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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所谓“精神损害”,即不法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损害”,此二者属同义语。“精神损害”即“非财产损害”这一概念早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就有提及。相对于财产损害而言,精神损害是无形的,抽象的,然而却客观存在,它会使受害人遭受精神上的失望、悲愤、愁闷等创伤情绪,从而影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这种抽象的、隐形的损害在法律技术的作用下,可物化为具体的物质利益,从而填补受害人精神上的损耗,使其尽快恢复心理上的平衡。这便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学原理。由于各国历史、经济、政治等背景不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也各有…  相似文献   

2.
物权损害赔偿方式中,恢复原状之于赔偿损失具有优先适用性,但赔偿损失仍有很大适用空间。损害是被侵害之物权的前后两种状态的差额,因此差额法是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主要方法。物权之原有价值应该优先采用具体计算方法,只有在通过具体计算方法不能确定损失数额或者以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损失数额过巨的情况下,再采用抽象计算方法。而现有价值应以抽象计算方法为主。损益相抵并非差额法的组成部分,他们是相互独立的计算赔偿数额的规则。受害人的何种得益可以相抵应以"损益同源"作为主要判断依据,但能否相抵还要受到得益之目的性的限制,同时还应根据具体案情判断能否损益相抵。  相似文献   

3.
张继青 《南都学坛》2006,26(5):98-99
损害的传统学说有“差额说”、“组织说”和“事实说”。事实上,这些学说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认识损害的。从受害人的视角看,损害就是加害事故发生前后所遭受的所有不利益;从法官的视角看,应区分损害与可赔偿性损害;从立法者的视角看,损害赔偿的计算究竟应当采用主观计算法还是客观计算法取决于立法政策的衡量以及一国经济的发展水平等因素。  相似文献   

4.
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填补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使其得到抚慰,以便能开始新生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应本着“全面赔偿损害”的原则,不能脱离实际人为地限定数额。  相似文献   

5.
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首次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该法欠缺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和审判人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缺乏现实的指引。以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为例,虽然最终精神损害赔偿以高达45万人民币的数额开创了历史先河,但对于这个结果,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主要集中在其合理性、合法性和科学性上。据此,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遵循不低于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数额适当限制原则和法官自由裁量原则,以国家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来判断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落实责任追偿机制,在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国家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第三人产生精神损害时,是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依美国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存有紧密亲属关系,以及处于“危险范围”与采“正常合理人”标准之第三人,且亲眼目睹受害人严重损害结果者,皆有可能要求赔偿。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之规定,与直接受害人有身份上的关系,过失行为侵害了其身份权利者,且直接受害人受害情节重大,请求权人所受之精神损害亦情节重大时,可加以请求。大陆民法典草案与国际接轨及对人格权重视之基本思考,令人赞赏,但若将学者研究之共识及海外立法相关部分予以参考,增加对第三人遭受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则对人权之保障更为完整。  相似文献   

7.
数字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侵权中的损害与传统私法中损害的经典概念之间存在龃龉,使得个人信息侵权难以被损害赔偿请求权所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中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非财产损害,但司法实践中几乎不存在财产损害;同时,作为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要件之一的严重精神损害也较少出现。个人信息侵权的实质是对人格利益,即人格自由与尊严的损害,从损害救济角度来看,传统的“损害”概念应当进行革新与扩张。故而,将非严重精神损害与升高的未来风险纳入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概念体系之中,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比较法解释基础。为了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和对被告予以充分威慑,文章认为,应当基于损害类型构建赔偿责任体系,淡化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标准,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确定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小额损害最低赔偿限额。  相似文献   

8.
德国专利法规定了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类推的合理许可费三种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方法.实际损失计算方法最为直接,能够直接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但在操作上较为困难,很少在实践中使用.侵权人所获利益计算方法并非是为了直接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是寻求一种公平的解决方法,德国法院会先确定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应扣除的成本,以及因专利侵权所获收益占总收益的比重,后计算得出侵权人所获利益.合理许可费的计量方法是德国司法实践中运用频率最高的方法,德国法院在确定许可费的计量基础以及许可费率之后,即可计算出合理许可费.德国对这三种方法的具体适用对我国有积极的借鉴意义,我国应减少法定赔偿计算方法的使用,并应以上述三种方法为核心,科学、准确地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  相似文献   

