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被告人认罪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中普遍存在,律师在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的案件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解决。笔者认为,转变观念,加强控辩合作与接受转变、实施证据开示是更好地发挥律师在该程序中作用、维护被告人权益的较为可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2.
两高三部于2010年9月13日联合签发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中国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并对相关机关的职责、量刑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该意见存在不能有效保障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被告人的量刑参与权和辩护权的缺陷,从而可能对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造成负面影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在坚持相对独立的量刑模式的前提下,确立"先定罪、后量刑"的两步式庭审程序,并进行被告人不认罪案件量刑程序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认罪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我国在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时,认罪确认在立法上有以下亟需解决的问题:认罪标准及其要件的界定问题;审判前被告人证据先悉权问题;律师帮助权及认罪确认时律师在场权问题;认罪应得回报即认罪从轻幅度问题;设立独立的认罪确认程序问题。上述问题的妥善解决,有利于合理确认认罪并激励被告人自愿认罪,提高“被告人认罪案件”处理程序的适用率,从根本上提高刑事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4.
一在现行立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对刑事诉讼程序有重要影响。刑诉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基于这一规定,该法第131条、第142条又具体要求:“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有  相似文献   

5.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逐渐受到关注。当前我国学术界提出的一系列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的举措,大都是对被告人上诉权进行限制,这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与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司法传统不符,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上诉权是被告人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制度特征及运行环境决定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权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并没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应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的问题,转换思路,即不再局限于限制上诉权,而是通过加强上诉的事前预防和改变上诉后的处理方式规范上诉权,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相似文献   

6.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一定真实,而“非自愿”会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自白的虚假。为合理解释《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一般应当”条款所体现的审前具结对一审法官的约束力,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认罪认罚案件,法官要在庭审程序中以确保控辩之间的前期交涉合法为目的,落实职权调查原则,发挥审判职能。对于此类案件,为了防范被追诉人虚假认罪导致审前具结无法发挥对一审法官的拘束力,一方面,可搭建法官主导的认罪认罚庭审交流机制,向被追诉人提供与法院、检察院进行“法律沟通”的平等机会;另一方面,法官应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透明度,提升判决书的说理性。法官通过严格履行庭审中的程序性义务,防范被追诉人作出“非自愿”“非可信”的审前认罪自白。检察机关应严守法律监督职能,做好认罪认罚案件的法律守门人。  相似文献   

7.
自开展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改革以来,对是否应当降低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一定的争议,特别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关系、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值班律师和量刑建议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科学规范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前审理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补强证据来源于口供或同案被告人供述的要慎重、建立公设辩护人和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两种模式、结合实际推行量刑建议分类精准模式,以切实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相似文献   

8.
刑事诉讼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的充分行使,才有可能有效发挥刑事二审程序的救济和纠错功能,确保刑事诉讼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真正实现。但个别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在本来合意的诉讼“氛围”下却出现了部分“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当一审法院作出从宽处罚后又提出上诉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会损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体现的诚信价值。尽管检察机关的“报复性抗诉”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无正当理由上诉有一定抑制效果,但“报复性抗诉”明显存在法理依据不足的缺陷,不宜作为抑制无正当理由上诉的长效对策。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诚信价值的要求与上诉权保障的需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增设上诉理由审查程序,达到对无正当理由上诉进行必要抑制的目的,是一种可行的方案选择。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对这一条文应如何正确理解?我们认为在总的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尤其是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调解是否必经程序这一问题上分歧还较大,本文试图阐明我们的看法.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确定了新的撤销案件制度,法条本身的高度概括性滋生了法律解释的必要。在对法条进行解释时,需要准确把握法条的每个细节。在判断立功情节是否重大时,不仅要与一般立功相对比,还要与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的“恶”进行对比。国家重大利益的范围包括“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涉及的相关罪名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和第三章。《刑事诉讼法》182条中的“数罪”为规范层面的数罪,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重复追诉。认罪认罚撤销案件制度正当性存疑,背离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院统一行使裁判权原则,因此在案件类型限制方面,排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类型案件以及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  相似文献   

11.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界定之间的冲突,引起本罪与相关犯罪之间发生竞合。应当厘定本罪与相关间接正犯之间的界限。本罪的“组织”行为与教唆行为性质并不相同。本罪的范围不限于实施与财产有关的活动。同时,应当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认定本罪的着手和既遂。  相似文献   

12.
从逻辑上讲,刑法中的犯罪主体和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主体”应具有一致性。事实上,二者常常错位,即是说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不一定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犯罪主体,反之亦然。笔者主要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刑事司法实践三个方面来考察犯罪主体的错位。  相似文献   

13.
现在,构成要件是刑法学的概念,犯罪事实是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二者同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犯罪确证理论。随着刑事立法的发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离,犯罪事实作为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而被延续下来,而构成要件作为成立犯罪的第一要素,专属于刑法。  相似文献   

14.
犯罪既遂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志祥 《南都学坛》2009,29(6):79-84
犯罪既遂是犯罪成立的具体形态之一,是在犯罪已经成立的前提下表明犯罪已经完成的一种结局状态。犯罪既遂条件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既遂罪的犯罪构成是基本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分则条文直接规定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构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的。二者在犯罪构成方面存在"质"的不同,符合犯罪构成行为所成立的就不可能是既遂罪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而是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在这方面,转化犯是一适例,在转化犯的场合,之所以发生此罪向彼罪转化的现象,原因在于发生了根本不能为此罪的犯罪构成所包含的"质"的变化。  相似文献   

15.
论违反行政程序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违反法定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一律得撤销?这在学界一直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本文对违反法定程序里的“法定程序”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并根据行政程序的立法目的,区分广义法定行政程序与狭义法定行政程序之不同。凡是违反狭义法定行政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律得撤销。  相似文献   

16.
本文从立案审查行为的性质及立案的阶段性目标的设置入手 ,论证了立案不应成为诉讼案件的一个独立阶段。认为在刑事审判前程序一体化的大格局下 ,设立新的刑事诉讼启动程序 ,并使其更符合诉讼规律和价值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论述危险犯中危险状态发生后犯罪中止形态的三种观点,分析危险犯既遂说和危险犯中止说的缺陷与不足,从而肯定了实害犯中止说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村民享有罢免权,但是在该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村民行使罢免权的程序及阻碍罢免权行使的相关制裁措施,使得村民在现实中行使罢免权受到了种种障碍.笔者就村民行使罢免权程序上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试论自首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为根据,以预防和控制犯罪为终极目的,对感化犯罪分子主动投案,鼓励其悔过自新,分化瓦解犯罪势力,及时侦破案件有着重要意义.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关于自首的认定问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容易产生分歧,有必要在理论上做出明晰的界定.  相似文献   

20.
从不同的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止犯划分为预备中止、着手中止、实行中止与既遂后的中止,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一般中止犯与准中止犯,不可罚的中止与可罚的中止,造成损害的中止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等多种类型。对中止犯的类型作出新的划分,有助于司法实践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