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理论与方法兼及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要求,折衷于实证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能坚守科学性与客观性而又不忽略价值的意义与理解。他既不同意实证主义把人类行为化约为可观察的外部表现的做法,也不赞同完全回到人的主观世界.进行没有任何验证标准的“思辨式”研究。马克斯·韦伯是一个穿梭于科学客观性与主体价值之间、因果解释与意义理解与阐释之间的智者。这为法学研究或法律实践提供了一种方法论的基础和指导。因为,建构一种不同于自然科学,而又能够保证其客观性的社会科学方法,是法学或法律运作的一项长期的任务或追求。  相似文献   

2.
近代以来人们对科学知识客观性追求的焦点逐渐由自然科学领域转移到社会科学领域,在对社会知识客观性的这种追求中,实证主义的社会研究者采取的是简单明确、直截了当的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原则,而马克斯·韦伯则汲取了新康德主义者价值关联的思想,其方法论原则是一种价值关联的价值中立.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原则是复杂的、深刻的,同时又是矛盾的、暧昧的,由此也就导致了他对社会知识客观性的追求具有一定色彩的乌托邦性质.  相似文献   

3.
在语言问题、客观性问题和分界问题上,逻辑实证主义都是陷入困境的,从而其基于事实与价值的两分而将价值问题排除在理性探讨的范围之外的论断是无法被充分辩护的。否定价值领域内的智识可能性将从根本上否定我们对于正当性追问的意义,并剥夺我们对自己置身于中的社会秩序与政治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性反思的资格。而"价值客观化"的努力者则在其所理解的"科学确定性"的意义上来把握价值问题,导致对确定性的迷信。在价值领域内,理性具有参与的能力及作用。对于价值领域内的智识可能性,其所必需的理性无法达成对于世界与生活的最终理解和绝对把握,然而却能完成在具体历史情景中的使命。从而,对待价值问题的合适态度应当是一种恰当的"道德实在论",它首先承认价值领域内的智识可能性,但并不因此而承诺某种确定无疑的道德体系或价值集合。  相似文献   

4.
自从法律出现以后,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法学家和哲学家们所重点关注和研究的问题.在近代以前,法学一直没有摆脱其哲学的附庸的身份,这导致法律在实践中可操作性较差.又由于受到不确定的价值考量因素的影响,使法律的统一性难以得到有效地保障.直到19世纪初,英国著名的法理学家奥斯丁开创实证主义法学,才使法学摆脱这种尴尬局面.但是由于传统实证主义法学自身理论的缺陷性,无法应对自然法学理论上的挑战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为此,20世纪英语世界最伟大的法学家哈特在对传统实证主义法学扬弃的基础上创立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统一性要求,是法律实践理性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论法律实证主义的内涵、意旨及当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锐 《兰州学刊》2009,(9):136-139
法律实证主义是20世纪西方三大主要法学流派之一,同时,它还是一个难以精确界定的法学流派。法律实证主义是使用分析方法研究实在法的描述性法律理论,其主旨在于:通过概念分析,使得法学成为一门自足的科学,为法律的正当性提供一种现实性根据。法律实证主义理论对于我国的法学发展、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6.
帕森斯的"分析实在论"尽管在理论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与涂尔干等人主张的"实证主义"立场有很大不同,但以孔德所确定的"实证主义"含义来看,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脱出实证主义的窠臼,因此在我们看来,帕森斯的"分析的实在论"只能被视为是另外一种类型的实证主义科学观,而不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科学观.  相似文献   

7.
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者认为,法律效力之判准——承认规则能够包容进道德标准而存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是一种可能的包容关系。此种理论观点既与否认法律效力判准上存在道德标准束缚的排他性实证主义法学相区别,也与主张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自然法学相对立。包容性实证主义法学展示了道德包容于法律的另一种可能路径,使法律与道德的可能分离论点得到了进一步说明。  相似文献   

8.
近代以来人们对科学知识客观性追求的焦点逐渐由自然科学领域转移到社会科学领域 ,在对社会知识客观性的这种追求中 ,实证主义的社会研究者采取的是简单明确、直截了当的价值中立的方法论原则 ,而马克斯·韦伯则汲取了新康德主义者价值关联的思想 ,其方法论原则是一种价值关联的价值中立。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原则是复杂的、深刻的 ,同时又是矛盾的、暧昧的 ,由此也就导致了他对社会知识客观性的追求具有一定色彩的乌托邦性质。  相似文献   

9.
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及"价值中立"问题,是一个与社会科学观及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紧密相关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迄今仍然众说纷呈且歧义丛生的话题.以自然科学为典范塑造社会科学,否定价值的客观实在性或事实特性,是支撑"脱价值化"主张的基本前提;这个前提并不具有可普遍化的公理意义,在经验主义-实证主义传统之外,虽说拒绝"脱价值化"的具体思路往往不同,但许多思想家都肯定了价值的客观实在性和价值知识的可能性.实证论意义上的"价值中立"与韦伯意义上的"价值中立"并非同一个概念,前者派生于社会科学的"脱价值化",后者立足于社会科学的"价值关联",韦伯并未主张把价值问题从社会科学领域中排除出去,他所说的"价值中立"可解读为"评价中立",意在强调社会科学家应"不作评价"地进行研究,以便遵从科学本身的要求即在事实和理性的引导之下得出客观的结论.问题不在于社会科学是否应该"价值中立",而在于"价值中立"在何种意义上是合理的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是可能的.  相似文献   

