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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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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制度增设了相关规定,极大地提高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但通过对《民法典》施行后适用高空抛物补偿责任规定的案件梳理,发现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制度适用的案件类型、补偿范围、补偿项目、内部分担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分歧。究其原因在于现行立法规定表述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对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具体如何适用略显不足,理论上对补偿责任的性质存在争议。宜将高空抛物补偿责任定性为公平责任;明确适用案件类型包括抛掷物、坠落物致害案件,并类推适用于下水道堵塞案件;补偿的范围不宜覆盖全部损失数额,宜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纳入到补偿项目中;采取平均分担和比例分担相结合的损失分担方式。  相似文献   

2.
随着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进,高楼大厦快速崛起,高层建筑之下低层空间人流物流日益增多,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也屡见不鲜。虽然《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有了初步规定,但在法理基础和归责原则上仍需进一步探讨。目前尚无一种较完备的理论对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进行解释和规制,我们只能采取按份责任的方式,辅以商业保险等手段保护相关者的利益。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我国因高楼抛掷物件而引发的人身伤亡和经济纠纷不断发生,而关于责任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上一直存在争议.新的<侵权行为法>的颁布,不仅没有平息这种争议,反而更引发了对高空抛掷物责任归责原则的激烈探讨.在这种背景下,对我国建筑物抛掷物责任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出发,通过与相关具体法律规定的对比分析,提出在建筑物抛掷物责任中应以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归责原则,并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  相似文献   

4.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在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引发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频发。我国学术界一直在探索、研究此类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明了方向,但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立法仍然有一些缺陷与不足。通过系统地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
高空抛物入罪有其必要性.与最初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规定为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将对其构成特征认定产生重大影响.高空有其特定含义且不同于高处,但高空应当包含高处.高空抛物不同于高空坠物."物"的范畴不应做特别限制.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有待司法解释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可...  相似文献   

6.
自从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起,关于高空抛物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在国内是众说纷纭.在相关学者研究的推动下,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出台了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定补偿义务.然而,在当今现代化的社会,作为侵权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认定还不是很明确.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特殊责任认定的法理基础上,试图探究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主体的全貌.  相似文献   

7.
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如何处理,学界和司法界争论不休。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对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案责任认定作出了统一规定,但导向欠佳。治理高空抛物致害行为必须综合采用以下方法才能奏效:物业管理,防控在先;司法机关,尽力办案;国家救助受害人;提倡购买保险。  相似文献   

8.
曹相见 《东方论坛》2021,(2):99-106
《民法典》第1010条为不完全法条,规定了性骚扰侵权的特殊要件及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责任构成上,性骚扰的对象包括异性和同性;行为人须为故意,但有进一步类型化的必要;侵害的是受害人的性交流自由,与性自主权、名誉权、劳动权等不同。行为人是否“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不是单位承担责任的要件,而是单位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依据;单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就举证责任而言,单位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应推定其存在过错,此种推定不可通过反证推翻。  相似文献   

9.
加害人不明时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制度设计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如果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违反协助查找义务和作证义务,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私法上的侵权责任,则是混淆了公法、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另外,该条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该删除,应由刑法和社会法分担该条的救济功能。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对社区环境管理相关制度进行了“绿化”,但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的侵权责任制度仍有完善空间。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并致损害发生时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的环境管理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违反环境管理义务,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得以顺利进行的机会,对损害发生有间接原因力。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与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构成竞合侵权行为。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承担侵权责任时,物业公司应在其能够预防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11.
历经多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始终坚持为高空抛物行为设置独立罪名入刑,然而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到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的性质转变并不能改变高空抛物本身不具有独立入罪的法理依据与现实必要性这一事实.将高空抛物独立入罪造成了刑法罪名体系的分散与不协调,也暴露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的情绪化立法与现象立法趋向,容易造成国家刑罚权的扩张.对于高空抛物的刑法规制,应根据高空抛物的行为类型,分别依照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类犯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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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审查与数据安全审查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确立的两项重要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通过分析《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的背景及法律依据,围绕新修订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深度解析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风险因素。通过对滴滴赴美上市案例的分析,论述了网络平台运营者赴国外上市须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分析了赴港上市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条件,以及申报网络安全审查的流程和审核期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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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民法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彼此之间的交互影响、相互补充、互相促进日益频繁、密切、强烈。民法的宪法化趋势和宪法的民法化、普通部门法化趋势越来越凸显。在这种双重趋势推动下,基于民法、宪法的本质属性,我国《民法典》和宪法之间必然存在价值的通约性、同构性。《民法典》规定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定"绿色原则",规定"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建设",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制度和宪法基本国策。《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增设居住权,必将细化和促进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之后又写进并融入《民法典》,《民法典》不仅全面深度体现了宪法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且也对宪法的价值增添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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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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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86条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其既有变化之处,也有不变之处。变化之处体现为,第1186条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依照法律的规定”,使该条由请求权基础转化为引致性规范,并极大缩减了公平责任的适用情形。不变之处体现为,公平责任的基础性规定被保留且承继了除变化之处以外的条文措辞,保持了公平责任制度体系的完整性,并继续对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认定及适用构成限定。《民法典》中的公平责任,仅体现为第182条、第1190条中的“适当补偿”。公平责任基础性规定的保留,为未来公平责任具体性规定的创设留有可能,但具体性规定的创设应受创设机关、规范位阶和创设条件上的限定。  相似文献   

19.
深度伪造技术是以生成对抗网络为基础、主要应用于影像合成领域的新兴技术,具有发展速度快、应用门槛低和相似度高的特征.滥用深度伪造技术有可能引发大规模侵权风险,加剧虚假信息传播的负外部性,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产生不利影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制作的"换脸"视频有可能侵害相关主体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以及原有视频的著作权和演员的表演者权.面部特征作为个人敏感信息的使用限制也能为当事人提供相应法律救济渠道.深度伪造技术的使用应当征得相关主体"多重同意",并采取明确标识和说明的方法提醒相关受众群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提示说明义务和技术正当义务,配合监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审慎包容的监管政策,以实现技术发展、产业进步和自然人权利保护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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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立足于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从其理论来源、法理本质等方面着手,研究和归纳了当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与责任承担方式.并采用法理分析和立法比较的方法,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经营者之补充赔偿责任予以探讨,提出了第三人侵权并不绝对中断安全保障义务人与被害人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损害赔偿应按份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得事后再对第三人进行追偿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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