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为建设目标。从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唯有坚持去中心、开放式的架构设计,以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规范限制司法区块链的多维应用,形成司法区块链与其他信任机制之间的良性协同,方可最终实现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8.
司法区块链作为一种新型的信任机制,在推进诉源治理、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便民、深化司法公开、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已展现出独特的应用价值。司法区块链作为智慧司法的重要环节,必须秉承传统司法的人文底蕴,坚守司法的本质属性,以实现数字正义为建设目标。从应用价值、建设目标、必要性三个维度,可对司法区块链的具体应用场景进行检验,发现其存在的问题与风险。例如,系统安全风险,可能造成新的诉讼负担,在一定程度上“重复建设”“建用脱节”,部分应用场景不利于权利保障,与司法被动中立的属性存在一定冲突,部分应用可为其他信任机制所替代,等。唯有坚持去中心、开放式的架构设计,以人的权利保护为中心,规范限制司法区块链的多维应用,形成司法区块链与其他信任机制之间的良性协同,方可最终实现司法区块链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9.
以ChatGPT为代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快速迭代发展,为数字司法改革的适应性调整创造了历史性契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类案推送、辅助证据认定、偏离度预警等方面确实能够统一司法裁判的标准与尺度,实现法的普适性价值追求,然而法的普适性只是实现正义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算法歧视、算法偏见等技术性缺陷亦引发了对司法公信力、司法公正、司法责任制的质疑与冲击。为此,应当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理性与司法裁判的价值理性之间寻求平衡。针对当前智能化裁判的技术风险,应从数据、算法、控制三个维度进行治理,最大程度控制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缺陷,以实现智能化司法裁判迈向可信。  相似文献   

10.
区块链技术自产生之日就与金融有着密切联系,其作为一种全新技术组合,正渗透到不同金融场景中。区块链技术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运营模式,冲击了金融风险管控和现有法律体系。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高度匿名性与去中心化交易,使监管机构搜集信息受阻,难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全面性,导致出现部分业态下监管真空,为犯罪发生提供了土壤。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进行刑法规制能维持国家货币稳定,防范金融风险,预防诱发犯罪,有其必要性。区块链金融衍生品在刑法上定性有货币说、金融工具说和财产说。通过比较德、美、日、俄国家对区块链金融衍生品的法律政策,结合国内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实践,其主要是作为金融工具在使用,因此把区块链金融衍生品认定为金融工具较为科学。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涉及金融交易安全、金融管理秩序安全和金融投资人财产安全等刑法法益,只有以刑事政策为引领立足现实展望未来,以刑事法律为基础坚持防控风险和推动技术发展相结合,以刑事合规为辅助建立刑罚与非刑罚相贯通的体制机制,打造立体规制体系,才能防范区块链金融衍生品交易犯罪,促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1.
司法裁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是否以及如何运用政策加以考量?在对含政策字样的裁判文书进行搜集与整理的基础上,我们发现在直接使用政策一词的裁判文书中,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经济政策、农村政策和社会政策;而就政策主体而言则涉及企业政策、地方政策、中央政府政策和党的政策。政策的具体运用集中于政策问题是否属于法院的管辖范围、政策变化对合同主体的影响、以政策作为裁判的理由以及依据。基于此,司法裁判中所运用的政策,往往是除法律文件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政策的运用与历史性问题及社会转型时期特殊现象有关。但是,司法裁判中应当慎重地运用政策,特别是总政策和基本政策,谨防法律适用中向一般条款逃逸的现象。  相似文献   

12.
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现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存在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及缺乏统一明确的程序、内容与标准等困境。通过是否增设权利义务可以有效区分行政立法与规范性文件。重新建立统一、明确的审查程序,将审查过程划分为审查启动阶段和具体审查阶段,审查启动阶段包括起诉要件和附带性要件,具体审查阶段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部分。按照难易顺序,先审查启动阶段的起诉要件、附带性要件,再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前一要件不成立,则无须审查后面要件,成立则按上述顺序继续审查。  相似文献   

