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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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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新刑事诉法中的确立无疑将有助于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效果的实现,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正确认定.在此之前,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也为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效参考.但目前我国有关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规定,无论是新刑诉法还是司法运作中依然存在缺陷,包括专家辅助人资格不明确、诉讼地位不确定、权利义务和出庭程序欠缺等.这些都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专家辅助人,作为诉讼角色能够帮助法庭就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在保证庭审实质性的同时促进“审判中心主义”的实现。在司法实践中,专家辅助人制度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具体运行规则的缺失是导致这一情况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关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专家意见的证据属性等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俄罗斯、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已经有效运行了几十年。在中国未来的司法改革中应当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专家辅助人的辩护人诉讼地位,明确其相应的诉讼权利,例如鉴定情况通知权、鉴定内容建议权和阅卷权等,这样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更加有效运行。  相似文献   

3.
中国新民事诉讼法中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形似美国的专家证人,但又因两国诉讼制度的差异而只能在现有规定基础上对美国专家证人制度进行选择性借鉴,建立准入前的严格审查、参与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出庭义务并厘清其证明力和采信标准。另外,在与鉴定制度的关系上,可以根据专家辅助人发挥作用的不同进行类型化归纳,使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的"鉴定人—专家辅助人模式"和鉴定人缺位情况下的"专家辅助人模式"分别发挥其作用。  相似文献   

4.
有些事事实不需要证据证明,法官依职权直接确定为真实,这就是司法认知。司法认知规则的确立,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尤其是在我国法官职权强甚至超强,当事人主体地位弱甚至超弱的情况下,更需要划清法官的职权范围,理清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界限,司法认知的现实意义凸现。司法认知的主要现实意义是影响证明责任的分配和提高诉讼效率、促使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扬长避短。  相似文献   

5.
根据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逻辑解读,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系对鉴定制度的补充,专家辅助人应属于裁判辅助主体,以辅助法院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和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定,但其所发表的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专家辅助人在资格确定上应与我国鉴定制度相适应,享有查阅案卷,向当事人、鉴定人和证人发问,要求鉴定人就其鉴定意见作出具体说明,参与法庭辩论,发表“专家意见”等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和责任。专家辅助人可以通过参与法庭审理和庭前证据交换,以口头和书面的形式提供辅助,辅助范围也不应限于自然科学问题,但不得就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相似文献   

6.
与其他传统民事证据相比,法官在认定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时往往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采信率不高、判断标准不统一等司法困境已经严重制约了民事电子证据用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之功能的发挥。该司法困境的形成是民事电子证据自身的专业性和自由心证制度下法官认知的差异性双重因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解决之道在于自由心证的客观化制约,这与民事电子证据之体系定案的应有之义——“客观的印证”是相契合的。具体进路在于通过量化民事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构建起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的数值权重,为法官的认定活动提供直观的数字化参考。概率统计中的贝叶斯定理是一种科学的量化方法,其基于人们所具有的知识,用概率来度量人们对一个不确定事件的真实性的相信程度。但是,人们要用工具理性和司法公正的眼光去看待它在民事电子证据证明力认定中的运用,以避免自由心证之证明制度的丧失以及算法偏差影响客观化效果。  相似文献   

7.
目前,运用于司法审判领域的专门知识逐渐增多.法官作为案件事实的裁判者,本应仔细审核各种专业事实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然而,现实的情况是作为外行的法官往往难以对其有效判断.为了对该问题进行有效解决,国内部分法院进行了探索,邀请各个专业领域的专家作为陪审员参与审判.然而,专家陪审员虽可弥补法官在科技知识方面的不足,但也面临一些困境.例如,专家陪审的法律依据比较模糊;小众的专家与陪审的大众民主性存在冲突;专家的任职选任、参评评议及回避责任等规定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专家陪审员这一创新机制进行合理制定与完善.  相似文献   

8.
现代诉讼制度对科学知识的运用无疑会有助于发现事实与解决纠纷,但是,用之不当反而降低或干扰发现事实真相的能力.科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是鉴定证据客观性的必要条件,而科学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需要对科学知识加以过滤.我国目前缺乏对在鉴定证据中运用的科学进行确认和过滤的机制,从而严重损害了鉴定证据的客观性,并降低了鉴定证据的效能,应及时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论述了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证据。其次,阐释了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及所产生的负效应。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了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存在的必要性及如何进一步去完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制度,以此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相似文献   

