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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了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这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的国家最高军事机构;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作为国家的最高代表拥有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权,并兼任国防委员会主席;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规定统率全国武装力量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82年宪法设立的国家军事委员会是军队国家化的开始,其在军队最高统率权的归属、最高军事机关的地位和职能、军事机关的组成及产生等方面,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既有相似点,也有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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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美国革命史叙事都是美国自由派与保守派总统权论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国自由派学者认为,美国总统权近数十年来的扩张违背了以反对君主制为核心的美国革命精神;与之相反,支持"一元执行论"的美国保守派学者则主张,正是美国革命者所制定的宪法执行权条款赋予了美国总统帝王式的权力。而埃里克·纳尔逊《王权派的革命》一书对于美国革命与君主制之关系的重新阐释,一方面将同时影响美国自由派与保守派未来的总统权论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中国学界重新认识美国总统制的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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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国在1980年宪法修改中首次将隐私权确立为宪法上的基本权。依照宪法规定,韩国隐私权主要是私生活的秘密和自由,即个人的私生活不向自己以外的外部世界公开或不受外部干涉的权利。但必须指出的是,宪法所规范的隐私权决不是纯个人的绝对的权利,按照宪法第37条基本权限制条款,为国家安全和公共福利等需要,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韩国的宪法裁判所通过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等具体确定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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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与政治学家在理解问题与思考方式上的差异,导致他们对宪法的理解也不同.图施奈特的厚宪法/薄宪法范畴与他的大众主义宪法理论的缺陷在于,在一个没有健全民主制度的国家,无法实施;佩里的第一宪法/第二宪法范畴与宪法原则第一的宪法解释理论无法解决传统宪法原则与新的宪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因而不适用于社会转型国家;尼诺的历史宪法/理想宪法的范畴与法院裁决正当性和个体行为正当性推理的理论,在逻辑上是一种循环论证,并且容易给他国以干预内政的机会;芬恩的法律宪法/公民宪法范畴与公民教育理论对于尚未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国家是本末倒置;立法意义上的宪法/司法意义上的宪法这一范畴的提出,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诸范畴与理论中的理论问题与现实问题,并有利于作为制度的宪法的实施与维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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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发展,高校教育管理与惩戒的合法性日益受到人们的怀疑.因此,有必要对高校惩戒权作进一步思考,努力探索高校自治和学生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点,寻求解决好高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的有效途径,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公民(学生)的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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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印度法学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来看.印度现代法学教育是由英国殖民者输入的,其发展相对滞后于普通法制度的建立.独立后,为满足经济和社会改革的需要,印度虽曾经对法学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印度宪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关系、司法审查、司法独立及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特征基准.这些问题与印度的经济和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其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关系尤为引人注目,如何控制司法的能动主义、防止司法审查权的滥用,足解决上述热点问题的一个共同话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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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威在本质上是一个宪法问题。中国宪法第126条即司法独立条款为司法权威的建构提供了宪法基础。应该以法律的形式划定司法权与立法权、司法权与言论自由的边界,从而实现司法自治与外在监督的平衡。在自治与监督之间,应该确立自治优位于监督的原则目标,而这一目标定位的逻辑前提是:司法权威的建构根本地内在于司法自身的强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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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2016,(4)
