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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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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文化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影响的成因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文化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的养成具有双重影响,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从网络文化的特点看,网络文化丰富多彩,形式新颖,良莠不齐,难以驾驭;从未成年人自身看,他们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好奇心、模仿力和自我意识较强,但认知能力较差;从网络文化的社会环境看,社会、家长和教师对未成年人的引导保护不到位.研究和探索网络文化对未成年人思想品德影响的成因,有助于增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相似文献   

2.
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未成年网民的增加,网络影响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并在现实生活中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象,已经成为当前比较严重的教育和社会问题。鉴于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作用机制的特殊性,有必要以"综合治理、宽严相济"为原则,建立有效的预防和处罚体系。  相似文献   

3.
网络的特殊性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相结合极易诱发犯罪,文章通过实证研究分析并借鉴犯罪场和引力场理论,认为应研制过滤和屏蔽网络不良信息的软件,加强网络立法,完善监护人、网吧经营者、网络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对无法监管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公安机关辅助监护,必要时可以给需要监护的未成年人佩戴电子监控仪,应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网矫学校,在现有的学校内设立网矫班,对需要矫治的未成年人进行矫治和教育。  相似文献   

4.
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并不只是防沉迷系统在游戏或短视频领域的运用,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模式提升了立法规制层次,强化了法律责任和执行机制,其设置目的从防沉迷扩张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全面保护。未成年人模式提供义务具有普遍性,所有涉及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均有可能承担这一义务。对于未成年人模式的发展理念,应当从消极地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向积极地以服务未成年人为中心扩展。解决未成年人模式的当前困境,需要以“易用、稳定、显著”的技术要求保障未成年人模式的可靠性,以反成瘾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模式的有效性,加强未成年人专属内容池建设,激发企业、行业协会、政府、司法机关、家长和未成年人等多元主体的责任意识,并让未成年人参与到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模式的设计运行之中。  相似文献   

5.
网络的出现和普及,使未成年网民数量迅速增加。网络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对好奇心强、控制力差的未成年人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因网络而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必须通过政府、社会、家庭、学校、法律等多方面的因素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  相似文献   

6.
计算机网络的出现给我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同时也给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带来了严峻的挑战。面临这样一个没有国界、充满诱惑力的网络“虚拟世界”,如何有效地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对未成年人出现网络道德问题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的策略,这对他们健康快乐成长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道德建设的影响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兴发 《社会科学家》2005,1(1):158-159
互联网对未成年人道德建设造成了很大影响。网络环境下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应该做到:优化网络道德环境、完善网络道德规范、强化网络道德教育、监督网络道德行为。  相似文献   

8.
面对汹涌而来的网络信息,未成年人是一个弱势群体。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问题,然而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尚不完善。因此,必须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  相似文献   

9.
《江西社会科学》2016,(10):195-201
未成年人已经越来越早地接触互联网,然而网络空间存在大量不适宜于未成年人的信息。为给未成年人提供绿色的上网环境,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级管理是大势所趋,既符合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法律要求,又可兼顾成年人的利益。域外网络信息分级制度的成功经验表明,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分级制度,需要遵循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重、适度监管、社会共同参与和惩罚相济等原则,明确分级范围、分级标准,确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同时还需运用过滤软件等技术手段来配合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10.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通过电脑及智能手机参与互联网的使用.然而,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保护问题则对我国相关立法发起了巨大的挑战.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途径,我国相关的立法现状以及相关网站的自律情况,结合其他国家的相关保护措施,对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保护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网络的产生和发展,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成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问题.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尚不完善.为此,应当在尊重实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并对之作出初步的论证和设想.  相似文献   

12.
网络的产生和发展,使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成为 一个新兴的法律问题。但是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尚不完善。为此,应当在尊重实际的 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制定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并对之作出初步的论 证和设想。  相似文献   

