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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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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全球化与国家经济主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如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样,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今日国际社会的发展,由于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各国经济合作的需要,对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限制明显增加,许多原来属于国家经济主权管辖的范围均被纳进国际经济条约的体系中,但这并不意味着经济主权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将消失,国家经济主权原则仍将作为国家经济法运行的基本原则而存在。国家经济主权不容否认。  相似文献   

2.
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性事项上的适用问题是极具争议的一个话题.对此不仅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产生了迥异的主张,理论界亦众说纷纭.在考察双边投资条约的演进历史、双边投资条约中争端解决条款与最惠国待遇条款后,本文从分析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的经典案例切入,挖掘大相径庭的仲裁裁决背后所蕴含的理论根源,最后对于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最惠国待遇条款方面应该如何针对不同种类国家,采取差别性战略予以应对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3.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投资篇是美国致力于建立外国投资的国际规制体系并推行其强硬的投资保护政策的重要成果.近年来,由于订立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的失败以及WTO多哈谈判受挫,美国加快了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步伐.然而,美国晚近签署的这些FTAs的投资条款相对于NAFFA的投资篇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都作了较大调整.这些调整反映了美国投资政策的新发展,即力图在保护投资和维护国家对经济进行规制之权利之间寻求平衡.这种新发展将对美国海外投资、FTAs的投资条款和双边投资条约以及未来的多边投资立法产生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4.
国际经济合作分为宏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与微观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两种层次的国际经济合作,都在不同程度上削弱着国家主权的绝对权威。主要表现为涉外经济立法受制于国际经济条约的规定,参与合作的国家放弃经济方面的某些主权权益。但国际经济合作的现实并不能证明国家主权过时,而是更有利于国家维护其主权,并促进了主权观念的发展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经济胁迫本质上是一国利用经济力量来影响他国内政外交事项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霸权主义为导向,以全球经济主导地位为基础,以维护“人权”“安全”等为借口,以国内法律制度为依托,对经济工具的使用凸显胁迫特征。美国经济胁迫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相冲突,且可能违反美国在国际条约中所承担的义务,而无论是其所宣称的对经济主权的行使,对“人权”“安全”等的维护,对反措施的援引,还是国际条约的安全例外条款,均不足以作为其行为正当化的事由。美国经济胁迫已对他国的合法主权选择乃至全球多边体系造成严重影响。对此,中国需澄清何为经济胁迫,明确表达立场;充分发挥大国作用,坚持以多边形式解决问题;完善国内立法,适时采取反制措施。  相似文献   

6.
《江西社会科学》2014,(6):151-158
现代国际投资中直接征收罕有发生,由间接征收取而代之。对于何为间接征收,双边投资条约等国际投资协议中并无详细定义,这给国际投资实务带来了困惑。新近的Saipem案中,国际投资仲裁庭认为东道国法院干预商事仲裁并最终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构成间接征收。分析新近相关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可以发现,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一定情形下构成双边投资条约所言"投资",而法院不予执行商事仲裁裁决的行为在一定情形下可能构成间接征收。  相似文献   

7.
《江西社会科学》2019,(11):172-180
以投资条约为基础的国际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争端的主要方式,但近年来国际投资仲裁因其高风险、高成本而备受诟病。在这一背景下,调解制度逐渐受到关注。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一直未被重视,由于传统投资条约中涉及调解的规定抽象、模糊甚至多年缺失,即便新近的投资条约提及调解,调解依旧很少被当事方选择。此外,新一代的部分双边投资协定中关于调解适用于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规定,也将进一步导致投资条约的双边化风险。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规则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改革当下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构建有效的调解制度十分必要。统一推行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化改革,促进投资仲裁与投资调解相结合,强调将调解作为前置性程序是可行之道。我国作为签订投资条约的大国,又有着丰富的调解文化,也应积极探索调解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的适用以主动应对革新。  相似文献   

8.
自上世纪中期以来,国际直接投资活动发展迅速.东道国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投资,往往会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签订承诺保护外国投资者所有投资权利的"保护伞条款".这一条款的创设,使得此后外国投资者能够以东道国违反与其签订的合同义务为由,通过"保护伞条款"将本属东道国国内管辖的合同争端,上升为东道国需担负国际责任的条约争端.ICSID对两个SGS案及相关系列案件的不同裁决,体现了国际仲裁庭对于"保护伞条款"在确定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管辖权中适用的态度一并无统一标准,个案区别对待的原则.因此,对于目前兼具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中国而言,在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应给予"保护伞条款"以更多关注,以求最大限度维护我国利益.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6,(3):13-20
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中国南沙群岛的主权不仅是基于历史事实的先占,而且具有国际法上的依据,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有关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确立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是相容的;根据国际社会公认的禁反言原则,南沙群岛其他争端国都曾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时际法等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和相关司法判例也支持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越南、菲律宾等国所主张的继承说、邻接权和有效控制说在国际法上都没有法理依据。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国家主权债务重组行为引发了一系列投资仲裁案件,裁决此类仲裁案件的一个前置性问题为仲裁庭管辖权的确定。从现有的仲裁实例看,各仲裁庭并未就主权债券的投资争端管辖权问题达成共识,所涉分歧主要体现为主权债券的金融性质、领土连接性要求、Salini标准的引入及管辖权竞合等问题。仲裁庭在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就相关条约进行解释时,应当注意根据投资条约用语及上下文决定是否对投资定义条款采取宽泛善意的解释原则,而对《ICSID公约》第25条的解释应当摒弃纯粹的主观解释方法,引入客观解释标准,并在投资仲裁中兼顾债务国主权债务危机的有效化解及债权人的条约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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