日本和平宪法是在占领军主导下制定的,战后制宪权的正当性时常遭到质疑。这是目前日本宪法出现和平主义危机的直接诱因。"强加宪法论"、"新老两代人交替论"等修宪主张立足于人民制宪权立场,但人民制宪权蕴含着极权主义陷阱、不能为宪法秩序的建构提供稳固基础。从权力来源来看,国际法限制战后制宪权是基于二战时期日本犯下的国际罪行。宪法不能违背国际公认的价值规范,国际法为制宪权划定底线与主权独立并不矛盾。从制宪过程来看,国际力量的中立地位和制度经验积累,使其具有了为战后日本立宪的独特优势,其权威地位得到了日本人民认可,确保了宪法持久的正当统治。国际法与宪法规范在价值上具有同构性、国际力量的制宪权威确保了日本战后制宪目标得以实现,这为辨别日本战后制宪权的正当性提供了重要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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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第三波民主潮流之后,许多转型国家都选择了独立的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宪法的保障。由于受到不同国家的影响,加之本国的特征存在差异,它们建立起形式多样的司法审查机制。这些宪法审查机制在组织结构与权力运作上都有各自的特点。本文指出:虽然我国并未采取司法性宪法审查模式,然而学习与研究这些国家的宪法审查机制对推进我国的宪政建设乃不无裨益。基于我国目前的宪法审查制度建构,我们可以从组织机构、权力运行以及文化建设三方面借鉴转型国家宪法审查的经验,推进我国的宪法审查制度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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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是学刊》2015,(6):69-76
对公民福利权的生成与实施的研究成为近现代公法发展的趋势。从权利的生成角度看,公民福利权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权利实施路径看,法治成为公民福利权保障的主要方式体现在三个层面:宪法为公民福利权提供最高法依据,代议机关以立法形成权将公民福利权内容具体化,司法机关为公民福利权展开适度审查救济。我国公民福利权在权利生成的内在动力与法治实施机制上尚存诸多问题,宪法层面也未确认公民福利权保障理念,立法机关对福利权的回应机制还不健全,健全与完善公民福利权保障制度应加快民主法治进程,从宪法上确立福利权规范,充分发挥人大机关在公民福利权立法与监督上的作用,充分利用人民法院咨询、合作等谨慎而灵活的方法来促进公民福利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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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原则是英国宪法的重要原则,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上议院长期作为立法与司法合一的机构存在,2005年的<宪法改革法>实现了英国宪制的重大变革,即设立新的最高法院以取代原先由上议院独享的最高上诉管辖权,不过该法对议会主权原则下立法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并未带来革命性的影响,尽管英国法院对议会立法的违宪审查权事实上存在,但英国议会仍保持其理论上的至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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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德国艾尔弗斯案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现有的宪法解释学研究多注重宏观的理论研究和法哲学层面的思考,缺乏在个案中对宪法解释的理解和分析.艾尔弗斯案在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通过此案来观察和说明德国宪法法院对诸种宪法解释方法的运用,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论证和判决的过程,可以为中国当前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提供有益的思路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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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宪法效力实现方式的研究,解决中国宪法在未完成司法化之前宪法效力实现的各种方式,并分析其实现的可能性和根据,旨在对今后的宪法适用和宪法修改提供可行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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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权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也是中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正确解读宪法上的文化权,对于促进公民文化权的实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包括科学研究和文艺创作权、文化生活参与权和分享权、文化成果受保护权等内容。宪法上的文化权具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国家对公民的文化权负有尊重的义务,并负有给付义务、制度保障义务、组织与程序保障义务以及保护义务等保障义务。国家应当在积极保护与充分尊重之间取得恰当平衡,切实保证每一个公民充分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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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各国法律实践中来看,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必然,但是,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却是仅仅借助于政治强势语言。然而,宪法除了政治涵义之外,更具有法律的内涵,而中国的宪法司法化却忽略了宪法具有“法”的一面,形成了一种“强势语言范式”,但这种语言范式的转变却是十分艰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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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足住房权属于社会权范畴。中国的住房权至今还未被列入宪法。为促进中国公民住房权的实现,应该以宪法明文规定或宪法解释的方式尽快使其成为宪法上的权利。同时,作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政府也应该尽快承担起保护住房权的义务。当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集体申诉制度、社会权利的延伸解释、公益诉讼、肯定性救济手段以及"可抗辩居住权"是实现中国适足住房权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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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发源于英国,但法学体系中的宪法解释学却是在美国起源并在普通法体系中发展到最高水平的。美国的宪法司法审查实践引发了三个紧密联系的问题,即法官宣告由民主选举产生的立法机构(包括国会和州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无效是否合法,法官如何解释宪法,法官如何发挥能动性从而在审查立法行为时能做到多大程度的自我控制。通过分析可知,司法审查的合法性正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并且目前也存在着许多解释宪法的理论、方法和方式,而对于司法能动性适合于何种情况却仍然是美国宪法辩论的中心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