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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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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对"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但二者的关系并没有因此而得以明确界定;职权主导模式没有为真正的量刑协商创造基本条件;缺乏程序保障和物质保障,值班律师的作用实效仍然有所欠缺;法院检察院对"量刑权"存在认识分歧,缺乏统一量刑指导意见,造成量刑建议与宣告刑的差异化,在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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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之后,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量刑建议精准化探索,在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确定刑量刑建议占比和法院采纳率快速升至高位并常态化运行的同时,也存在确定刑量刑建议标准不清晰、幅度刑量刑建议不规范及法院对不同类型量刑建议采纳程度各异等问题。从理论上厘清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涵,反思“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部分精准化与全覆盖精准化等不同价值,对规范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具有重要意义。应通过规范量刑建议分类和提出方式,明晰、细化量刑建议的调整尺度,确立与“实质精准化”对应的采纳方法等措施追求“实质精准化”,从而实现“形式精准化”与“实质精准化”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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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建林  钱程 《云南社会科学》2022,(1):99-107+188
认罪认罚案件与非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生成机制存在本质不同,生成机制的差异使得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在性质、效力、调整机制层面具有内生性差异。目前中国认罪认罚量刑建议生成机制为检察机关单方主导下的量刑协商模式,符合控辩协商机制的基本要素,但也存在控辩信息不对称和资源不对等的潜在风险,应当逐步向控辩双方平等协商模式过渡。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得以生成的内在逻辑在于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具体量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允许控辩双方协商,且参与协商的双方主体均存在权力(利)妥协和放弃的空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生成需具备意思要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以及结果要件四个要件,遵循协商原则有序运行。为保障该生成机制良性运作,应当规范检察机关权力行使机制,优化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强化被害人量刑协商参与机制。  相似文献   

4.
简琨益  杨乐 《学术探索》2022,(12):78-8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刚性监督内涵。法官对于量刑建议仅限于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原则上不能基于直觉对已经达成的量刑建议进行随意调整。实践中控辩审三方基于自我立场考量可能使形成量刑意见的量刑协商走向风险。为避免这种风险,需要对商谈型量刑的方式进行提倡,控辩双方均应受到信用原则约束,对简化审判程序提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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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法机关、最高法和最高检的主张与解释进行研习后发现:中国有关规定正在朝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要确定刑这一方向发展。其背后的动因及制约因素主要有:为了使被追诉人在签署具结书时对将要处以的刑罚有合理预期,作为激励机制,确定刑量刑建议有助于增强这一预期;控辩双方协商一致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属于带有司法公信力的承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有利于兑现这一承诺。审判机关是否采纳确定刑之量刑建议,关乎该制度能否被真正落实,规定所强调的认罪认罚案件中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效力为一般应当采纳,即以采纳为原则,以不采纳为例外。该确定刑量刑建议包含了控辩双方的协商合意,这一效力体现了裁判权对诉权的尊重,而非检察机关之求刑权对审判机关之刑罚裁量权的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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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对量刑建议制度提出了全面性、普遍性、前置性、高效性、协商性、精准性等新要求。量刑建议制度的功能发展为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量刑协商来保障被追诉人的量刑参与权以及消除量刑抗辩。由于检察官难于在短时间内具备确定刑量刑的能力,因而在实践中其需要借助法官丰富的量刑经验,所以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应当调整为以"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的模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还需要化解提出罚金刑、缓刑建议面临的程序障碍,规范量刑建议的法庭审查程序,优化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结构,包括加强侦查机关对量刑信息的收集,强化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明确法官的积极审查义务以及保障辩方、被害人充分参与量刑建议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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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反悔权是指被追诉人签署具结书后,有权不再认罪认罚,之前达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再有效。其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防范冤假错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单方声明,而不是公法契约,是被追诉人反悔权的制度基础。对立法的教义学分析表明,我国规定了认罪反悔权、量刑反悔权,限制了程序反悔权。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的反悔权应当主要采取明示的方式,不能基于辩护人的辩护推定被追诉人反悔。被追诉人反悔之后应当否定认罪协商之后取得的供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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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得到从宽处罚的被告人仍有部分提出上诉,其中以量刑过重为由的投机型上诉占大多数,尽管如此,认罪认罚被告人的上诉权仍应全面保留,对于因不合理上诉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效率价值无法充分发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提升检察业务水平,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释法说理工作,以减少被告人的不合理上诉,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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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过程中,集中化审理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它契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为本、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非对抗"式诉讼格局的改革趋势,顺应当前我国"员额制"司法改革的形势需要。实践中具有案件类型相对集中、程序启动方式多元、被追诉人主体意识增强、证据规则适当简化等鲜明特征,然而,伴随着控审集约性要求与案件移送分散性之间的不平衡、认罪认罚真实自愿性要求与协商平等性之间的不相宜、辩护正当性要求与辩护有效性之间的相抵牾、庭审内容简约性要求与庭审实质化之间的难协调等诸多隐忧,亟须从构筑案件准入转出联动平台、加强审判阶段认罪认罚自愿性明智性审查、提升获得律师帮助的普遍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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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法律规范与实务反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自诉案件审判领域,既有合法性依据,又有现实性基础,这种实践方案具有鲜明的司法特色.在对77份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讨自诉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方案如下:第一,明确自诉案件认罪认罚的成立标准;第二,辨析认罪认罚情节的刑事法律评价效力;第三,规范审判阶段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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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审程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尽管权利保障是刑事法治不可偏废的价值依存,但是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上诉行为的双面性易使制度设计陷入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已招致诸多负面效益。应将认罪认罚后的上诉权划分为绝对上诉权和相对上诉权,一审判决结果违背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价值理念时被告人享有绝对上诉权,相对上诉权可以分为有因上诉与阻却上诉两种情形。在防范限制上诉权带来风险的同时,达致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与制度规范运行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助推认罪认罚上诉程序步入良性运转的轨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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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的公布与实行,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试用期,“转正”为刑事立法。学界对值班律师、辩护权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等重要问题已展开较为充分的探讨,但涉及被害人的相关研究则较为单薄。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主体,其权利的保障,既关系个案中被害人利益的修复,也关乎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更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被害人权利保障包括程序参与权的配置、参与度的深浅、满意度的高低等,但上述各方面,在实践中均存在改善的空间,应通过建立量刑建议参与机制、畅通意见表达渠道、强化法律帮助措施等,实现被害人的“有效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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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程序公正优先、优化司法资源和人权保障等宪法意义。但是,在该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存在有损害“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之嫌、抑制被追诉人救济性权利、削弱被追诉人防御性权利、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缺位以及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不足等问题。为此,有必要通过探析宪法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中的体现,将宪法原则融入完善措施中,如以公权力间的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协调公权力的分配机制、以公民对公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完善上诉权的救济机制、以实事求是的宪法精神完善值班律师的辩护制度、以人权保障原则促进被害人的参与机制和以法治原则增强自愿性的保护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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