13.
《南都学坛》2013,(5):73-77
价值判断存在于立法过程与司法裁判中。立法上的价值判断是权利义务设定的基础和方向,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是补充和延伸。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判断很大程度上包含着对立法上的价值判断的认同与选择,需要与法律中的价值和精神相一致,因而具有一定客观性。司法裁判的过程即司法三段论构建的过程,其大前提裁判规则和小前提案件事实的构建都离不开价值判断,价值判断在司法三段论运用或构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4.
法律原则的司法可适用性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基本达成共识.但我国司法实践对此问题却存在不同认识,损害了司法统一和司法权威.依原则裁判的实质是法院造法,它使法院在个案中兼具司法与立法双重职能,加之原则内容的不确定性客观存在,因此必须对依原则裁判设置科学的界限和径路.  相似文献   

15.
宪法司法化三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对宪法司法化的学者主要有两点理由:一是可以通过宪政立法的方式将公民的宪法权利具体化,用这些具体法律去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实现,因而从根本上看不需要宪法规范的直接司法适用;二是宪法规范只是行为规则,不是裁判规则,不具备可司法性。对这两点,我不表赞成。首先,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不可能也不需要用宪政立法的方式具体化,因此宪政立法虽然重要,但不可能替代宪法司法化的价值;其次,宪法中虽然有一些纲领性权利规范不具有可司法性,但多数宪法规范既是行为规则,又是裁判规则,具有可司法性。当然,就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操作而言,在受案机关上,出于对法治成本的考虑,可以利用现行普通法院系统,而不必另行设立宪法法院专司违宪诉讼案件;在受案范围上,只宜受理具体行为违宪案件,而不应行使对立法的合宪性的审查权和对国家机关权力争议的审查权;在受案程序上,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处罚前置等程序,而不必单独设立一套宪法案件的司法诉讼程序;在宪法解释上,应依据经验法则限制在常识范围内,不应作扩大或者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6.
当前,以智能证据审核、类案推送、量刑辅助和偏离度预警等为典型,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的融合不断深化.在显著提升审判质效、促进裁判标准统一的同时,人工智能对司法审判过程的深度渗透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官的审判主导地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降低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对传统司法理念和司法伦理带来巨大的挑战.作为回应,在司法智能化建设...  相似文献   

17.
民事既判力效力包括本案效力和扩张性效力.本案效力具有终结诉讼的重要功能,其通过及时终结诉讼程序,维护司法裁判稳定的方式增强司法公信力.扩张性效力的突出功能在于协调诉讼机制内外关系,避免矛盾裁判和矛盾纠纷处理结果的产生,进而提升司法机制的公信力.民事既判力效力程序保障机制对于司法公信力亦有影响.充分的既判力生成程序和健全的既判力援引程序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而既判力的击破程序与司法公信力则存在辩证关系,需要将该程序的启动控制在适度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基于电子数据易于篡改或伪造的特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定始终是证据法理论难以突破的瓶颈,导致司法实务对电子数据的采信率极低。区块链技术通过"司法联盟链"的构建,能确保电子数据在产生、收集、保存、传送的各阶段不被篡改或伪造,从而较好地解决其真实性认定问题,并且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可无障碍地认定为证据原件。现行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先于立法对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存的电子数据效力予以广泛认可,值得肯定。未来理论与实务应当致力于在技术层面进一步构建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运行机制,实现区块链技术融入证据法理论之中,并总结司法实务有益经验致力于构建一套适用于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规则,并配置相关制度解决电子数据在形成之初可能出现的伪造问题,促使该新技术手段彻底解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定难题。  相似文献   

19.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宽缓化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方面均得到广泛适用.但受重刑主义的影响,"严有余而宽不足"仍是司法常态,在处理极具特殊性的受虐妇女杀夫案时体现尤为明显.就定罪而言,司法实践忽视了出罪事由在此类案件中的适用;而在量刑方面,受虐妇女杀夫案涉及的量刑影响因素众多,"同案异判"情况较严重.此类案...  相似文献   

20.
区块链技术已从金融行业逐步蔓延至其他领域。在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当前更多在赋能法院。以互联网法院为例,区块链技术目前主要应用于司法存证、智能合约以及数据共享。一方面,随着政策支持和现实需要,未来区块链技术应用范围将不断扩展到各基层法院,应用场景也将进一步扩展;另一方面,技术难题、认知障碍以及区块链对传统法学的冲击等问题也给司法区块链的深入发展带来了诸多阻碍。因此,在关注技术进步的同时保持理性反思,加强新型人才培养,有利于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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