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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在现有的刑事诉讼证明理论中客观真实论占有“显赫”的地位 ,然而客观真实论自身尚有一定的缺陷 ,这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识 ,并积极地加以研讨。本文试图从其内容和理论意义两个角度对客观真实作简单剖析 ,以求客观真实论的完善并加深对刑事证明理论中若干基本概念的理解 ,尚乞方家教正。一、评客观真实的内容“客观真实即绝对真实”,这是较早的一种表述。如 1 989年版的《证据法学新论》中说 ,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 ,应当是“事实本身的真实 ,也即事实的真情 ,事物的真相”1。又如 1 996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学新编》中说 ,“认定案情必须…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以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为指导思想 ,追求客观真实的实现是刑事诉讼的基本目标。客观真实也成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传统刑事诉讼中的客观真实片面强调了刑事诉讼与一般自然认识和社会认识的共性 ,忽略了刑事诉讼之不同于其他认识过程的特殊性。应当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 ,并在以法律真实作为诉讼基本目标的基础上建立现代文明、科学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3.
澳门刑事证据制度受大陆法系的影响 ,在刑事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人作证等方面与内地刑事证据制度有所不同 ,造成两地差异的成因主要有立法沿革、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我国的证据立法可以借鉴澳门刑事证据制度的相关规定 ,重构刑事证明标准、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完善证人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4.
诚实信用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为人们所忽视。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中确立诚信原则,符合律师承担真实义务理论以及律师职业伦理的要求,有利于保障被追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立法应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向法庭承担真实义务和保密义务的范围、律师勤勉义务及无效辩护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5.
当今社会自由心证已经成为一项世界性的刑事诉讼制度,但在我国它至今仍被认为是主观唯心主义而拒绝。实际上这是一种基于对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哲学形而上学理解而产生的偏见。自由心证证据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证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与证明过程的法律限制的矛盾,它既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赋予法官在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理性思维活动中的充分主观自由;又适应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把刑事证明过程纳入规范、文明的程序之中。消除成见,以真正辨证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来研究和借鉴自由心证是加速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科学化的必须。  相似文献   

6.
周海燕 《理论界》2006,(1):101-102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责任,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但在西方一些证据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本文就刑事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介绍一些国家的具体规定.以期对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7.
论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张开绩证明责任也称为举证责任,它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的全过程,就其实质来说就是对诉讼证据的求证过程。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于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一在诉讼发展史上,证明责任的确立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其证明责任的涵义,...  相似文献   

8.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坚持的首要原则。但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 ,“以事实为根据” ,即客观真实原则正逐渐受到人们的质疑 ,并已成为近期诉讼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客观真实原则在我国的产生、发展和与民事诉讼内在冲突的分析 ,以及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证明要求的对比研究 ,得出了以证据真实原则代替客观真实原则的结论 ,以期有助于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刑事程序性违法行为之证明责任分配机制是刑事程序性制裁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制度设计方面,应包括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以及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对于技术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而言,任何当事人均不承担证明责任,只需补救即可。补救方式除了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补正、解释之外,还应包括重做。对于侵权性程序违法行为的证明责任分配,被告人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责任,被指控实施程序性违法行为的控诉机关需要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考察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检察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具体表现,可见检察机关承担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具有坚实的立法和实践基础。  相似文献   

10.
《江西社会科学》2015,(5):19-25
刑事法治打击腐败需要刑法与刑诉法的双重运用,而刑法中犯罪论体系与刑诉法中证据体系又都各自有其局限,使得打击腐败的刑事法治理论在实践中难免产生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多元化犯罪论理论与一元化司法实践之冲突;传统犯罪构成主观的思辨导致被告人"口供"证据的强势运用;传统的犯罪构成不利于对案件事实及其证据类型进行合理区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与证明标准的主客观层面不协调。为解决上述难题,坚持犯罪论体系与证据体系结构层次和逻辑推理的一致性,才可能实现刑法与刑诉法协调交互的一体化机制。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我国的刑事错案频频被媒体曝光,引发了学者们对刑事错案问题的广泛研究,但多数研究集中在审前阶段的侦查取证行为,忽视了庭审阶段对刑事错案发生的影响。由于在我国的庭审阶段缺乏对证据资格的严格审查,法庭证据调查程序流于形式,没能有效地起到去伪存真,探明事实真相的作用。而在严格证明理论下,所有进入到庭审阶段的证据都要经过证据资格审查和法庭证据调查程序,并且要求法官在庭审阶段充分利用法庭诘问探明事实真相。因此,为了有效防止错案发生,有必要运用严格证明理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庭审证明方式。  相似文献   

