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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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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服务的公共品属性决定了政府补偿的必要,但是政府补偿并非生态补偿的唯一形式。我国生态服务领域市场机制的运用主要在流域补偿和排污权交易领域展开,为我国生态补偿市场机制的运用提供了充分的实践经验和启示,排除政府的行政干预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域外市场经济的发达为市场补偿机制提供了良好运行平台,其中产权界定清晰是域外市场补偿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  相似文献   

2.
流域生态补偿模式及其选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模式主要有政府补偿、市场补偿以及NGO参与型三种模式。其中政府补偿模式包括财政转移支付、政策补偿、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方式,市场补偿模式包括自发组织的私人交易补偿、开放的市场贸易以及生态标记等。在流域生态补偿过程中,应根据三种补偿模式及其适用范围,结合受益主体的不同特点,进行补偿模式的选择。对生产用水及经营用水适用市场补偿模式,对生态用水适用政府补偿模式,对居民生活用水适用水厂参与型的补偿模式。  相似文献   

3.
流域生态补偿是利用经济手段对流域生态的外部性进行矫正的一种手段。政府强干预型与市场主导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都各有优缺点。当前,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存在法律机制尚不完善,水资源的产权模糊,补偿主体不明确,补偿方式单一,公民参与渠道不畅等困境。为构建高效的跨行政区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制定专门性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健全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体系;既要在近期充分发挥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又要在远期着眼于建立市场手段为主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公众参与的经济激励机制,以提升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认可度与制度效用。  相似文献   

4.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目前,我国森林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生态补偿内涵与外延的界定不清、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及缺乏市场化机制等问题。建议生态补偿立法应明确界定生态补偿的主体、建立科学的补偿标准、采取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5.
对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认识的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实践及制度完善。明确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正确认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前提。抑损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费的征收主体)和受益者(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者),增益性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政府(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主体)和贡献者(为流域生态恢复与改善作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立法确立政府在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发挥其在流域生态补偿中的协调作用,满足受益者的流域资源开发利用需求,调动贡献者的流域生态保护积极性,建立以行政权为核心的良性互动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体系,有助于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跨流域调水的生态补偿是平衡跨流域调水中调水区与受水区利益的办法,也是水生态保护的重要手段。我国的水资源权属制度决定了政府在调水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主导也有效地解决了跨流域调水涉及面广、所涉利益复杂、补偿方式需要多样化的问题,也符合了水资源的公共产品的特征。但是,目前我国政府主导的跨流域生态补偿也存在着法律不完善、补偿资金规模小、补偿方式单一等一系列的问题亟需解决。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引入市场配合和公众参与,多方面拓宽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构建我国的跨流域调水的完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以澧南垸为例探讨的洞庭湖区蓄洪垸生态补偿机制,包括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及补偿运行机制等。补偿主体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并由政府补偿逐步过渡到市场补偿。澧南垸生态补偿标准约为6 000元/hm.2a。补偿方式有政策补偿、资金补偿、智力补偿等。政府部门要通过承担责任、制定规章、加强宣传等办法促使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行,并制定一系列的生态补偿措施。  相似文献   

8.
海洋生态补偿作为调节海洋生态保护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公共制度,对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和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体系、利益相关者界定、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核算、补偿资金筹集方式、补偿方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各效力层次的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体系,建立和完善海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确立多元化的海洋生态补偿主体,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标准评估制度、海洋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制度、市场化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相关管理配套制度等方面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流域生态补偿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恢复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存在着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不到位、流域生态补偿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错位、流域生态补偿市场缺失以及流域生态多头管理的弊端。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度创新和法制完善的途径,为我国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运转提供强力的管理机构、完善的市场和充足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10.
经济学视角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流域生态补偿是协调流域上下游之间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流域生态经济补偿理论包括外部效应理论、公共产品理论和生态资本理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流域生态经济系统是一个开放的复杂系统;是一个非平衡和复杂系统;存在着非线性作用机制;并且系统内外存在着大量的随机涨落及其涨落的放大机制和突变性.因此,需要从生态补偿主体、生态补偿对象以及生态补偿方式等方面构建流域水资源的生态补偿机制.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关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关系,生态补偿制度是协调两者关系的一种手段。流域生态补偿是指由政府或者由造成流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受益者,对流域生态保护者或受损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成本,按照一定的标准、方式给予的经济补偿。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建立政府主导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应是将来立法的主要方向。  相似文献   