10.
在民事司法审判过程中,当案件事实不明时,如果法官进行推定,总会存在推定事实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情况.由于案件事实是被推定而非以证据直接证明,所以不排除与客观真实不符的可能性.对于不利益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保障他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官正确地适用推定制度,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救济,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相似文献   

11.
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范目的以及诉讼经济、现实的刑事司法需求等方面来看,行政鉴定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具有合理性。行政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能力要件主要包括鉴定能力、鉴定材料、鉴定规程和方法、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及形式要件;对其证明力则主要审查其可靠性和有效性。对于行政鉴定中的法律评价要区别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行刑衔接案件,应根据当事人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而分别处理其在行政程序中的重新鉴定。对于有争议的行政鉴定,法官原则上应要求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应当选择行政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若需要以司法鉴定方式对原行政鉴定事项进行重新鉴定,应选择其他适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12.
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则是民事证据制度的核心。我国学术界对民事证据证明力问题关注较少,理论的匮乏导致了我国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简单且缺乏合理性,使法官在判断民事证据证明力方面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为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必要重新构建我国的民事证据证明力制度。  相似文献   

13.
在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证据理论上,将鉴定人视为证据方法存在不妥之处。鉴定本质上是法官在鉴定人之辅助下,以被鉴定之物为证据方法、原则上须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的证据调查之职权行为。鉴定结论为证据资料。我国学界对司法鉴定之性质的界定有欠准确,因而导致民事司法鉴定外延泛化、混同鉴定之独立性与中立性、对鉴定结论之性质认识错误以及忽视鉴定实施过程中对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等缺陷。  相似文献   

14.
作为运用科学原理的判断性认识活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受到主客观因素限制,鉴定意见出现失真的可能性不可避免。辩护律师确定其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需要经过有效质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质证路径的正确选择是辩护人有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目前刑事审判中申请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和专家辅助人三种质证路径存在一些问题,给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排除合理怀疑造成较大障碍,影响辩护的有效和顺利实现。因此,应该建立申请鉴定人出庭、重新鉴定和专家辅助人三种质证路径的层级性模式,实现辩护人对于鉴定意见富有意义的审查判断。  相似文献   

15.
真正能让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产生内心确信的标准是其"合理性",即合乎事实、合乎理性、合乎规律与合乎逻辑。因此,"合理性"才是司法鉴定意见的实体审查标准,是司法鉴定意见最具价值的因素。以"合理性"为标准,有利于法官对鉴定意见进行准确认证、提高鉴定文书的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违背现有鉴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鉴定意见、明显违背经验法则的鉴定意见以及没有依据支撑的鉴定意见,都不符合"合理性"标准。应该完善司法鉴定标准立法,加强司法鉴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司法鉴定能力,规范鉴定意见审查认证过程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此完善司法鉴定实体审查的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6.
事实上,在存在民事习惯的场合,民事主体通常会按照民事习惯的内容作为或不作为,根本不会考虑民事法律规范的存在或者根本不知道民事法律规范是否存在。民事习惯在进入司法领域的过程中,首先是被当作“证明对象”来看待,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存在此项民事习惯的当事人依法提供证据;同时法院依职权对该主张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17.
鉴定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制度的改革为鉴定制度的改革确定了方向。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思想理念指导下,本文初步分析了我国鉴定制度中鉴定体制、鉴定人、鉴定启动机制几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并试探性地提出了自己一些不成熟的改革意见。  相似文献   

18.
民事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指导法官运用补强证据使主证据获得证据能力,或增强主证据证明力以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效果的规则,并且在这一过程中无需考虑补强证据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独立证明作用。以法官内心确认是否是需要补强证据的唯一因素为标准,可以将补强证据规则分为“孤证不能定案”的补强证据规则和瑕疵证据的补强证据规则,通过考察我国当前有关补强证据规则的理论基础、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发现还存在内涵不统一,立法规定较为散乱和滞后,举证、质证和认证阶段缺乏必要的程序和标准等问题,尚需进一步从制度、程序和释明等方面加以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19.
建构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仅应从证据制度本身的完善来论及,更应将它放在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结构理论和民事诉权理论中去理解和把握。基于此,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应当这样建立:依当事人申请排除为主、法官依职权排除为辅;合法性发生争议时的证明责任,应由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当事人或法院负担;排除的时间应坚持在审前准备程序阶段和庭审阶段为主,以二审和再审阶段为辅。  相似文献   

20.
审判实务中,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日益严重,这些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严重侵害了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规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应建立法官依职权主动采取的程序机制和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损害赔偿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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