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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自20世纪90年代末引入中国后引起了学界的研究热潮,但从法学等多元视角研究的不多。应基于法务会计在中国的本土化进程、建构法务会计职业、促进会计与法律职业协同发展的目的探讨法务会计基础理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法律、会计、审计、评估等工具处理和解决主体财产的非法侵占、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的社会专业活动。法务会计是会计、法律等复合交叉的社会专业活动,具有特定功能和价值,其最终目的在于维护主体财产安全,能够产生良好的法律、经济、社会、政治功能。文章主要探讨法务会计的内在本质和基本目标,以促进中国特色法务会计理论体系的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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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会计是会计、法律等复合交叉的社会专业活动,能够促进会计、法律职业的良性发展,其特定功能和价值的发挥,必须依赖于不同法务会计主体实施的行为活动,分别在不同的区域和边界履行职责,处理和解决主体财产的非法侵占、损害赔偿、保值增值问题,履行主体财产的安全、保值、增值使命.法务会计司法主体具有最后防御保障功能,但不能代表法务会计行为主体的全部内容,要充分实现法务会计使命,必须建构法务会计中介主体,充分解决社会财产纠纷,维护社会产权秩序,保护主体财产的安全秩序和保值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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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制度的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实施后,该条例在拆迁原则、拆迁体制等问题上因与<物权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而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无法可依.为此,国务院应抓紧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面对"公共利益"界定上的争议,建议用列举法从宽列举公共利益,难以明确界定为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程序界定机制进行界定.<物权法>实施后有权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主体只能是政府.国务院新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时,必须对被拆迁入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对非公共利益项目的拆迁补偿也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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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问卷和个案访谈的方式对四个省房屋拆迁中的纠纷与法律适用问题的社会调查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政府应完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尤其是提高补偿计算标准,方能有效化解拆迁中的矛盾。而从体制层面来看,法治是解决拆迁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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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旅燕 《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9):186-189
文章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条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了现有法制背景下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性质,探讨了征收决定的程序、征收补偿的实施及法院司法审查的介入等所存在的实际困境,探讨解决或缓解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完善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机制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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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侯汉杰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25(5):23-29
城市房屋拆迁是一个敏感而又普遍的社会问题,广为社会各界瞩目。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并简要分析拆迁制度的法律特征属性,然后着重剖析具有强制力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理论依据,即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从法律上判断一项具体的拆迁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标准。为规范拆迁,保证政府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活动中正确履行相关职责,应当借鉴有关国家在城市改建中的公共开发制度和广州市的城市房屋拆迁模式,以期建立一套更科学、公正、有效的房屋拆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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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房屋拆迁改造是城中村改造中的核心问题,关系到村民、开发商和政府等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城市化进程和社会的稳定。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城中村房屋拆迁是一种征地拆迁,并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城中村房屋拆迁改造中,涉及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三方主体,由于缺少全国性的法律规范,拆迁补偿安置成为三方主体面临的最为复杂和关键的问题。对于因拆迁补偿安置而产生的争议,应根据争议的性质采取调解、协商、诉讼等不同的解决途径和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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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征收"一词的内涵与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的"taking"涵义相当,但其已突破行政法的意义范畴,彰显宪法性含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能否有效遏制我国的城市房屋拆迁暴力、混乱局面,关键不在制度设计是否完美,而是在于其实施的人文情境等因素是否具备。文章以比较法律文化的视角,界定了我国房屋征收的法律性质,阐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取得的新成就,透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面临的传统文化制约、执行难到位等诸多挑战,并提出:必须充分认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作用,努力寻求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点,建立真正的民众参与机制,才能实现条例的立法初衷,促进国家发展和个人利益保护的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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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房屋在《房屋拆迁条例》下存在着补偿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商谈机制等诸多结构性悖论,新出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房屋拆迁的法律关系进行了重构,解决了公众参与、国家补偿等问题,但对于拆迁的核心问题——"土地使用权"仍然没有予以关注,与其相关的土地资源再分配、土地财政等问题尚未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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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中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与《物权法》的实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房屋拆迁问题及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调整缺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在这些房屋拆迁纠纷事件中,政府、开发商、法院、建筑公司、社会公众都卷入其中,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政治权力以及商业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纠缠错结,愈演愈烈,造成社会关系的高度紧张.