13.
电子商务的普及和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也加入到网络交易中来。现实生活中,电子合同因其特殊的交易过程和媒介对传统的未成年人的缔约能力制度造成了巨大冲击。因此以传统缔约能力制度为基石的情况下,适当放宽和细化对未成年人的电子缔约能力范围,并且对未成年人的电子欺诈行为做出详细规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犯罪始发年龄提前的新特点,许多网络犯罪、暴力犯罪和性犯罪的主体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的年龄规定显然不能防控此类犯罪,这使得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呈现出极度不利的情况。因此,应从犯罪学、生理学和刑法学多角度出发,构建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重新界定未成年人犯罪年龄以及相关制度,包括刑法程序上的特殊设定和独立的少年司法组织体系等,以达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全面防控。  相似文献   

15.
李乔 《中州学刊》2007,(6):113-115
互联网在方便人们获取知识和技能、促进人们沟通和了解的同时,混杂其中的纷繁复杂的色情信息、暴力信息、反动信息、伪科学与迷信信息、诱赌信息、厌世信息等不良信息严重地危害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要消除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危害,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网站文明办网、网民文明上网,同时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他们学会安全、科学地使用网络。  相似文献   

16.
《江西社会科学》2013,(11):189-192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其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网络的泛滥,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传统文化的淡化、道德观念的弱化、人际关系的异化、抽象思维的退化,甚至会产生人格障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法制教育缺失,最终可能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应从净化网络环境,提升教育理念,加强法制教育,提倡社区矫正,实现执法公正等方面进行预防及改造。  相似文献   

17.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三道防线,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防范网络,在当今日益严峻的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下已变得非常急迫。而我国各种教育,特别是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中的缺位,更是昭示了建立家长学校,发挥其作用的必要性。当前,我们应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明晰家长学校的性质和任务,凭借家长学校平台,全面提升家长素质,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撑起防护网,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筑起一道全方位屏障,从而夯实未成年人犯罪防范基础,找准切入点,实现联动和综治。  相似文献   

18.
林贵长  艾丹 《兰州学刊》2007,(1):203-205
博客是继E-mail、BBS和即时通讯(ICQ、QQ、MSN等网络寻呼工具)之后的第四种网络交流方式,是互联网为个人提供发布个人日志的交流平台.负责任的博客提倡共享,崇尚奉献.博客给未成年人提供了表达自我、实现自我价值的新途径,有利于他们的心理健康和利他品性的养成.同时,博客现象也容易造成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和公德意识淡化,婚恋道德意识淡薄.博客实际上还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道德教育新途径.  相似文献   

19.
党和政府对媒体的管理,表征为对顶层制度设计、人财物配置、传播内容规制、媒体经管机制等多维化层面的立体统筹与监管。当前,强化和优化对未成年人涉网权益的保护,既是推进“党管媒体”方式与时俱进的必由之路,更是营造“清朗”网络环境的必由之环。《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制定和修订,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全链条的机制框架,但检例第141号案例中未成年人涉网被害的现实,仍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媒介时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媒介使用权利和个人信息权利,应从以下五个维度展开:其一,在顶层设计上,健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治理,从法律适用、裁判执行等方面建立起综合司法保护机制;其二,在政策规制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强化行政力量行业监管,发挥行政合力,落实普法责任制;其三,在制度优化上,司法部门与行政监管部门完善行刑衔接制度及其实践;其四,监护人和学校提高网络素养及安全意识,提高对未成年人媒介使用的干预水平;其五,互联网平台与网络媒体等相关企业不断推进行业自律和社会责任履践机制等。要对网络媒体等网络平台治理综合施策,堵塞漏洞,以达到“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效果。  相似文献   

20.
我国未成年人面临着日趋严峻的网络情色内容带来的公共健康危机,成为现实的或潜在的受害群体。媒介技术提供了违法犯罪低风险的便利条件及不法行为隐蔽性条件。将倚重刑法制裁作为阶段性治理的策略具有必要性,鉴于保护未成年人作为弱者群体权益的专门法在治理网络情色的法律责任条款设立方面不利于刑事责任的衔接,“父爱主义”作为刑事政策优先的理论解释具有合理性。互联网未成年人情色内容法治路径的优化可侧重细化“罪责相当”的可惩罚性标准,加重黑色利益链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在特定情形下追加强制猥亵儿童罪及增设“传播淫秽、色情物品危害未成年人罪”,并对无控制能力的技术运用明确追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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