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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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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司法哲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和谐社会的建构应以法治为根基。法治在司法上表现为认真对待规则,重视文义解释,尊重法律文本的权威。司法克制抑或司法能动体现了法官释法的两种不同的司法哲学,其主要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或限度。当下的法官拥有广泛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应予以合理规制;法官应当奉行司法克制主义,认真对待和尊重规则,依据法律文本的含义解释法律,从而建构裁判规范,以确保法律意义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2.
《社科纵横》2016,(9):105-109
民事诉讼司法受案采取立案登记制度以后,在有效解决立案难问题上取得巨大社会效果的同时,也存在或诱发一些不容忽视的附带性问题,如增加应诉当事人诉讼成本,消耗司法资源、降低司法效率,诱发虚假诉讼、放纵滥诉等。故应坚持审判中心理念,构建立案管辖释明权制度、庭前管辖权质辩制度,完善恶意诉讼等滥诉行为的审查及其法律责任制度等,形成系统性的立案登记配套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司法能力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而法官遴选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提升和保证初任法官司法能力的重要环节。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经验表明,只有将法学教育、法律职业考试、司法实务能力的培训与考核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才能确保初任法官乃至整个法官职业群体的司法能力。通过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国内法官遴选制度的演变,可以看出目前中国法官遴选制度与法官司法能力建设之间尚缺乏契合性与系统性。  相似文献   

4.
德国刑事司法鉴定权配置既保留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基本特征,又深受人权保障原则影响。审前程序中,检察官和警察享有鉴定启动权;当鉴定可能干涉公民基本权利时,采取法官保留;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审判程序中,法官有依职权或申请启动鉴定的权力;在特殊情形下,法官必须启动司法鉴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法官启动鉴定,又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中国可借鉴德国的经验,赋予当事人鉴定启动权、保留控方启动鉴定权和限制法官启动鉴定权、建立鉴定处分的司法审查和特殊情形下的强制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5.
转型中国的现实决定了中国行政审判法官在致力于完成克制司法这一现代性课题之时需承担起能动司法的任务。在常规案件中,以克制为基本立场,追求法律形式理性,是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行政国时代尊重专业化行政的必然结果。法官对法律形式理性的坚持,自觉抵制法外因素的影响,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强化民众对法律的权威性印象。在疑难案件中,能动司法克服人类理性的局限性,有效回应转型社会需求,并通过个案审查的形式逐步确立对行政权力的全面控制,从而完善法律之治。然而,能动司法有其难以避免的正当性和能力不足问题,在中国行政强势的背景下,甚至可能沦为行政机关借以实现行政目标的工具,因而需谨慎为之。  相似文献   

6.
刑事预审是庭前审查准备程序中的重要活动,主要是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司法审查。完备的预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庭审的高效进行,也有利于被控告一方对是否起诉的审查行使参与权。预审权既不是侦查权,也不是检察监督权,它本质上是司法审判权。预审应从侦查和审判阶段分离出来,独立地作为两者的中间程序。考察国外并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在构建我国刑事预审制度中,预审的起诉决定对预审法官来说是一种相对决定权,检察官对决定有异议的可报上级检察机关审议,最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  相似文献   

7.
民事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利用诉讼程序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防治虚假诉讼的起点和关键是虚假诉讼的识别,而识别机制的核心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消极中立的辩论主义诉讼体制与要求法官积极能动识别虚假诉讼的司法政策之间存在内在紧张关系,导致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进退失据。应采用条件控制与程序控制结合的二元模式,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既不缺位又不滥用。具体建言是,在坚持辩论主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设立识别虚假诉讼的专职法官,并引入诈害防止参加制度。  相似文献   

8.
从印度法学教育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来看.印度现代法学教育是由英国殖民者输入的,其发展相对滞后于普通法制度的建立.独立后,为满足经济和社会改革的需要,印度虽曾经对法学教育制度进行改革,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目前印度宪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关系、司法审查、司法独立及宪法修正案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特征基准.这些问题与印度的经济和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其中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关系尤为引人注目,如何控制司法的能动主义、防止司法审查权的滥用,足解决上述热点问题的一个共同话题.  相似文献   

9.
吴如巧  宋东  向治冰 《探求》2015,(6):64-71
"司法去行政化"是此次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而"法官会议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所追求的恰恰是法院的"去行政化"。本文透过对珠海横琴法院和重庆法院系统"法官会议制度"两种不同实践方式的观察,指出了我国法院在实现"去行政化"方面所面临的种种困境。这些困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法院内部结构的官僚化,二是我国法官主体地位的缺失。要破解前述困境,实现我国法院的"去行政化",应在如下方面加以努力:一是要实现司法裁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的分离;二是要对法官角色进行重新定位,在此基础上建立法官的任职保障机制,与此同时,要严格限定法院内部行政权力的边界。  相似文献   

