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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立梅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7(3):80-85
为吏品格与执法公正是儒法两家思考的重要问题。韩非“以法为教”、“以吏为师”思想,推崇法治的根本意义,强调官吏执法教民的治国理念。睡虎地秦简中出现的两种不同“吏道”思想,以及汉代循吏与酷吏的急剧分化,则揭示了韩非“以法为教”思想的终结。《说苑》儒法结合的“为吏之道”为执法公正提供了坚实的人道基础。 相似文献
2.
王俊梅 《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5(3):27-30
秦汉时期的自讼大多与司法有关,无论平民还是罪人都可以自讼,奴婢在特定的情境下也可以自讼.由于所处的条件和背景不同,自讼的结果也就各异.作为常规司法程序的一种补充,自讼可以在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发生.自讼在一定程度上为当事人提供了申诉的机会,有助于纠正一些冤假错案,但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自讼申诉只是一种渺茫的希望. 相似文献
3.
仝晰纲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5,(6)
秦汉乡官里吏考仝晰纲秦汉时期的乡官里吏,为民表率,助成风化,在地方基层统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对乡官里吏的职责及选任与管理的基本情况略作考述。一、乡官及其职掌关于秦汉乡官的设置,《汉书·百官公卿表》曰:“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后汉书·... 相似文献
4.
王新邦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2)
吏役制度在秦汉时已出现。《史记》、《汉书》均有秦时吏卒繇役屯戍的记载。到汉代,吏役制度的内容可以考知者有五:1、为封君“给输”;2、轮流到中央官暑或中央设在地方的官暑给役;3、从事官府矿冶生产劳;4、守冢庙;5、服兵役。秦汉以来小吏(百石秩以下)的地位极卑末,以至吏卒、吏客、奴吏、僮吏(或吏僮)连称。私家也可像蓄奴一样蓄吏,称为私吏或家吏。吏的来源有二:官府强迫征召;自愿为吏,自愿为吏者,大多出于寒。一经被征召为吏,不得抗拒。东汉时,一些有志节的知识分子不愿为吏,想方设法逃避,形成“避吏”之风。一旦为吏,就要著名于“吏录”,未经长官批准,不得任意解除。 相似文献
5.
在秦汉法律文献中,“笞杀”是致人死亡的一种方式,非刑名、肉刑。秦汉统治者通过法律对吏民的“笞杀”行为加以约束,体现出统治者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 相似文献
6.
陈宗祥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2)
筰人部落早在先秦时期就已定居在我国西部地区。有关筰人的记载,最早著录于司马迁《史记》的《西南夷列传》、《大宛列传》、《司马相如列传》和《张骞列传》等篇里。筰人很早就从经济、政治、交通、文化交流等各个方面与中原有着紧密的关系。筰人的确是华西部落群体中占有重要位置的一个部落,与其他的部落也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理清了筰人部落情况,有如在盘根错节,纠缠杂乱的部落群体中理出一个头绪,从而就更容易说明其他的与筰人有关的亲属部落了。这对于阐明我国西部民族走廊地区的族源,族系问题也是有益的。现在,我们仅就筰人部落的族称音义,分布地区,历史事迹,亲族部属等问题试行讨论,以期刻划出这个部落的源流与踪迹,为理清华西民族走廊地区的族源与族系情况,提供一些参考资料。 相似文献
7.
先秦秦汉时期中原王朝的统治者的国家观念和边界意识十分模糊,比较发达的是"夏"夷"观念。其核心是中国即天下,视少数民族和周边国家为"夷狄"。这种观念及其指导下的政策,既有促进民族融合和中国文化传播的积极作用,也有不能平等对待少数民族和周边国家的弊端,尤其妨碍了对先进文化的吸纳和近代外交理念的建立。 相似文献
8.
《渝西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94,(2)
三、汉代秘书工作内容 (一)文书工作 决策和谋议 刘邦在起义过程中和建立汉王朝之初,都比较重视谋臣的作用,制定大政方针注意采纳各种有益的意见。如听取郦食其计取陈留的建议,娄敬提出入都关中与“和亲”的意见等。 汉代对政事的谋议主要是大夫的责任,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等,武帝元狩五年初又置谏大夫,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大夫、议郎皆属光禄勋,大夫的级别比博士要高。主莽时增置中散大夫,与谏议大夫,议郎同级。“凡大夫、议郎皆掌顾问应对”(《百官志二》)。光禄大夫地位最高,仅略 相似文献
9.
曹尔琴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7,(4)
一、关中的地理位置和自然景观渭河中下游一向是被称为关中的。关中的得名是和函谷关有关系。函谷关始设于战国时期,是秦国设置的。古代设置关隘总是选择形势险要的地方,函谷关正是在黄河之南,秦岭和崤山山脉以北,山水之间形成的交通要道上。函谷关以西的地方被称为关中,以区别于函谷关以东的关东。秦国设置这个关是为了抵挡东方各国向西的进攻的。函谷关后来曾有过迁徙, 相似文献
10.