本文旨在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探讨现行拆迁制度的利弊得失,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对政府、开发商、被拆迁人的各自利益关系进行梳理,进而对<物权法>制定之后相关法律调整下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最后在总结经验和法律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完善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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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虽然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为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和城市发展需要发挥过重要作用,但因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已不能适应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工作需要,修改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不仅规定只有国家才具有征收主体资格,并应“先补偿,后搬迁”,而且从制度源头上理顺了城市发展的公共需求与公民财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为“杜绝暴力拆迁”,进行公正合理的征收与补偿铺平了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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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运行机制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城市房屋拆迁的目标定位应当体现社会公共利益性。拆迁行为模式宜更多定性为政府行为,拆迁主体的选择,需要回归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必须是以界定被拆迁人对于房屋与土地的产权归属为前提,拆迁补偿安置的定价机制,需要充分体现市场交易准则,相关的补偿安置制度安排需要从产权制度与市场机制出发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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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的实质为房屋征收(或称不动产征收),是公权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私权的合法剥夺,是政治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市民社会的干预。基于人权、自由、秩序诸价值的考量和公权与私权、拆迁入与被拆迁入利益平衡之需要,以私权保障理念为基点对现行失范的补偿法律制度予以重构,对于构建一套合理的保障被拆迁人利益的拆迁法律、法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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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是典型的政府征收行为,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过程,拆迁过程实质上是政府的拆迁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博弈,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没有强调正当程序对财产权的保护,导致了拆迁权的滥用.激化了社会矛盾.因此如何从程序上规范拆迁成为文章分析的主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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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权是人权的一项基本内容。目前,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征收的法律依据、拆迁机制、权利保障和拆迁行为不完全适应并满足权利保障需要。完善拆迁法律规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仅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亦关系政治稳定与政府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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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遁形是我国当下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模式的典型特征,也是引发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私权主体与政府、开发商之间产生矛盾冲突的根源之一。在政府遁形关系模式下,往往容易出现公共利益限制的淡化和权力与责任相分离的弊端。应当重建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关系模式,即让公权力彻底退出应当由市场配置资源的领域,或者使公权力从幕后走向前台,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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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本质在于运用公权和会计假账侵占国家、集体和个人资产,谋取私利。从国外引入中国的法务会计,具有防范舞弊、损失计量、诉讼支持、专家证人等特定功能和价值。应结合国内本土资源,建构法务会计治理腐败理论,将法务会计建设成为具有中国特色、吸收其他国家学术与实务精华的复合学科和新兴职业,致力于反舞弊、反假账、反侵占、反腐败、防风险,成为维护主体财产安全、保值增值的新型专业工具,成为治理腐败的重要利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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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实施后城市房屋拆迁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和参与民事行为,其中还存在野蛮行为和暴力违法违规行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立法目的有失偏颇.城市房屋拆迁立法中对公共利益定位不明,导致公共利益对合法私权的侵扰.物权法施行后,应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旧法服从新法的原则来梳理、处理和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物权法已施行,亟须对有关城市房屋拆迁规范进行清理和修订.在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范中,要体现:限制强制拆迁,规范政府职能,实施拆迁听证和完善司法救济等.物权法应将公共利益具体化.物权法对国家行使征收权的相关规定,不能彻底解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问题.物权法的实施,需要公法的整体配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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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震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3(1):48-51
我国城市土地物权制度的特殊结构决定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模式必然异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我国立法可以采取的三种城市房屋拆迁模式中,包含有四层复杂法律关系的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最适合我国国情。因此,我国未来城市房屋拆迁立法应以政府主导型拆迁模式为基础,并以协商型拆迁与折衷型拆迁模式为补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