9.
在个人信息泄露愈演愈烈的背景下,美国已开始运用不当得利规则救济受害人。传统侵权救济路径下,由于损害认定的争议,受害人往往难获救济;即便引入“风险性损害”,其理论缺陷也会阻碍实践应用,包括压抑个人行为自由、混淆损害发生风险与损害扩大风险、混淆风险预防与风险损害赔偿、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等。美国判例表明,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利用个人信息获取的收益构成“积极”不当得利;还可运用超额给付和商业机会理论,将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当克扣的安保费用认定为“消极”不当得利;其说理路径在中国具有可适用性。相比于侵权救济,不当得利救济路径具有优势:不当得利之损失的认定难度小于侵权之损害;不当得利返还数额不受填平原则和禁止得利原则的限制;发生下游显著损害时,受害人可同时请求侵权赔偿。司法实践中,可根据不同情形灵活认定不当得利,并借鉴消费类民事公益诉讼,在不特定受害人群体中妥善分配返还的利益。  相似文献   

10.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论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形成于奴隶社会.由于历史阶段不同,各国制度不一样,各国的法律规定也不相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此都进行了规范,但其赔偿范围均限于“物质损失”范围.众所周知,某一行为对受害人的损害除了可能造成物质损失外,精神损害也可能发生.因此,笔者就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原则、数额进行探讨,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共商良策,完善我国立法.  相似文献   

11.
在偷换商家二维码取财的案件中,商家既是财产损失者,也是刑法上的被害人;顾客既没有产生规范意义上的认识错误,也没有基于处分意思处分财产,既非被骗者,也非被害人。该类案件取财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双方沟通交往型的诈骗犯罪,无论是将案件理解为两者之间的诈骗还是三角诈骗,都面临着难以肯定基于处分意思的实行行为等障碍。二维码案件的实质内容是违反被害人本意的盗窃行为,其行为对象是商家的债权这一财产性利益;肯定对占有的规范判断和对债权的观念占有,也完全可能。在对处分行为的主观要求与对占有判断的观念理解、规范理解之间,将二维码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既是法益侵害说更可能采用的立场,也有助于严而不厉思想的落实。  相似文献   

12.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赔偿范围问题在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一直颇有争议。本文基于缔约过失责任概念的基本界定,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基本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相应地,为契合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初衷和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包括了间接利益、非财产上损失以及第三人等损失,但应以履行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13.
个人信息侵权损害源于个人信息权益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侵害,损害的新型特征及复杂样态引发了救济难题。囿于传统损害观念无法回应信息社会风险治理的现实需要,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未来损害风险的增加、风险预防成本、风险引发的焦虑)在依据传统侵权损害理论寻求救济时面临困境。化解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性损害救济难题既需要理论支撑,亦需要方法论指引。风险性损害的可赔偿性因风险符合损害的质的规定性(法律上不利益的本质属性)与量的规定性(符合特定法律标准),是大数据时代实现侵权法多重功能的客观需要且符合法律体系逻辑推演结果而得以证成。风险性损害认定可以动态系统论为利益衡量的方法论基础,"实质性风险标准"和"合理性标准"构成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基础评价,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信息处理目的、方式、持续时间、风险预防措施采取情况和影响后果等是动态系统论分析框架中的要素,在具体个案中应综合衡量相关要素并结合相应法律标准作出判断。  相似文献   

