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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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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民间金融历史久远,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已经大规模存在,并对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和正规资本相对缺乏的农村发展起着重要作用.民间金融的发展并不缺乏法律认可上的障碍,而是在制度和法律保障上存在缺陷,这主要是由于国有正规金融机构对金融业的垄断导致.打破金融垄断,让民间金融进入正规金融体制内并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是民间金融制度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反垄断视角下的民间金融制度设计包括:根据WTO法律框架对内开放金融业;降低金融业准入门槛;完善金融业反垄断立法.  相似文献   

2.
现行法律未对民间金融活动做前瞻性的规定,使其游离于正规金融制度之外,增加了金融风险.对两岸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分析发现:建立民间金融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并对其加强监管是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针对不同的民间金融主体,设立不同的准入制度,将破产制度、保险制度,以及国家信用制度引入民间金融退出机制,是降低民间金融风险行之有效的办法.  相似文献   

3.
政府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制度供给和市场监管等作用.受传统“金融抑制”、“重官轻民”观念的影响,中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忽视了民间金融的相关立法,存在制度供给失灵:法律制度缺位、配套制度不完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等.民间资本固有的高效率与低门槛使其存在巨大的需求市场,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利弊共存.现实亟需政府作出制度回应,引导民间金融逐步走向规范化,破解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法治化路径难题.  相似文献   

4.
农村民间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种金融制度的安排是由其所处的经济阶段所决定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主要是因为在现阶段它拥有比农村正规金融更高的效率。本文针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特点,运用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对农村民间金融交易费用进行了分析,认为交易费用低是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主要成因。并指出只有承认民间金融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正确引导、科学规范,促进民间金融的有序发展,发挥农村民间金融的积极作用,才是我们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我国民间金融活动迅速发展,由"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所引发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民间金融的专门立法,在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上甚至存在着合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等问题,这不仅使得民间金融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且阻碍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为此,应当建立健全我国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引导民间金融朝着法治化的方向发展,使其能够加入我国金融业的竞争,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6.
民间金融是湖南中小企业和农户的重要融资途径,对其发展起到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为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功效和抑制其内在弊病,湖南应对民间金融采取疏导并举、综合引导、以制度规范其发展的基本政策。在承认民间金融正当法律地位基础上,制定《湖南民间金融管理办法》,构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对接机制和民间金融规范发展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7.
民间金融是一种内生性的制度安排,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制度层面上的合法性。但值得关注的是,民间金融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在正规金融体系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它有效地填补了其服务空缺,另一方面民间金融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并且会引发高利贷、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本文提出要想解决民间金融产生的问题,必须疏堵结合,尽快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积极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拓展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以及完善金融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8.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独特的金融创新机构,它来源于民间金融,产生于特殊背景之下,不论根据现有法律法规还是金融法理论,它都属于金融机构。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可将其定性为介于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之间的半正规金融机构。然而,此种半正规金融机构很可能只是一种过渡金融形态,随着制度的变革,小额贷款公司的地位并非一成不变。而在决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供给时,必须正视其产生背景、法律性质以及面临风险的特殊性,并在监管目标和具体措施的设定上作出必要的回应。  相似文献   

9.
民间借贷作为民间金融的主要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相冲突且滞后于社会实践、管制过严、监管不到位等,使民间借贷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弊端。通过为民间资本提供可靠的投资渠道并扩大民间借贷合法化范围、建立健全利率市场化和信息公开化制度以及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主体,使民间借贷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0.
[摘要]民间金融虽处于监管体系之外,但其健康发展离不开制度规范。如果通过正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进行全面监管,其成本将无比高昂。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对民间金融的规制与正规金融的管理分别开。鉴于此,民间金融运行的环境更趋近于具有竞争的市场,契约自由在其中起到主导作用,因而适用于正规金融的体现行政主导或具有行政强制性的法在该领域均不适用。由于民法属于典型的私法,并且以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为基本原则,完全符合民间金融的属性,比其他法律更能满足其运行环境和运行方式的需求,因而以民法方式规制民间金融是最主要的选择。我国的民间金融也不例外,宜在未来的民法典中设专章予以规范。同时,根据我国实际在其他法律中规定其获得法人资格的条件以促进民间金融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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