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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译葶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26(1):78-84
精神赡养义务入法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但其履行情况并不乐观。现实中既存在义务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相关政策制度支持乏力的矛盾,也存在义务人消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该义务履行客观评价标准欠缺及法律保障不足的矛盾。为落实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明确精神赡养不同主体间的责任与义务内容,设置精神赡养义务履行的最低限度,并据此完善与之匹配的探亲假制度、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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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使赡养义务体系化,但相关解释论的缺失影响了赡养义务功能的实现。为此,需要根植法律体系、立足社会现实,构建赡养义务体系解释论。以生存保障功能为起点,经由实践演进、理论沿革与条文修改,总则性赡养义务条款发展出全面性内涵。将赡养理解为全面性赡养,是《民法典》赡养义务实质体系化的基础。以合理性与可行性为考量,需要界分法律性赡养与道德性赡养,且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强制性赡养义务应被限制为物质性赡养。而在以被赡养人为中心的理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义务虽属次生补位性质的义务,但其履行基准不宜与子女赡养义务有所区分。有关丧偶儿媳、女婿赡养义务的条款属于权利取得条款,具有激励性、倡导性作用,其伦理基础是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家庭性、道德性关系,因而其要件不宜限定为物质性要素,而应综合考虑物质性赡养、精神性赡养、照料、保护等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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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小素 《湖南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4):45-47
我国法律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且这种义务几乎是无条件的。无论父母是否履行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只有在有遗弃或虐待子女的犯罪时,才不能享受赡养的权利。这与我国既尊老又爱幼的家庭美德不相符合,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不符合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原则,应该借鉴国外的做法,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在父母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成年子女有权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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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纯钰 《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6):38-4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增加规定子女应当经常看望年老父母,“常回家看看”第一次被写入法律。“常回家看看”入法本质上符合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及其限度,凸显了法律对老年人精神赡养的认可。该法律条款具有一定的强常性,伦理性色彩浓厚,兼具规范与倡导功能,并可作为起诉与裁判的依据。法院判决要求赡养人履行看望义务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现实当中也遭遇了标准模糊、执行困难等障碍,故一方面需要完善立法,在审判和执行中充分运用调解,敦促赡养人自动履行,另一方面有赖道德进步和养老制度的完善,使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获得满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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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继承法》规定,“遗赠赡养协议”是公民和公民之间,或者是公民和集体之间签订的用遗产换取赡养的协议。赡养人如果没有或者不完全履行赡养义务,受赡养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由于此项赠与关涉复杂,老年人在办理赠予财产时,须把多种关系考虑清楚再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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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喜珍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4(6):858-861,864
中西方代际情感回报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为:当伐中国是一种家庭亲情回馈模式,它是以家庭内部子女对父母的"反哺式"式物质赡养和以家庭亲情慰藉为核心的多样化的精神赡养为主要特点.西方发达国家是一种"有距离的亲密"模式,从物质层面看.它通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社会财富的代际转移形式得到间接体现;从精神层面看,它立足于社区照料与居家养老服务,以专门养老机构的精神慰藉为辅助,以子女对父母的日常照料与情感支持为倡导性伦理责任.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居家养老的发展,中国模式将与西方模式趋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