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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首次从环境基本法的角度与《侵权责任法》对接,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进行立法.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以及因果关系,但不包括违法性要件,这终结了自1986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产生的是否包括“违法性”要件的争议.新《环境保护法》延续《侵权责任法》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条件割裂式的处理,环境污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生态破坏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条件,这对生态破坏受害人的救济构成实质障碍.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第7条,制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特殊侵权责任构成条件的单行法,使环境侵权责任适用统一的构成条件.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9条对《民法通则》第133条、《民通意见》第148条做出了重要发展。《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第32条规定的监护人责任,仅针对被监护人在没有受到他人教唆、帮助时导致损害的情况。被监护人如果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教唆、帮助而导致损害,原则上由教唆人、帮助人单独承担责任,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承担特殊的补充责任,此责任采取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其性质与第32条的监护人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相似文献   

3.
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但《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规定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生态破坏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或是过错责任原则,抑或二者并列适用,学界存有争议;而司法实践由于欠缺明确的依据,也陷入案情相似但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困境.生态破坏具有“危险性”,符合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依据,应按《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7条规定,在足够有效的立法层次上制定环境侵权特别法,明确规定生态破坏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4.
《商标法》第57条第(六)项以商标间接侵权为规制对象,并将规制对象限定于行为人主观故意支配下的帮助侵权行为.这种规制方式限制了商标间接侵权制度所能调整的行为样态,导致该条款在面对形态多样的间接侵权行为时,无法提供足够的制度供给.侵权形态多样性与法律规范调整范围过窄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承认注意义务但否认过失侵权责任、混淆行为人主观“明知”与“应知”、以行为人具有“过错”替代法定的“故意”要件等困境.应当在立法上确认商标间接侵权的多元过错形态,将商标间接侵权规制条款的调整范围由“故意”侵权拓展至“过错”侵权,区分“明知”与“应知”,引入“推定明知”规则,实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5.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6.
自《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奠定了我国侵权法的归责体系之后,到《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我国侵权法的归责体系定位在以过错责任为中心、无过错责任为例外的基本格局中。无论是学术理论还是实践中的司法判例,都几乎毫无例外地将过错责任称之为“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被称之为“特殊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侵权补充责任是二人以上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一种新型的、独立的责任形态,其是一种过错责任,也即一种终局责任.侵权补充责任的本质特征在于其补充性.我国《侵权责任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此种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然而其在立法上却存在着诸多问题:侵权补充责任概念缺失、类型模糊、效力规定不够明确等.立法上的缺陷必然引起司法上的困境.因此,应从法解释论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侵权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8.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将其纳入"物件损害责任"一章,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从侵权法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行为形态上解释不通,而且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其实,该类型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其损害可以通过侵权法现有制度予以救济,也可以通过侵权法以外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问题虽然是特殊侵权不可或缺的传统组成部分,但是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其他特殊侵权类型,在学术上所受到的关注程度始终不足.学理上对于未成年人侵权责任归责基础的研究尚不充分,特别是具体规则的内在逻辑等问题还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此外,在2008年12月18日公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次审议稿中,法律起草机关仍然延续了<民法通则>和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中未成年人侵权责任的规则,这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存在着一定立法水平上的差距.  相似文献   

10.
规范互联网行为,正确处理网络侵权案件,对于平衡互联网产业发展与权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至关重要。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针对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界定,但由于该条款过于简单,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存在适用法律条款的模糊性。明确网络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网络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权益...  相似文献   

11.
研究表明,在同样的社会阶段,不同地域的未成年人的现代观具有显著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同一性表现在:价值意识基本一致、价值取向基本一致、价值选择基本一致。差异性表现在:价值认知的程度不一、价值行为的强度不一、价值发展的跨度不一。基本导因是:接受的成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生存条件的差异、传媒影响力的差异、时尚不同步。  相似文献   

12.
我国法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 ,采取了将未成年人视为非完全行为能力法律主体的立法技术 ,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健在并具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我国法律并不允许其他人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是 ,在诸如在校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及其赔偿等问题上 ,这种制度的缺陷便完全暴露了出来。因此 ,将监护制度延伸到与未成年人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学校便成为一个颇具吸引力的想法———建立学校的临时监护制度仍然是最具吸引力的方案之一  相似文献   

13.
浅析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到城市务工人员不断增长,相对应的农村中的留守未成年人也在不断增多。由于缺少必要的监护,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不断增多。例如,留守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教育问题、监护问题、犯罪问题,等等,并已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立足于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现状,配之以对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的分析,适度考量国外相关方面的立法,探索既适合我国国情,同时有利于保护留守未成年人权利的监护制度,以丰富我国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   

14.
我国长久以来性教育不足,特别是小学生性教育更是严重缺失。性教育的缺失对儿童的身心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从儿童生理、心理的发展要求,及保护儿童的角度入手阐述对小学生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并借鉴国外小学生先进的性教育经验,为我国小学生性教育开展提出一些改进构想。  相似文献   

15.
陈忠 《九江学院学报》2005,24(3):104-108
本文就未成年人的群体社会态势、未成年人的“时年”特点、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接受”情境,以及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互动关系诸方面,探讨了未成年人道德教育的可听性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网络化时代,未成年人在商家的花样营销面前几乎是毫无抵抗力的,很容易在外界的诱惑之下向他人披露其个人信息,从而使其暴露在商业或性侵害的风险之下.因此,有必要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特别保护措施,以保护其个人隐私,并避免其在上网时接触到不良信息或受到伤害.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在该领域有许多立法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一方面,他们都关注儿童相关利益受特别保护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坚持"熟悉使用互联网将是在21世纪获得成功的必备技能"的认识,都没有通过禁止儿童上网的方式,而是通过规范网络经营者的行为方式等来实施保护.鉴于网络的国际化特点,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上,特别是对网络信息包括色情信息进行监管方面,亟需国际合作;但是,各国认定色情或淫秽信息的标准不一致,导致这种合作的困难和复杂.此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中,互联网行业自律,特别是网络平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7.
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针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体现了提前干预的特点。但在我国的实践中,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时学校、家庭和社会则是处于缺失状态,而未成年人的行为触犯法律或构成犯罪时,对其处罚又比较严厉。针对此现象,在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初期应加大教育、挽救的力度,而在未成年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时则应适用轻缓的惩罚。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犯罪早已有之,但二战以来,其呈现出犯罪急剧上升、恶性案件持续增多、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等惊人势头,以致成为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突出社会问题,被称为"三大社会公害"之一.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也呈现出与世界各国相同的态势,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只有通过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特点等问题,确立综合治理的刑事政策,才能更好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相似文献   

19.
中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规定较为薄弱,有失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充分保障。监护不当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用刑法加以规制。在借鉴国外现有立法的基础上,对中国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刑法应扩大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具有监护责任者";将监护人之滥用监护、失职监护及基于监护权的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同时在刑法中增加资格刑的规定,以剥夺不适格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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