14.
依告知同意原则构建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面临着过度收集、擅自披露与滥用等问题的严重挑战。公权保护路径存在监管力度、范围及效力的局限性,而传统侵权法上的损害观念架空了数据主体的私法救济权利。因此,为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扩张侵权法上损害的含义。法律上可予赔偿的个人数据损害应延及两类新型损害:数据主体遭受次生损害的风险,以及社会分选歧视、数据监控、自动化决策等造成的人格利益减损。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为解决风险与人格利益减损所产生的经济量化与举证责任之困境,《个人信息保护法》应采用知识产权法中广泛适用的法定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的行为类型仅限于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代表的转移行为,没有将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纳入规制范围,造成刑事规制出现漏洞,体现了将个人信息自主片面地理解为转移自主、忽视使用自主的法益认识缺陷,进而仅以防范非法转移个人信息为入罪逻辑,使得个人信息法益刑法保护不周延。当前个人信息已然成为网络犯罪中的关键要素,非法使用个人信息现象愈演愈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经逐渐形成“提供者—中间商—非法使用”的完整黑色产业链,各环节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通过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变现牟利是诱发个人信息泛在泄露以及违法交易激增的根源,刑法单纯打击制裁非法转移个人信息行为只能是治标之策,导致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刑事治理效果欠佳。随着进入大数据深度挖掘应用阶段,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背景下根植于个人信息的人身性、财产性、公共性等复合法益属性的使用价值日益凸显,使得个人信息使用自主相较于个人信息转移自主更具核心法益地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重点理应从转移环节转向使用环节。非法使用个人信息属于下游行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大损害或威胁,与处...  相似文献   

16.
公物的本质在于提供公众使用,公物利用的核心就是公共利益如何得以实现。但是由于公共利益概念过于抽象,难以对其界定却又不得不面对。纵观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法国经历了从公用到公共服务的演变,而美国通过学说和判例不断拓展公共利益的内涵。鉴于公物利用的本质在于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因此,面对公物利用中诸多利益的冲突,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应进行合理的利益衡量,以确保公共利益是最大限度的合理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受害人同意是侵权法上的重要抗辩事由之一,具有使侵害人实施加害行为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法律效力.受害人同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受害人同意法律效力的基础有正当理由说、权利抛弃说、受害人过错说.受害人同意是一种正当的抗辩事由,而非免责事由,其基础应当考虑行为自由、权利滥用、利益量衡、法律价值趋向等方面.  相似文献   

18.
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是建立在利益平衡论之上的贯穿于反倾销法律制度中,体现反倾销法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利益平衡原则是反倾销法的指导原则,而公共利益条款是利益平衡原则的集中表现,反倾销法利益平衡原则的确立能体现反倾销法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指导反倾销实践,也有助于克服反倾销法的消极作用,从而构建和谐世贸环境。  相似文献   

19.
完全照搬民法中法人的本质来阐述刑法中单位的本质,进而以民事行为能力,或独立的财产与经费作为认定刑法中单位的依据不可取,只有肃清民法的规范因素,在单位现实存在的基础上,重新融入刑法的价值诉求,才能准确解读刑法中单位的本质.由此,现代刑法必然以内含着过错责任和自我责任的罪责原则为基石,刑法中的单位亦是一个意志载体,其本质是以利益为内在核心,以组织机构为外部保障而形成的团体意志.相应地,判断一个团体拥有犯罪主体资格的标准是:该团体具有相对独立于其成员及上下级单位的意志,即从单位的组织结构入手进行分析,着重考察单位有无权力配置与相应的监督制衡机制.  相似文献   

20.
法益具有立法批判、解释机能,能够、应当、且需要存在。当前学界对法益抽象化、精神化之批判存在前提设置不当、循环论证及混淆对法益进行抽象化、精神化理解与刑法是否应保护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的关系的问题。唯有完成法益抽象化、精神化问题的理性型塑,才能合理认知法益论,进而实现刑法处罚的正义化。即使刑法不当保护了某些抽象化、精神化法益,也只能证明法益的立法批判机能需要得到进一步发挥。若从外在形式与内在内容这两个层面上理解“抽象”与“具体”之意,则刑法法益的抽象化不止是个例,诸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的正当化已然表明某些精神化法益值得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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