白芳 《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1(1):83-89
"足下"是奏汉时期人际交往中普遍使用的尊称称谓,它最早产生于战国时期,主要用于时各国君主的尊称.秦汉时期,"足下"的内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不再是少数尊贵独享的尊称,而是成为社会大众都可广泛使用的尊称称谓."足下"称谓内涵的嬗变反映了统治者称谓政策的改变,对称谓的形成、转变与演化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而大一统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恰是促成统治者称谓政策改变的原动力. 相似文献
11.
仝晰纲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8,(4)
“里”是秦汉封建国家的基层组织,无论在国家的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生活中,都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建国以来,对秦汉乡里制度的研究大多局限于乡、里、亭的统属问题上,本文试图对“里”制度本身作进一步探索。 相似文献
12.
黎军 《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78,(1)
“四人邦”及其御用写作班子梁效、罗思鼎、康立之流,为了篡党夺权的需要,不惜歪曲和捏造历史事实,大搞“影射史学”.他们先后抛出的《论秦汉之际的阶级斗争》、《汉代的一场儒法大论战》、《读盐铁论》等黑文,对秦汉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任意阉割和篡改,就是他们大搞影射攻击的一个突出例证. 相似文献
13.
李广洁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1)
<正> 秦灭六国,势如破竹,各诸侯国彼此往来的便利当是一个条件。当时相当于今秦、晋、鲁、冀、豫这一大区域之内,道路四通八达,无远弗届。从《史记·货殖列传》和《汉书·地理志》所述各地的经济状况和商业都会的分布,可粗略 相似文献
14.
仝晰纲 《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1,(5)
一、乡里教育的起源和发展我国的乡里学校,最早出现于夏朝,“夏后氏之学在上庠”①,“序,夏后氏之序也”②。在商代的甲骨卜辞中,学校也分为“大学”和“庠”两级。到西周时期,为了加强乡里教化,“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③。《孟子·滕文公上》:“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左传·襄公三十一年》:“郑人游于乡校”。杜预注曰:乡校即“乡之学校”。《文献通考·学校》:“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皆乡学也。”这说明,我国的乡里教育在夏、殷已初具端倪,到西周春秋时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形成了初步的乡里教育制度。春秋战国之际,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夺取和巩固 相似文献
15.
方行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6):32-35
探讨了秦汉时期商品生产的规模及利润率,指出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大规模生产经营占主导地位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当时城市所需的农产品,与封建社会后期不同,主要是由经营地主供应的;当时的商品都是自然分工的产品,而不是劳动分工的产品,这为长途贩运提供了条件;当时广泛存在的奴隶制生产方式,排挤了雇佣劳动。 相似文献
16.
吕名中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0,(2)
我国五岭以南自古为越人聚居区。先秦时期,越人虽与中原华夏族已有某些联系,但越人各部杂处,各有种姓,史称“百越”。百越“地广人稀,饭稻羹鱼,或火耕水耨”,经营原始农耕和采集经济,相对于中原来说,尚为落后,与华夏族的联系不够密切。 相似文献
17.
陈直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9,(3)
余于十年前,专治居延汉简,写成居延汉简研究六种,及居延汉简综论二书。前者偏重于名物训诂之考订,后者则为综合性之概论。在综论中,有秦汉爵制、亭长、上计吏、汉晋过所、符、传汉晋社祭六通考,皆以古籍为经,简文为纬,互相映带交错。便于阅者对于需要研究某一个专题时,得到整个系统之了解,与其它各篇,体例微有不同。兹将前三篇通考,先行刊布,俾与国内学者,共同商榷焉。 相似文献
18.
晏昌贵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1)
秦汉时期,是我国北方旱地农业高度发达的时期,牛耕的推广,农田水利的兴修,代田法、区种法的实施和农作物品种的改良,使得黄河中下游地区逐步确立了精耕细作的农业传统。而位于南北之交的湖北地区,由于文献记载的缺乏,一直很少有人作专门研究。近年来,随着文物和考古资料不断出土面世,使得对上古湖北地区的农业研究成为可能,本文利用考古资料结合有关文献记载,对秦汉时期湖北农业作一初步探索。 相似文献
19.
王汉昌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1)
试论秦汉时期的改革王汉昌一秦朝改革的成功与失败秦朝的改革是成功的。秦始皇运用商鞅变法以来的改革政策缔造了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大帝国,为中国封建社会奠定了基本的政治格局。但秦朝是短命的,它只存在了短短的十五年,而这种短命又是秦始皇和秦二世父子的政... 相似文献
20.
秦汉时期的损伤检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闫晓君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1):43-46
秦汉时期的法医检验重视对活体的伤情检验 ,这与当时法律上的保辜制度密切相关 ,人们依据伤情的轻重确定辜限的长短。因此在长期的伤情检验实践中 ,产生了伤、创、折、断、、、痍、瘢等不同等级伤型和伤情的概念和术语。从今天所能见到的秦汉时期伤情检验的实例及司法爰书中可以看出 ,当时的法医检验已总结出了致命伤的概念 ,并对“生活反应原理”有所认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