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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面临许多困境,有组织成立并运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实践经历的人对此有更深认识。在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建设单位)及政府部门的利益和权能角力中,业主方最为势弱。除了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和居委会等应当依法依职能给予业主更多支持和帮助外,更为重要的是,从法律设计上要大幅修正《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允许多种形式的物业管理模式存在;重新设计前期物业管理制度,要求开发商承担更多前期物业管理责任;明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赋予其明确的民事主体地位;调整街道办、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法规的修正要能让业主便于召开和运行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广大业主能够更高效、便捷地实现自己物业管理自治权利和相关物权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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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业管理企业发展战略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物业管理企业生存和发展中面临的法制环境、经济环境、技术环境正在发生重大变化。行业竞争将会逐渐加剧,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将面临严重的挑战。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我国物业管理企业应制定适合自己的发展战略:要明确思路,正确定位;正确把握并精心培育企业核心能力;建立服务规模和品牌;制定相应的人才战略,获得、培养并留住关键人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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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业管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基于物业管理的特性,通过法律直接确认物业管理合同的效力及于相关的第三人是必要的。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无论是转让权利还是义务,都不需经得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物业管理合同内容的变更可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协商。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缔结新的物业管理合同来解除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由于物业管理需要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应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物业管理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其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会产生继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妥善交接和通知等后合同义务和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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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行为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极大,应制定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但通过对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的比较分析,我们认为行政垄断应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经济行为,不属于反垄断法的调整范围。对此,行政垄断应由行政法来规制,而不应该在反垄断法中把行政垄断行为作为重要内容进行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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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软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我国国家治理领域中的软法形式越来越丰富。目前最主要的形式有七种:一是公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宪法和行政法惯例;三是执政党的党内法规;四是宪法、法律中的宣示性、倡导性条款;五是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规则;六是司法判例;七是行政执法基准。这些形式的软法对于规范国家公权力的行使,推进依法治国;规范执政党的行为,推进依法执政;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裁量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公民社会行为,推进参与民主和协商民主以及平衡改革、发展、创新与法治的关系,保障富强中国、民主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协调统一均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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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建设中,政府在市场化制度重构过程中的职能定位的实质是制度政府:制度政府有能力适时并高效地制定和推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制度,具有理性权威、规范运作、广泛认同三个特征.制度政府.一要处理好安排制度的"破"与"立"的结合问题;二要发挥好制度治理与制度激励的职能;三要培育制度整合社会力量的机制,解决好自身在市场化制度重构中有效运作的前提、核心和基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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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管理交接之际,芳草地小区的业主、业委会和原物业管理公司却陷入了公共冲突之中.这源于法律法规的滞后且不完善、多元主体利益博弈与平衡、业主搭便车与参与治理等.化解公共危机、重塑和谐社区还需要:规范立法,合理监督;多元主体参与协商,合作治理;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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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行为体与社会权——兼议社会基本权的国家保护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家保护义务要求国家对私人间的侵权承担责任,非国家行为体是履行社会权保护的责任主体,保护义务亦要求国家采取相应措施规范其责任.这既是社会基本权保护须制定社会立法的原因,也是"社会"参与社会权保护的根据,还是基本权利水平效力在制定法上的体现.惟社会基本权区别于自由权的规范属性和规范结构、国家保护义务权利救济品格的不确定性,及我国尚付阙如的司法审查制度,非国家行为体社会权保护在我国主要依赖社会法的制定与行政机关颁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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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乡村应急治理在内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发性传染病疫情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危及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秩序。为有效应对疫情,农村村组依法民主制定疫情防控村规民约,维护乡村公共利益。疫情防控村规民约内容涵盖宣传教育、人员管控、交通车辆管控、生产生活秩序管控等方面,全面规范村民在应急治理中的行为。疫情防控村规民约因其满足乡村应急治理需要、紧密契合乡村社区属性,能够在乡村应急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及时有效宣传卫生健康知识,有效规范村民行为,助力疫情防控,稳定乡村社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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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忽略了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但在现实的行政中,各种行为形式常被结合起来连续使用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论认为,对于行政程序的考察应当以宏观行政程序为对象,不仅限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且应当考察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程序,并注重各种行为形式程序之间的关联.以这种观点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正在制定的行政程序法应当采用宏观行政程序法作为立法模式,其中不仅规范特定行政行为的程序,而且规范行政活动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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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作弊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面对目前社会公开考试中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 ,国家的有关立法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对于社会公开考试中的一般作弊行为 ,应更多地采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以及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对于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试作弊行为 ,应当设定考试作弊罪进行惩治。在《考试法》短期内难以出台的情况下 ,应由国务院制定《社会公开考试处罚条例》统一规范对社会公开考试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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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科学》1992,(1)
<正> 目前使用"行政立法"概念的人越来越多,但使用中对这一概念涵义的把握却有很大区别.一种是广义的"行政立法",即"立行政之法",凡国家机关 (包括国家权力机关) 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普遍性规范的行为都称之为"行政立法",第二种是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之立法",凡形式上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凡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都属"行政立法";第三种是最狭义的"行政立法",即"行政机关立行政管理之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有关国家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因为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并非全部属于行政法范畴. 笔者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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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行政法总则是我国行政法法典编纂的开篇之作,应当以引领行政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促进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实现和保障民众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为其基本目标。为了实现行政法总则的良法美意,应当坚持规范整合与立法引领、问题导向与行政法理、本土智慧与域外经验相结合的制定原则。就实践需求和理论准备而言,行政法总则的基本框架可由基本规定、行政权力的配置、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救济、依法行政的保障及附则等十个部分组成。在迈向法治国家的征程中,制定行政法总则是摆在新时代行政法学人面前的急迫重任,需要自觉作出具有历史意义的集体性学术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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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的市场竞争已经纳入了世界一体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必将推动我国物业管理的经营和发展。我国以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是建立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的关键;物业管理企业要朝着社会化、专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依法管理和服务是物业管理的保证;竞争的实质是提高服务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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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整个“星光计划”而言,“星光老年之家”以及其他“星光”项目的建成,只是工作的起步和开端,如何加强管理,保证其高效运营,更是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山东省潍坊市在实施“星光计划”的过程中,一手抓好项目建设,一手抓好规范管理,从规范行业管理、规范运作行为和规范内部管理三个方面入手,积极建立适合本地实际并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和服务体系,使这项工作从一开始就有一个好的开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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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失范的原因与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用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进程中的一个根本性问题。社会信用失范的主要原因在于信用内部性和外部性的诱导、信用法律法规不健全、教育的偏废和误导、政府的失信与角色错位。建立健全的信用激励与惩罚机制、制定和完善信用法律法规、普及信用教育以及规范政府角色和行为,是解决社会信用失范问题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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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规范,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行为其实是对诚信原则的背叛.在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背后存在着利益驱动,证人出庭作证和拒绝出庭作证行为的选择其实是一个利益权衡的结果.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问题,既需要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也需要制定操作性强的诚信规则,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行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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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经济活动对象的二重性,决定了"事理"与"伦理"的互动关系,也决定着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的"伦理"与"法理"的互动关系。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人情"伦理规范的历史特殊性,现代中国市场行为价值规范,又表现为"情理"与"法理"的互动关系;又由于其对现代市场行为规范具有侵蚀性和排除性的消极作用,因此,这就需要我们依据现代市场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育发和提升出一种新型的"情理"与"法理"的互动关系,以便合理地调整和维护好中国市场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