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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市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对这类侵权事件的处理有必要予以重视。在明确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概念和性质之后,进一步对于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进行分析。现行遵循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来解决此类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现就此提出完善现行法律救济途径和设立高楼抛掷物侵权救济基金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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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发展速度的加快.我们不知不觉进入“高楼时代”,不少老年人独居或随子女居住而纷纷搬进了高楼,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改善。这本来是好事,然而居住高楼给老年人带来的不利却也不容忽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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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泳仪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6,(1)
目前关于高楼抛掷物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争论不休,本文结合贝勒斯提出的侵权法的补偿、惩罚与预防的三个目的来观察高楼抛掷物伤人的连带责任,看这连带责任实现了其中的哪些目的,并对连带责任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也通过对连带责任实现某些目的分析,发现如何才能调整连带责任的内部分配从而更利于相应目的的实现,希望以上分析对今后对高楼抛掷物伤人的连带责任的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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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弄与高楼,原本分别是乡土与都市两种典型的空间形式,亦体现出乡土与都市感觉结构的两种类型。但在当代台湾现代主义散文中,巷弄的畸零化、边缘化与荒漠化,表征出都市台湾的现代性感觉结构。高楼,则在追求极致化的都市空间形式中、在语词的两极化与单一化的意义结构中,呈现出都市空间的荒漠化形态。巷弄与高楼的空间形态和语义结构,使之成为当代台湾现代主义散文城市空间意象的基本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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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言之 《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0,(4)
不能随意更改。一般词组则不受此种限制。描述一幢楼房,常用的意思相同的一般词组有:高大楼房、高大房屋、高楼大屋、楼房高大、楼高屋大、高楼耸立、高屋耸立,等等。这些词组的一些字词是可以改换的,它们的位置也可以变动。与上述词组对应的成语是“高楼大厦”。它却不可以改为“高楼大房”,也不可改为“楼高厦大”,甚至不可改为“大厦高楼”,否则便不成其为成语了。 成语结构形式的定型化,是由成语的习用性所决定的。成语的习用性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指成语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千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沿用;一指成语被各阶层的人在各种交际场合和传播媒介经常使用,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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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宏达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2):183-186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侵权人不明的高楼落物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统一司法实践、降低致害概率的积极意义。但是,该规定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预防功能不充分、适用前提不明确等,没有很好地解决高楼落物侵权所面临的困境。采取社会救济、高楼落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救济方式,行政法、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相配合的惩罚制度,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充分的补偿,而且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侵权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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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率,住房建得越来越高。于是,一些老人也随着子女入住高楼。高楼都是升降电梯上下,而老年人由于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加上对安全乘坐电梯的知识不甚了解,一旦遇到电梯发生故障往往惊惶失措,不知如何应对。另外,在车站、超市等地有一些滚动电梯,也常常发生意外。在此,笔者介绍一些相关的预防措施,希望能对老年朋友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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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3(1):29-31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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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天大楼成为近年来中国城市建设的重要特征。摩天大楼时代到来的同时,也带来了高楼建筑的社会问题,如安全问题、能原消耗问题、投资风险等。欧洲城市在建造高楼方面,保持了克制与理智的态度,欧洲国家纷纷制定各种法令限制摩天大楼的建设。作为河北省省会城市,2008年开始的“三年大变样”,使石家庄的城市建设步入摩天时代。2012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出台了《石家庄市城市风貌特色管理暂行规定》,石家庄将加强城市风貌特色管理,提高城市品位。人与高楼的和谐共融才是城市建筑存在的重要意义,如此,高楼大厦才会有灵魂,城市才会有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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