10.
仲崇玲 《社科纵横》2011,26(4):88-90
美国总统的军事权源于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但宪法措辞的模糊和不精确为该项权力的不断扩张提供了合理基础。司法机关仅能通过讼案裁决对总统军事权的边界进行阐释和澄清。同时,司法在面对总统军事权时,往往徘徊在克制与能动、融通与约束之间,构成司法制约总统军事权的初始准则与基本态度。  相似文献   

11.
德性、知识、理性、经验--法官的素质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法官职业共同体而言,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是法官素质结构的重要部分,也是作为正义实现过程的司法对法官的特殊要求.如果说知识和经验是司法职业的基本要求,那么德性和理性则是司法职业的重要保障.法官缺乏知识和经验,无法胜任司法职业,而法官缺乏德性和理性,就易于导致裁判的不公,滋生司法的腐败,破坏公众的司法信仰.因此法官素质结构的完整性是各国法官职业化建构的共同追求.在当代中国,法官德性、知识、理性和经验的培育和完善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相似文献   

12.
张美芳 《社科纵横》2007,22(2):74-75
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是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经历了萌芽、发展、充实完善阶段,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并在发展中不断得以充实。古代法官责任制度有其值得继承与发展的因素,当今的司法改革要重视这种历史的延续性与继承性。  相似文献   

13.
提高在职法官素质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钟俊  李永平 《社科纵横》2005,20(6):89-90
推进司法改革,最根本的途径在于尽快改变法官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通过实施法官定额制度,对在职法官进行精简分流,就可以在平稳过渡中实现中国法官队伍素质的整体改观。  相似文献   

14.
金融危机与我国弹性工时制度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沈同仙 《阅江学刊》2009,(2):98-103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要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除要具备规定的生产或工作特点条件外,还必须要向国家劳动行政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只有获得国家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才能实施指定的弹性工时制度。金融危机爆发后政府由严格控制转变为鼓励企业实施弹性工时制度。因此政府必须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处理好行政能动和司法理性的关系;建立弹性工时制常态化的审查机制,赋予司法对弹性工时制度实施的最终审查权。  相似文献   

15.
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是司法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司法活动中的一种权力运作方式.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既涉及相应的制度建构与机制建立,也涉及制度、机制与法官日常活动相结合并产生良性互动的问题:既要实现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又要保障司法裁判的积极性和适应性,从而调动法官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从外部和内部两方面入手,外部制约包括立法制约、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的建立;内部制约包括优化审判组织结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功能、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相似文献   

16.
《社科纵横》2016,(11):112-115
庭审中心主义对于提高诉讼效率,保障独立审判,增强诉讼权威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庭前准备不充分、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和法官释明不足等原因,导致庭审混乱、效果不佳。因此,应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取消庭审阶段的划分,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从而保证诉讼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7.
关于电子数据认证现状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中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电子数据的认证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原因主要在于,举证和质证环节留有隐患、法官的认证依据不科学以及制度上缺乏明确的认证标准。为了规范电子数据的认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应当创新理念,统一相互冲突的立法规定,构建系统可行的认证规则并健全司法判例制度等配套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8.
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对立源于司法之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的紧张关系,两者的统一即建立在职业理性与生活理性融合的基础上。司法的过程须符合职业理性的要求,法官要排除案外因素干扰,司法论述的逻辑需遵循正当程序规则。同时,法律的经验性和司法的社会性决定司法理性须渗入生活理性,而生活理性要求司法摆脱法律教条主义的拘束,法官对案件可能涉及的常识有足够见识。为调和司法之职业性与社会性的关系,立法需立足社会生活,融入生活哲理;司法亦需完善陪审员制度和建构"法庭之友"制度以接纳生活常识,法官的思维更应在逻辑与经验之间寻求平衡。在此基础上,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才会得以实现内在的统一。  相似文献   

19.
熊德中 《创新》2013,(2):84-87
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法官说理义务。这需要从两方面贯彻实施:一方面,应当修正限制法官说理的司法政策,从而塑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应当对判决书的样式做相应的调整,从以法官展示事实、适用法律为中心转向以说服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为中心。  相似文献   

20.
谭波 《求是学刊》2020,47(1):113-123
审判质效的提高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现实考量。需要全面考虑对法院、法官的要求和对配套条件的要求。法院行政领导在前期对审判质效的把关、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作用的合理发挥以及"陪审法官制"的构建,已成为提高审判质效对法院的重要要求。对于法官而言,审判质效来源于具体的操作流程,除了审判礼仪和司法行为的规范之外,还需要强化职责意识和程序指引,同时辅之以责权利相统一的保障制度。从配套制度和条件的建构上,提高审判质效还需要统筹推进法官员额和政法编制合理配置,加强院校合作与书记员培养,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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