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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侵害人不明的高楼坠物致人伤害案件,自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明确规定定纷止争,使得类似案件有了法律依据。本文对该规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探讨,提出高楼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不能让一个无辜的群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最后阐述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缺憾。  相似文献   

2.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将其纳入"物件损害责任"一章,并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不仅从侵权法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行为形态上解释不通,而且也会导致实质上的不公。其实,该类型的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其损害可以通过侵权法现有制度予以救济,也可以通过侵权法以外其他法律制度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侵权人不明的高楼落物侵权责任的承担进行了规定,具有保障受害人得到补偿、统一司法实践、降低致害概率的积极意义。但是,该规定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不利于社会和谐、容易引发道德风险、预防功能不充分、适用前提不明确等,没有很好地解决高楼落物侵权所面临的困境。采取社会救济、高楼落物赔偿基金、保险赔偿等多种途径相结合的救济方式,行政法、刑法与《侵权责任法》相配合的惩罚制度,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充分的补偿,而且可以有效预防此类侵权损害的发生。  相似文献   

4.
某些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与抛掷物致人损害属于外观迥异但内在结构却完全相同的两类侵权行为。针对该特定情形下的企业偷排致人损害行为,应参照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建立偷排致人损害责任制度,即当企业偷排致他人损害,无法查明具体的偷排者,却可以确定可能的偷排者范围时,由可能的偷排者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目前关于高楼抛掷物伤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争论不休,本文结合贝勒斯提出的侵权法的补偿、惩罚与预防的三个目的来观察高楼抛掷物伤人的连带责任,看这连带责任实现了其中的哪些目的,并对连带责任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也通过对连带责任实现某些目的分析,发现如何才能调整连带责任的内部分配从而更利于相应目的的实现,希望以上分析对今后对高楼抛掷物伤人的连带责任的立法有所启示。  相似文献   

6.
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应该采用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侵权案例的体系化分析方法,是以侵权行为形态的体系化分析和侵权责任形态的体系化分析为基本方法,依据侵权法理论自身的展开路径,分步寻找请求权基础的侵权责任法适用方法。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是一般侵权行为,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不适用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致害和物件致害法理,也不适用公平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特殊类型的案件没有侵权法救济。从公共政策等多方面考虑,特殊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可以根据其他侵权法理论建立特殊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7.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于高空抛掷行为进行了专门规定,但该条规定无论是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层面上都存在着一些不足.笔者由该条规定产生了一些思考,并对该条规定的利弊进行了简单的剖析,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8.
后续损害处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交叉地带,其法律适用和救济路径在各国及我国存在着差异和争议。对后续损害的救济不能简单地适用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后续损害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应区分瑕疵物本身的损害和瑕疵物导致的其他损害等不同情形,选择适用或配合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才能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的目的。我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虽然提供了统一的侵权责任救济路径,但这种弥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差异、扩张侵权责任的做法值得反思,给司法裁判带来的变化有待观察。  相似文献   

9.
对于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纠纷解决,是我国司法界的难题,《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该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例.从我国国情实际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当事人双方利益平衡角度,让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适当的按份补偿责任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10.
城市高楼林立,人口密集是导致建筑物抛物、坠物侵害愈加严重的社会外因,而受害人只能在《侵权责任法》框架下寻求赔偿救济是导致这一"高空顽疾"久治不愈的制度内因①。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形成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即建筑物使用人按份补偿责任,并未实现对受害人的及时和充分救济,亦未最大化实现预防和惩戒的制度功能,反而造成新的道德风险和社会纠纷。救济方式上,侵权责任承担并非是对受害人救济的唯一途径。基于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摊机制,构建建筑物抛物、坠物侵权责任强制保险,能够兼顾可能加害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权利救济,提升社会风险防控效率,在制度上改变侵权法独木难支的僵局。  相似文献   

11.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高楼大厦拔地而起,这在改善人们居住环境的同时也引发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频发。我国学术界一直在探索、研究此类侵权案件,《侵权责任法》的出台,为社会公众在此方面的困惑和争论指明了方向,但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立法仍然有一些缺陷与不足。通过系统地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希望能为我国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及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2.
随着各国外层空间活动的频繁,空间碎片造成损害的几率也在不断增加,因此,研究有关空间碎片致损责任的国际制度,为有效地规制外空活动、救济受害者奠定了法律基础。通过系统地对空间碎片致损责任涉及的各类国际法渊源进行研究,发现虽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法规制空间碎片致损责任,但根据空间碎片与空间物体以及外空活动的密切关系,与后者相关的国际制度可以适用于调整空间碎片致损责任。此外,在适用这些国际规则出现冲突时或无法协调时,可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来解决。  相似文献   

13.
贺光辉 《南都学坛》2012,32(1):102-107
高空抛物行为乃加害人不明的一般侵权行为,其与建筑物致人损害及共同危险行为均有本质区别。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时,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受害人救济的规定,缺少相应的法理依据,对责任人也有失公平,于发现真正的加害人及公共安全的维持也并无裨益,甚至还会引发恶意诉讼的风险。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抑制及受害人的救济,要靠公安机关的积极介入,及时查明加害人;扩大处罚性损害赔偿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大力培育保险市场,建立业主责任保险制度等途径来实现。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1234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具有落实“绿色原则”、扩大环境侵权的救济范围,以及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等功能。实质上,该条款规定的生态环境代修复制度将环境行政代履行这一公法制度引入私法之中,利用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倾向。然而,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代修复制度还存在公法权力与私法权利如何衔接、公法主体与公共主体的引入是否必要,以及如何避免“放弃权利”等问题。因此,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制度,应保留该编救济私益的特征,限于对与私益损害共同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的救济,并从代修复主体扩张与代修复顺位设计两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环境法学不少研究者们所指称的生态损害"行政救济"一词,在行政法学的概念体系中具有不可通约性,应当被表述为生态损害行政矫正而非生态损害行政救济。生态损害行政矫正在预防、制止和惩罚生态损害行为中发挥着基础性功能,但无论从救济的功能类型、救济的强度还是损害矫正的对象范围来分析,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都有其功能限度。"行政权优先"原则并不适合生态损害的填补性救济领域,仅仅依靠完善生态损害行政矫正途径无法实现对生态损害的充分救济。唯有矫正运用行政权进行生态损害救济的概念表达,并合理定位生态损害行政矫正的功能,方可理顺生态损害不同救济路径之间的关系,实现生态损害行政矫正与生态损害司法救济的有效对接和功能互补。  相似文献   

17.
关于行政侵权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人类进入21世纪,对于行政侵权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越来越多的国家给予保护,采取包括财产赔偿在内的多种方式予以救济。我国已将依法治国作为国家基本方略,对于行政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采取有效的赔偿措施,确立相应的财产救济法律制度,势在必行,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成为诸多行政救济措施中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方式。  相似文献   

18.
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加害人不明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工作物责任与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为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依现行法,前者为过错推定责任,后者为一般过错责任。楼上落下物致人损害不能确认加害人,并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也不能适用公平责任,只能对受害人实行社会救济。  相似文献   

19.
英美法的动物致害责任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常见的侵权现象。其行为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必然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英美法系国家运用成文法与传统的普通法相结合的二元方法对动物侵权领域进行全面系统的规范,无论从内容上还是调整技术上讲都别具一格。文章对英美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主要是危险动物责任,牲畜侵入责任以及动物侵权过失诉讼和妨害诉讼作了介绍与分析评价,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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