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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在实践中,反复约定试用期、延长试用期的情形还是会不时出现。那么针对此现象,职场新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可以先来看看小黄的案例——2022年6月,小黄入职某贸易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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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威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1):76-78,123
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通过分析最新规定法律的有关依据,对试用期内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归纳分析,以便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认识和理解试用期的相关法律政策,更好的适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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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红舟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3):74-76
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契约中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即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了相互选择、了解、熟悉而约定的一段考验期限。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对试用期作出了规定,但仍然有一些不足,应从其适用范围、次数、期限、中断、变更等多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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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从本条的含义来讲,在试用期内符合两个要件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在录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对录用职位设定的条件应准确、清晰,详细描述岗位职责,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二是被证明,明确了劳动者不承担举证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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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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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科 《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7,(5):26-28
劳动合同,作为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不仅需要从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平衡的视觉进行理解,更应当站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高度加以考察。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者担保、竞业限制等问题,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基本利益,在实务中也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劳动法》对上述问题的规制不尽完善,期待《劳动合同法》能做出较为完备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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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不能订立除违反商业机密以外的违约金项目;招聘后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保险,一年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这些规定更加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劳动和人事部门相关人士预测,新法实施的同时可能产生企业高级人才外流增多、企业不再以“储备人才”方式招聘,以及高校毕业生招聘高峰延迟等三大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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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方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16-123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基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虽可无需取得劳动者同意而对其进行职场电子监控,但该种监控权力的行使并非是任意的,其应受到比例原则的限制。职场电子监控的法律规制应包含“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就“实体”规制而言:当用人单位基于“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而对劳动者进行职场电子监控时,用人单位进行的电子监控应满足适当性、必要性以及均衡性的要求;当用人单位通过取得劳动者“同意”的方式而对其进行职场电子监控时,劳动者的“同意”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就“程序”规制而言: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职场电子监控前,应尽到事先告知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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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军笼...........《中华人民共和.,动,阅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系列漫画:求职一家门@刘闻亮
@马方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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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竟成了"白用期"!在每年的生产经营旺季,一些不法企业大量招工并自设较长试用期,可就在试用期快结束前的几天,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他们便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也顺便逃避了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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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坤刚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13(4):59-61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虽已有法律规定和理论标准,但实践中有时仍难以对其作出明确区分,主要原因是,有时难以判断劳动者是否以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者的身份提供劳动.作者提出,应参照劳动者劳动岗位的性质、劳动稳定性,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内部成员.同时提出,为防止用人单位故意将劳动关系转为劳务关系,逃避社会保险责任,应从立法上规定,劳务服务关系的主体双方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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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上海公共招聘网上看到不少揭露“求职陷阱”的文章,有些“陷阱”是骗子的常用手段,可能求职者已有所防备;但有些颇为隐蔽,尤其是“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的做法看似合理,似乎很聪明地钻了法律的空子,让人奈何不了。比如,有用人单位打着“试用期”的幌子,将求职心切的应聘者招去当短工使用,等试用期一到便予以辞退等。归纳、总结关于“试用期”的行骗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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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周刊》2007,(28)
1/仅两种情况下辞职要交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从单位辞职提前30天书面告知即可。劳动者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两种情况要交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二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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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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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义茂 《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4(2):103-105
约定竞业禁止是以限制劳动者劳动权的手段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的制度.为有效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约定竞业禁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约定竞业禁止实施的结果又会导致对劳动者劳动权的限制,因此,有必要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权与劳动者劳动权之间达成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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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劳动者因规避用人单位招工年龄限制或入职时由于特殊原因无法使用本人身份证而冒用他人身份办理入职手续进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发现其冒用身份情况下以假身份为其参保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争议案例不胜枚举。而《劳动法》是构建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者实现工伤保险权益的基础,因此认定冒用身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