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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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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行已有八年,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行为的监督作用并不明显,这一制度并没有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独立对公司事务做出专业判断的职能。为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必须保证独立董事在经济上独立于其所任职的上市公司,从而使得独立董事真正以外部人身份介入公司事务,履行监督内部人的经营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保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2.
基于我国法律对证券民事责任规定的欠缺以及证券民事责任的独特性,追究证券民事责任不仅要考虑到请求权人具有流动性和难以确定性的客观事实,而且应认识到证券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部分与契约责任竞合的侵权责任,对不同的责任主体应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必须预置多样化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以及独特的诉讼机制,明确承担证券民事责任的特定方式,确立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效力,力求公平和效率的双赢.  相似文献   

3.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用以制衡执行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制度。设立独立董事可以有效地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现状,遏制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不公平关联交易和违规担保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大股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相似文献   

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不够完善 ,上市公司国有股一股独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严重挑战 ,独立董事获取的报酬与其承担的责任不对称 ,无论是公司内部还是外部都缺乏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良好环境 ,目前独立董事无论在人数上还是在能力和精力上都存在问题。为此我们必须从完善法律制度、改革产权制度、创立独立董事协会、设立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大量培养独立董事人才等方面来不断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相似文献   

5.
本文在分析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定位基础上,阐述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应以解决上市公司大股东"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问题为目标,进而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改进的对策措施.  相似文献   

6.
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目前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证监会在法律上 已强制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的实行却存在着种种困难。  相似文献   

7.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一元制”欧美国家(特别是美国)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安排受到许多专家学者的青睐。文中通过全面分析该制度的自身缺陷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情况,认为它既不能实现对中小股东的保护,防止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又不能解决其与监事会职能冲突等一系列实际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其对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完善上市公司制度我们应另辟蹊径。  相似文献   

8.
独立董事制度与现代经济学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和资源依赖理论密不可分。独立董事的引入,优化了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构成,有效减轻了内部人控制带来的众多问题。然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尚需要进一步完善。文章从独立董事的定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判断标准、独立董事的特别职责等方面提出了重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路和建议。  相似文献   

9.
国有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比较独立董事制度为上市公司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分析独立董事制度本身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及该制度与我国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契合所需的制度创新成本等,由此得出上市公司不应盲目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我国证券管理机构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意向 ,忽略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制度差异 ,也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上市公司监控失灵、法人治理水平落后的局面 ,必须优化监事会功能 ,进行监督制度的创新 ,实现监控模式由内部单边监控向内部和外部多边监控的转变。  相似文献   

11.
论《证券法》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法》调整的对象是证券市场上各类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中既有行政管理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因而是行政法和民商法在证券领域的特别法。作为调整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证券法》,法律责任制度失衡,民事法律责任制度缺位,对证券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情况究追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因而未能很好地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12.
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发行人及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民法学的相关理论,信息披露义务应属作为义务,义务人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同时引起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责任人应该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对投资人承担责任;义务人内部仍然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划分责任。  相似文献   

13.
论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证券民事责任与股东诉讼方式在维护股东利益和上市公司信用中具有特殊的功能 ,可以弥补行政责任和政府监管的不足。股东诉讼是股东实现权利救济的方式 ,根据不同标准 ,可以分为股东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 ,以及股东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本文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 ,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跨跃和融合了实体法与程序法两大不同的法域 ,着重分析了股东派生诉讼与代表人诉讼 ,并评点了一些不妥当的看法 ,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4.
劳动基准法律制度的存在决定了劳动合同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其独特的适用规则,同时劳动法律行为的多样性、复杂性,又导致了各种法律责任在适用关系上的困惑、纠结、混淆、冲突,为了保证劳动合同的顺利履行,有必要对其予以厘清。文章综合运用劳动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及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分析劳动违约责任与劳动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关系,旨在通过合理的法律责任适用关系的明晰,能够以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对等地位,从而能及时有效地补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契约在证券交易中起基础性作用,因此契约责任是证券交易中的基本责任类型之一;各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交易的效率,在加强信息披露和反欺诈方面都有相应的立法,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在证券交易中比较常见,责任构成要求相互嬗变。仲裁约定在证券交易中的普遍应用,金融衍生业务的迅速发展,也加强了契约责任在证券交易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证券私募发行作为一种与公募发行彼此对应又相互补充的证券发行方式,在各国的资本市场都十分常见,是指向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对象的非公开方式的发行。相较公募发行,私募发行节约交易成本、融资成本可控等优势,使其越来越受到个人富裕群体和机构投资者的青睐。然而,我国私募发行目前整体上处于实务先行、法规滞后的局面,尤其是对法律责任缺乏专门规定。应在以行政责任为证券法本法责任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私募发行中法律责任的定位问题,构建符合私募发行特点的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17.
文章从法律、经济和政治三个角度剖析了最高人民法院排除美国式集团诉讼的原因,认为证券民事侵权诉讼适用共同诉讼有三大局限性。应正确认识集团诉讼,并建议我国证券民事诉讼形式的完善可以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引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二步,对共同诉讼加以改造,使之向集团诉讼演进;第三步,待条件成熟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全面引入集团诉讼。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证券行业违规举牌的现象层出不穷,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护,上市公司也因此常常暴露在被野蛮入侵的风险之下。《证券法》第86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虽然对慢走规则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我国目前关于慢走规则法律责任方面的立法存在缺失,导致该规定形同虚设,违规举牌行为屡禁不止,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迫在眉睫。当前,我国立法领域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的相关立法,通过对投资者违规增持的股份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表决权、对违规者按照违规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对目标公司通过诉讼途径获取赔偿予以规范化等措施,进一步明确慢走规则的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证券化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不动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经济和法律制度.其主要是通过特定主体将不动产物权和与其相关的债权整合为资产群,再委托特定机构将其拆分为小额股权或债权,并就此发行股票、债券或受益权证书等有价证券,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最终以经营该资产群收益的现金流为基础,满足各方的利益需求.这种方式在资源极度稀缺的今天.对充分发挥不动产的高价值性、解决不动产的不可流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我国欲实施不动产证券化,必须深入研究美国不动产证券化各类型及结构之法律要件,探究其与我国法律体系及制度的契合性,同时,对我国现行的民商事主体制度、物权和债权制度、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破产及破产隔离制度等进行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世界首例"基因编辑婴儿"非法人体试验的发生,引发了国际范围内的普遍不安和强烈谴责。应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中的试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涉事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确认和执行。我国现行法律(狭义)并无人类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的专门规范,在整体法秩序上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行政规章中规定了一些行政责任,但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对个人私自进行非法试验行为的针对性不足。在刑法上没有直接应对基因编辑、人体试验等生物技术犯罪的条款,如不能在解释上把"基因编辑婴儿"人体试验纳入"情节严重"的"非法行医"的范畴,则对该非法试验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落实将面临困境。在民事责任方面,试验参与者(受试者)及"基因编辑婴儿"(和"基因编辑胎儿")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有关损害的认定和评价存在规范上的困难。未来"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在基因编辑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通过专门的法律规范以形成完善的责任机制,尤其要适度增强公法上责任的刚性,具体明确私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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