12.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主导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争论是观念之争而非标准之争。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都是从实践中提炼而成,富含法官的主观因素,都具有相对确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的双重要求,是理性化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3.
在现有海峡两岸刑事证据司法互助的框架下,《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原则性强、操作性差,两岸刑事侦查、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引起了司法互助证据的证据能力丧失和证明力下降,应当从证据相关制度、刑事证据互助渠道及补充司法互助证据条款等几方面来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4.
黄维智 《社会科学》2007,(3):92-100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决定和指导着刑事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是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立和强化了证据裁判原则,同时可以克服刑事诉讼中的“真伪不明”,即指导法官在“未能形成确信心证时”应当如何判决的裁判法则。无罪推定原则一方面要求作为国家刑事追诉机关的检察机关,一旦向法院提出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和主张,它就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的成立。另一方面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性质是其辩护权的行使,被告疑点形成责任的范围仅限于有利于己证据的提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有利于被告原则源于无罪推定原则,同时又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化和细化,可以使无罪推定原则得以实现,使证明责任得以有规律和始终如一的分配。  相似文献   

15.
论协商性司法的事实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全球范围内兴起的协商性司法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提出了挑战.协商性司法中意思事实替代证据事实成为司法裁判的小前提,这冲击了包括证据裁判、直接言辞、无罪推定在内的一系列刑事证据原则及制度.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各自刑事诉讼构造的区别,其在协商性司法中探究案件事实的路径也不尽相同.我国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以认罪案件为基础的多元协商性刑事司法程序.我国法官、检察官的客观真实责任保障了对案件事实的探究,但不能凸显被告人在协商性司法的主体性.  相似文献   

16.
刑事自诉是刑法公法化之前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普遍形态,尽管适用范围被逐渐限缩,但仍有其独特的制度理性和价值。在立法层面,虽然自诉制度同公诉制度有诸多差异,但由于对刑事自诉制度缘起及社会功能的认知模糊,当前的刑事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制度设计上与公诉案件混同,以致实践中自诉案件无罪率畸高,未能发挥自诉制度的实效而使该制度虚置,即为制约自诉制度功效的最大桎梏。为此,应当澄清自诉制度的本质,还原其作为"私犯"救济的历史真相和社会属性,基于提高诉讼效益和自诉人举证能力偏弱的现实,剔除公诉案件证明标准中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制度设计理念,重新建构不同于公诉案件的自诉案件证明标准,在语言表述上可以将其界定为"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事实基本确信",以此推进刑事自诉的实行化。  相似文献   

17.
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在理论上的对立只是一种误解中的对立,它们的攻击对象并不是对方本身,实际上,它们是在以不同的视角阐述着相同的理念。但是,在我们选择证明标准时,却只能选择法律真实观,因为,法律真实观具有理论上的兼容性、对客观真实的依赖性、标准上的可行性及价值理念上的合理的可接受性。而且,这一选择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由于辩护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在法律上受到限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又存在控诉方隐瞒证据的情形,因此,辩护律师阅卷难、辩护难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主要问题。对此,仅依靠确立阅卷权来保障辩护律师获知案件信息的权利并不是很理想的制度设计,应建立证据开示制度,通过证据开示制度的实施,使获知案件信息权成为辩护律师的一项基本诉权,为律师进行真实、充分、有效的辩护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9.
金钟 《天府新论》2008,(6):92-95
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在开庭审理前或审理过程中,按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将各自掌握的,满足证据三性要求的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展示,称为书证开示.我国由于缺乏证据开示制度设置,庭审中"证据突袭"的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庭审效力和对证据认定的准确性.针对我国书证开示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确立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明确书证开示的原则:不对等开示原则;全面开示、例外不开示原则;区别对待原则,并明确书证开示的时间、范围,以及不开示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开示书证的救济、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对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诉讼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存有很大争议。笔者 认 为,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一般由控诉方承担,具体而言就是公诉机关和自诉人,被告人 和法院不负证明责任。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按证明标准 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即在举出证据的基础上运用证据‘说服’裁判者,使其产生确信, 对于待证事实,达到无合理怀疑的程度”①,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之不利法律后果。  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是无罪推定原则之要求。我国虽未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但 我 国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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