10.
方法论的选择是意思表示解释的基础性问题。拉伦茨法学方法论以价值为导向,克服了概念法学方法论形式逻辑的机械性。由于理论预设的理想化,该方法论可能带来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马克斯·韦伯提出的社会法学方法论更为理性,该方法论弥补了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的不足。但马克斯·韦伯的社会法学方法论存在如何实现与具体问题结合的难题。因循不同的方法论将构建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创新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论,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1.
作为实证主义在法学中的理论形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都要求在观察法律现象过程中秉持价值中立和排除主观预断。而语言哲学的诠释学转向证明,对法律文本和法律实践的理解无可避免地带有解释者的前见,前见中包含着传统、权威等因素。解释既是一种创造,也受被解释的文本约束。法律是阐释性概念,法律的确定性是因为前见的先定性,解释者对此不具有可选择性,而法律的不确定性是因为解释的主观性,解释者不可避免地带有自身前见。实现法制统一性的理论探索需要考虑实证规范本身的严密性,也需要考虑规范文本之外的人文因素。  相似文献   

12.
在当代的"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中,除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外,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现代法律诠释学同样参与其中.不同的研究向度决定了"法与意识形态"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些研究向度之间又存在着沟通、对话及相互影响.  相似文献   

13.
法哲学的历史是一个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争相斗妍的历史 ,又是一个理性自身的变迁史。价值唯理性和形式唯理性都无法完成对法律合法性的证成 ,这是对人类理性误读的必然结果。既关注内容 ,又不忽视形式 ,这是法哲学的最终使命。但阿列克西的法律论证理论和考夫曼的关联本体论都无法完成这一使命。诠释性法哲学———一种关于生活的、理解的哲学———将是法哲学的希望。  相似文献   

14.
关于法本质的传统争论之一关涉到法的客观性和确定性问题。而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能够在关于法律解释所具有特性的论争语境下得到更好地理解和评述。因此,从规则模式,法律实证主义和规则怀疑论者,疑难案件的不确定性和司法裁量权,规则和原则等方面论述了有关法律的确定性或客观性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可欲的。  相似文献   

15.
韦伯的“价值无涉”不同于实证主义的价值中立,而是与价值关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社会科学研究者进行经验研究的一种策略,与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具有相近的合理因素,正确认识和理解“价值无涉”原则对推动当前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本土化、国际化进程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从学科视角看,"法学方法"并不等同于法教义学的方法,也无法涵盖分析法学的方法、判例法的方法;从主体视角看,"法学方法"彰显了法学家的方法论,而遮蔽了法官的方法论;从职业技艺视角看,"法学方法"难以揭示法律职业的特性和内容。"法律方法"而非"法学方法"之称谓,更贴切地反映了法学研究向具有实践理性品格的学问、向司法实践过程、向法律职业技艺的嬗变。  相似文献   

17.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性质、目的、为实现那些目的所必要的(组织上和概念上的)手段。法律实效的限度,法律对正义和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在历史上改变和成长的方式。"①可以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律基本理论研究的首要问题。故此,西方两大主要法理学派实证主义法学和自然法学之间长期争论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道德与法",其中法律和道德有无必然联系则是这种争论的核心。他们的辩论起因于对"应当"(Ousht)和"现实"(is或being)之间关系的不同理解。以哈特为首的新实证主义学派认为,"应…  相似文献   

18.
认识论意义上的真理与价值论意义上的至善或正义是有机的整体。在哲学史上 ,真理问题始终是与价值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哲学以真理为研究对象 ,其目的不仅仅是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 ,而在于追求最崇高的存在。真理与至善是人类永恒的心理追求。真理与至善根源于人类思维的普遍规定性 ,客观真理是一种逻辑的存在 ,而不是现实的存在物 ,只有在与作为认识主体的人发生联系的时候才有意义。人类的普遍理性与个体理性之间的矛盾是我们理解真理的客观性的关键。  相似文献   

19.
王增福 《东岳论丛》2019,40(1):29-37
科学主义的自然观将自发性观念从自然中剥离出去,科学对自然的过度祛魅又使其成为一种缺乏意义、价值与规范的领域,由此我们失去了理性思维与独立实在之间的某种联系,理性与自然的关系也无法得到有效证明。麦克道尔继承并创新了亚里士多德和黑格尔等人关于第二自然的思想,将第二自然理解为人们在语言文化共同体的生活实践中通过适当的训练和教化而习得的理性-概念能力,即对理由和意义作出回应的能力。他一方面坚持理由空间的自律性与独特性,另一方面又主张概念能力的自然性与客观性,以此走出彻底的自然主义与膨胀的柏拉图主义在理性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摆荡,消解思想与世界、理性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化的鸿沟,既合理地维护了自然的统一性,使自然能够对我们的思想产生一种理性的制约作用,又科学解释了人类独特的生存方式而没有威胁到人类与动物的连续性。  相似文献   

20.
关于法学属性的前提性认识对于法律思维的进展方向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更多地强调法学的科学属性,那么在法律思维的过程中就会更多地坚持形式主义思维的进路,倾向于对法律规范进行客观性的解释,并将解释结果通过三段论推理运用于案件,其关注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确定性的实现;如果认为法学更多地是有关价值性问题的学问,那么法律思维就会倾向于关心法律的价值性和实效性以及案件实质正义的实现,旨在通过发掘、寻找有关的资料、论据以确证结论的可接受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