12.
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与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反省,探讨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问题。认为水污染事件背后是分处松花江上下游的吉林和黑龙江两省之间基于“相互性”而长期存在的利益冲突,构建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矛盾的主要方法。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框架包括补偿主体与受偿主体、补偿资金的筹集、流域生态补偿管理机构以及补偿资金的支付等内容。  相似文献   

13.
流域生态补偿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保护制度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许多国家已展开对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本文根据生态补偿的付费主体,将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划分为政府付费型和使用者(受益者)付费型,发现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选择受到生态服务的类型与性质和交易费用等因素的影响。在总结流域生态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太湖流域现有生态补偿机制及存在问题,尝试设计多地区—多主体—多层次的太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框架,为太湖治理提供政策参考,进而推广到其他流域。  相似文献   

14.
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生态补偿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但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建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准确界定概念,还应遵循一定的原则,注意相关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才能缓解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生态补偿制度是一种为改善、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调整利益相关者保护或破坏生态环境活动产生的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环境利益均衡,促进环境公平、正义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制度。构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应坚持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相结合原则,在此基础上还应合理界定补偿主体,实行政府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补偿制度,完善生态补偿税费制度,从而达到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5.
流域生态补偿是生态补偿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对于协调区域利益冲突,促进全流域经济、社会与生态持续、健康地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本文在查阅国内学者有关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流域生态补偿概念、生态补偿主体、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进行了综述,并指出了流域生态补偿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在现有政策法规文本中,对生态保护补偿的界定有“利用者补偿”“生态损害赔偿”“奖惩双向补偿”等多种表述,概念的模糊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构建与运行效果。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仅限于正外部性补偿,在法律性质上与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损害赔偿、环境保护税费等制度存在本质差异。未来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完善需要在立法时清晰界定其含义,厘清“谁补偿谁”“补偿多少”“怎么补偿”等问题,并依据环境法一体化治理原则,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协调对接。  相似文献   

17.
基于主体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国家主体功能区划,自然保护区被界定为禁止开发区域,必然要对其科学有效地实施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应当结合当前主体功能区划的政策导向,进行重新定位与构建。依据公共物品与外部性等理论,为缓解现实矛盾,需积极探索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的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涉及政府与市场两种基本途径或机制范畴,合理安排相应的政策引导与制度创新。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加快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立法调整,无论是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还是市场经济手段的生态补偿政策,都需要立法确定其方针原则、实施模式及机制。  相似文献   

18.
论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保证京津冀地区的公平发展,应建立区际生态补偿制度以弥补冀上游地区为保障京津发展而遭受的损失。构建京津冀区际生态补偿制度需在遵循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原则及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外区际生态补偿经验,正确界定补偿主体、受偿主体,采用公共财政支付、设立区际生态补偿金、建立政府引导下市场交易机制、实施异地开发、开展技术援助等多种补偿形式,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实现京津冀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9.
生态市场补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人类活动给生态系统及环境资源造成的破坏和污染后果是严重的,必须寻求有效的制度加以补偿、恢复和综合治理.生态市场补偿制度正是在其他制度如生态政府补偿制度规范失控的情况下引入的.他具有利用市场自发调节和主体多元、内涵丰富等特征,所以,该制度的引入不仅丰富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内容,也使得生态环境的保护更为切实有效.  相似文献   

20.
流域生态补偿是河流综合治理的发展方向.湘江流域水权交接能够有效解决水资源“行政外部性”矛盾,生态补偿可以解决水资源“经济外部性”问题,两者的有机结合的水权交接补偿机制是湘江流域综合治理的有效手段.设计湘江流域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还需要针对湘江流域特点,在界定交接点的基础上找准水权交接生态补偿机制的路径与方式,才能有效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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