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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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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制度未以该物权的内在规定性和我国实际为基础,照搬他国准则去规制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与义务。这一重大缺陷使该制度无法对相关问题给予正确的指导和判断,反而引发新的纠纷。故必须理性地对现行《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甄别,以公平不同主体间的权利为理念,科学规范共有部分及其范围;重新定位车位、车库的归属;明确区分所有权人对专用使用权的权利,避免其利益受侵害,以满足我国实际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2.
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一种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其发展的历史、特定的含义和特征 ,区分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我国建立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将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科学定性是建构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但其定性一直是学界的重要争论点之一。无论于理论还是实践,现有定性既无法涵盖和诠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特性和理论,又无法理性权衡共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且与我国实际极为不符。从其特性和我国实际分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并非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准共有,实为具有交错性质的新型共有。  相似文献   

4.
业主共有权是业主核心权利之一.社会成员甚至业主本身对共有权界定认识不清、或是现实条件不足阻碍了业主共有权的取得与行使,导致业主无法实现共有权.本文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入手,在分析共有权取得与行使的理论与现实基础上,认为阻碍共有权的取得与行使的原因是共有权的"外部化"以及业主维权交易成本畸高.为实现共有权,本文进一步提出应修改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及赋予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团体民事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5.
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有部分包括"小共有部分"与"大共有部分"两种。"小共有部分"限定在本栋范围之内,为多栋服务的建筑设施等属"大共有部分"。会所不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范畴,在没有约定情况下,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架空层若规划将其作为车位使用的,应当将其界定为开发企业所有,业主可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将架空层定位为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和设施对待,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单建人防工程一般由政府所有,而结建人防工程应属投资者的开发企业所有,公建配套通常由开发企业代建,建成后移交给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并登记在这些职能部门名下。  相似文献   

6.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现代民法一项基本的不动产所有权形式。在现代各国,高层建筑日益发展,高层建筑物中居民的权利使用方式及人际关系复杂,有的学者把这类建筑物称为“纠纷住宅”。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区分所有权法,因此,笔者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采“三元论”说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专有权、共有权及成员权之间的关系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客体的空间性,最后考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7.
共有权权属是小区建筑物区分所有制度的核心问题。区分所有共有权与一般财产共有权在权利主客体等方面有着显著的不同,并具有特殊的按份共有的性质。国外相关立法和学理对共用部分的界定各有特点,且对其有较为一致的三种分类。中国现有立法中关于小区建筑物共有权权属的规定较为零乱。中国应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统一、完善相关立法,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8.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发展突飞猛进,相应带来城市人口增多、住宅紧张的危机。建筑物空间化、立体化成为解决这一危机的重要途径。与此相对应,建立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正确处理和有效调节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各种相关利益关系并为之提供法律依据,成为理论和实践上亟待解决的问题。新通过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它在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的扩张性、权利客体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的复合与关联性、权利内容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从而确立其特殊的所有权形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体扩张基源于业主所有权人的处分权能,权利客体扩张性来源于客体的流转性,而权利内容的特殊性包含“业主”概念外延的扩大和共用部分的主体扩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表明了所有权限制与社会连带义务的和谐。  相似文献   

1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近现代各国民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均明文规定。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尤其是高层住宅小区发展迅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变动、使用和限制、区分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纠纷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进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立法。我国有必要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公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不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的按份共有,又不同于共同共有。而是以专有所有权为基点发生的权利,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复合性的不动产权利。现阶段我国立法机关的思路是仍采民法模式,从完善法制建设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考虑,宜在时机成熟时,尽快制定独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11.
医疗机构“管办分离”的经济法原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疗机构“管办分离”是一项积极的改革尝试,文章介绍了医疗机构“管办分离”的具体实践情况,并运用经济法相关知识对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12.
普遍人权的普遍性在主体上表现为它的属人性 ,即平等地为每个人所享有。古典人权的主体封闭性使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在实践中不能得到贯彻 ,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出现理论与实践的脱节。普遍人权的主体开放性不是通过一个普适的标准来展现人权的普遍性 ,而是通过人权享有主体本身的广泛性来为这种普遍性原则的贯彻提供现实的感性基础。集体人权的主体可能性是普遍人权主体开放性的逻辑延伸和实际展开。  相似文献   

13.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排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虽同为物上请求权 ,但无论是在客体上还是在法律后果上两者之间存在着很大差异。对它们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不应一概而论 ,而应区别对待。除已登记财产之返还请求权可以不适用诉讼时效外 ,排除妨害、预防妨害请求权以及未登记财产之返还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14.
从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看我国失地农民补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农民失地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趋势 ,如何对失地农民进行有效补偿 ,是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对失地农民补偿的根据 ,现行法律规定造成补偿政策与实践对失地农民补偿的弱化。因此 ,重新界定土地所有权性质 ,使农民成为所有权主体 ,从而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偿机制 ;以“向后看”为补偿原则 ,体现农民的发展权 ;提高补偿费用 ,使其包含保障因素等 ,成为政策完善的关键  相似文献   

15.
私营企业主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发展起来的一个特殊群体。不能把私营企业主和剥削等同起来 ,更不能把它看成是一个独立的资产阶级。事实上它只是一种社会职业 ,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入党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 ,提高党的社会影响力和凝聚力  相似文献   

16.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地被征用,出现了大批的失地农民,因而引发了一定的社会矛盾和纠纷。如何在城市化过程中保障农民土地经营权不受侵害,笔者认为,应当从法律上界定农民土地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从而根本性地提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7.
平等是人类文明的信条,现代平等权已经从形式性平等过渡到实质性平等,从要求适用法律平等到要求立法平等.作为新一代人权的社会权,苛以国家积极的作为义务,以保障公民实质性平等权利的实现.当前,这种平等的社会权利在中国广大农民身上仍极其欠缺,因而亟待法律对农民的社会平等权予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18.
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是土地法制改革中的一项核心议题,它在现行土地法体系的多重目标和逻辑下存在显著的制度冲突和权利限制问题,破题的关键是厘清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和原则。这要求将财产权逻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逻辑主线,将多元目标拣选、提炼为两项原则——即农民权利实现机会和承包经营权益的绝对保障,并以这两项原则划定财产权逻辑的适用前提,而未被转化为原则的其他目标则只能在不违背主线逻辑的前提下设定和适用为该目标服务的规则。在此基础上,制度改革的思路将趋于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经营权共同构成三层次的权利体系。集体所有制仍然是制度前提,土地经营权将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获得创设并承载旧制度未竟的使命,就长期而言,曾施加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转让、抵押、期限上的限制将逐渐弱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再分配将吸纳更多授权性(自治性)规范,但出于经验性考虑,短期内的制度调整仍有待变通设计与实施。  相似文献   

19.
宅基地资格权目前并无现行法上的规范表达和制度设计。对于资格权的性质,学界存在宅基地使用权说、剩余权说和宅基地分配请求权说等观点,但都无法全面体现资格权的制度价值。对学界观点进行梳理与分析,认为资格权应是具有可期待利益的成员权性质的权利,可赋予其宅基地分配请求权和受让权等权能,以保障农户基本居住权益。可完善资格权取得机制,构建资格权的登记颁证制度等,以便于资格权的制度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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