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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调解不仅有助于“诉调对接”与“大调解”机制的有效实现,而且也是努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调处民事纠纷的一项创造性规定。委托调解在实践中有三种类型,对其应以“准司法性”进行定位。实践中委托调解制度的实行存在着困境,如何找到出路是委托调解制度功能发挥最大化的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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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强调维护与重建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其在减轻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上的巨大功用得到西方各国的广泛认可,"恢复性司法计划"已在西方各国普遍实施.与西方先进的"恢复性司法"相比,我国刑事调解制度目前存在调解适用范围狭窄、忽视被害人个性化需要、片面追求"报应正义"等缺陷,已不符合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潮流.鉴于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存在的缺陷及"恢复性司法"与我国传统调解文化的相通之处,将"恢复性司法"与中国传统调解文化相结合,构建"中国特色"刑事调解制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由于我国目前"恢复性司法"适用的配套措施尚不健全,因此,一定时期内我国刑事调解制度应着重对"恢复性司法"理念层面的引入,与此同时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最终实现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调解制度之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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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纵横》2019,(10):98-103
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法院将已经受理的家事纠纷由法官调解转介给特定的调解组织或人员调解的审判工作机制,其制度内涵有三点:转介主体、转介范围和转介程序。该机制是审判工作机制而非调解的一个类型,因此与委托调解、强制前置调解和协助调解不同。家事纠纷诉讼调解转介机制属于司法调解权的分化,既是对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是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婚姻家庭法变革的需要,更契合民事诉讼社会化的趋势。作为家事审判领域的制度创新,诉讼调解转介机制是民事诉讼"调审分离"的过渡性制度安排,其最终趋势是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全面分离。就家事纠纷解决而言,未来时期内该机制的实效发挥倚赖于专门的调解机构与专业的调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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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中国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 ,对中国的司法改革的成绩与不足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 ,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对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提出了建议。文章指出 ,中国的司法改革应坚持的原则 ,即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要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在民主宪政的政治体制中深化司法改革 ,司法独立不是主张脱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监督制约 ,而是只有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合法正当监督 ,方能有效保证司法独立 ;坚持整体推进与逐步改革相结合。在保持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改革进度大体同步的前提下 ,鼓励司法改革适当超前 ,为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经验。文章认为 ,中国司法改革应当树立大司法观 ,司法改革的目标要明确 ,司法改革应遵循依法行事的基本思路 ;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 ,改革我国司法管理体制 ;同时 ,尽快采取措施 ,积极应对全球化背景下司法改革面临的任务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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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解决机制是以启动国家的司法资源,并以人民法院裁判的方式解决各种民事纠纷.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也随之发生,并且呈现出群体性、突发性等新的特点.新时期具有新特点的社会矛盾,不能再仅仅依靠有限的诉讼司法资源解决.反思我国传统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要想保障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成功,我们就要更新诉讼理念,摒弃"诉讼万能"的错误观点,建立多元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健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既是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多途径、多层次的保障.坚持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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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谋求在"大调解"中的主导地位,是为履行政治职能、 提升司法"治权"及保障部门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力的单边治理中,由于与行政机关在资源掌控与分配上的体制性不平衡,司法主导性停留在诉求层面,司法的实践形态与其官方表达相背离.诉诸"能动司法",亦无法解决表达与实践相分离的矛盾状态.这种矛盾的结合是当下中国司法参与社会运动式治理的根本特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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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效率”已成为 2 1世纪我国司法改革的主题 ,正确理解和认识“司法公正与效率”及其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关系的内涵是实践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前提条件或重要的指导思想 ;坚持“司法公正与效率”必须实行相关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 ,如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和被指控人享有的沉默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和系列证据规则、形成保障合议庭和法官独立审理案件的机制 ,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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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产生、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导下不断完善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从国情出发,学习、继承、借鉴了古今中外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具有公开的政治性、鲜明的人民性、内在的合法性、充分的科学性、积极的建设性、与时俱进的实践性等特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日渐显现.如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叉司法制度成为必须给予认真思考的问题.要推进中国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深化司法改革,就应当进一步加强司法政治和思想建设、司法理论和文化建设、司法组织和队伍建设、司法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对司法的物质保障和民主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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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的时期,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因此,加快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和偏好、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既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司法和谐"理念强调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扩大了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问题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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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内容和客体出现了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新变化,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各种侵害行为使得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为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创新与完善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须统一知识产权"合一审理"程序制度规范,提高审判队伍专业化程度;适时成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的同时.发展并扩大非诉讼解决途径,通过专业的第三方调解、特定案件的行政裁决及仲裁机制来强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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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以法治为基础.要进一步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体系,扭转重发展、轻规范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发展与规范并重的新理念;扭转重效率、轻公平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理念,树立公平与效率并重的新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还必须确认和维护社会权(社会权利).立法者应当建立社会权的有效实现机制.旗帜鲜明地向弱者倾斜原则是现代法治文明与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向弱者适度倾斜的原则不仅不违反平等原则,恰恰是坚持、捍卫和发展了平等原则,并最终贯彻了公平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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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对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发展,也是对整个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式与方法的创新和发展.入世为中国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使司法审判标准与WTO规则接轨,加强世贸协议在我国审判中的适用,并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完善我国民商审判机制和行政审判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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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的推崇与实践运作的徘徊构成了当下中国行政调解的现实生态。适用范围的模糊、机构设置的偏颇、程序设计的缺失以及法律效力的尴尬,是行政调解实践所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的重塑过程中,行政调解具有相应的生存空间,理应成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并列的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法律权威的回归,有赖于激励机制、监督机制以及衔接机制的相互匹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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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社会化是在政治社会化影响下进行的司法改革运动.司法社会化作为政治社会化的一个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法律文化的传播以及通过对司法在开放性和亲和性向度上的改造,使司法摆脱由于疏离于社会而导致信任危机的困窘局面,重新赢得人们的信赖.在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偏重刑事司法的专业化而忽视刑事司法的社会化,从而导致了刑事司法与社会公众感情上的疏离,其解决路径是适度调和刑事司法改革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的矛盾和冲突,在获得社会公众普遍支持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刑事司法的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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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和公安机关的治安调解是大调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化解民间纠纷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其作为两类不同性质的调解,基层公安部门和民警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影响了它们应有作用的发挥。基层公安部门通过实现警民联合调解,做好两者之间衔接,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在调解纠纷方面出现的不堪重负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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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关键环节.因为加强社会工作是化解社会工作的重要手段,是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的客观要求,是实现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有力杠杆.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就必须大力推进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要推进社会工作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实现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整合社会资源,建立以社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