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论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目的犯之“目的” ,实质是犯罪动机。为尊重现有刑法理论称谓 ,并与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相符 ,将这种目的称为“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是可取的。目的犯之目的 ,不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它是故意之外独立的主观要件。刑法分则将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特别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在于 :其一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才能对客体造成侵害 ;其二 ,只有具有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犯罪程度 ;其三 ,第二种意义的犯罪目的只是某些犯罪的特别主观要件 ,必须由刑法分则规定。刑法分则规定目的犯之目的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包含式的方式 ;二是明文规定的方式。据此 ,可将目的犯分为两类。  相似文献   

2.
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主要是日本刑法学者针对日本刑法中"共同正犯"的具体规定而展开争议的理论.从日本学者关于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具体主张来看,难以直接用于说明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我国刑法第25条关于共同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本质的理论概括,共同犯罪的本质应当从共同犯罪概念中探寻.  相似文献   

3.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政策和功利性,决定了相关理论研究的现实性,但理论研究固有的价值和使命决定了它可以超越实践.建立在不同基础之上的理论研究的功能价值应该有所区别.从我国的刑法基础和单位犯罪的立法演进看,自然人犯罪是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以此为基点的理论研究立足于现实,对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4.
传统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的解释有失严谨与科学,并且未能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予以严格区分,以致得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要件”这一明显有悖逻辑的错误命题;同时,传统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定位也明显失当。犯罪客体与犯罪客体要件不容混淆。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是犯罪成立以前就存在的一种事实情况,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而犯罪客体要件则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危害行为所破坏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是犯罪成立以前的客观表现之一,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的性能,属于犯罪客体要件的范畴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现有刑罚制度是自然人一元犯罪主体的刑法时代的产物 在国外刑法理论中,,单位犯罪.通常被称为法人犯罪.英国是最早承认法人犯罪的国家;受英国影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相继确立了法人犯罪制度.在大陆法系,法国于1992年在修订刑法典时明确肯定了法人犯罪,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附属刑法中规定了法人犯罪.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事责任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实施犯罪的人所作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针对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的某些模糊认识,说明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媒介,犯罪是负刑事责任的前提,刑罚是负刑事责任的后果;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哲学依据是马克思主义的意志决定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7.
可罚的违法性是指具有作为犯罪而科处刑罚程度的质与量的违法性.这一理论是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实质的违法性、违法的相对性三个方面的基础而提出来的,其在犯罪论上的体系地位应当认为是阻却违法性.该理论对我国刑法具有启示意义,具体而言,一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为但书出罪功能的发挥提供运作空间;二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但书出罪的免责事由上适当放宽.  相似文献   

8.
"预备行为实行化"是立法机关把刑事处罚视线前移而体现预防范式的一种活性立法,它通过提前保护法益、设立抽象危险犯、弱化因果关系以及强调行为无价值等整体融贯、功能耦合的前沿理论获得正当性支撑。我国已在刑法分则中将恐怖活动犯罪的预备行为拟制为实行行为加以对待,从而实现对该预备行为的独立可罚性。该立法对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确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或将面临犯罪圈扩张与刑法谦抑性、应罚性与需罚性、安全与自由等方面的紧张乃至冲突。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平衡各方利益,遵循比例原则,在刑法教义学层面对我国"预备行为实行化"立法的适用尽可能进行限缩解释。  相似文献   

9.
在刑法理论中,"类型观"的生成与拓展,在实质意义上依赖于构成要件理论的推动.从"行为类型"到"违法类型"再到"责任类型",构成要件开始被作为整体的"犯罪类型"加以对待.也正是伴随着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类型"的观念在刑法学上逐渐被接受并得以沉淀.以构成要件为媒介,不但规范与类型之间获得了相互沟通,而且经验与理念亦得以彼此对接.进而,以构成要件理论为启发,类型思维还可以全面推进至刑法的整个版图: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到犯罪阻却事由的类型化;从犯罪行为的类型化到犯罪人的类型化;从犯罪成立条件的类型化到犯罪之法律效果的类型化.如此一来,刑法的知识体系将在类型思维的归整下,变得条理井然、面目一新.  相似文献   

10.
行为在犯罪中具有重要作用,即无行为无犯罪.行为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相比较作为而言,不作为更具有特殊性,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主要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义务来源、分类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从而完善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理论.  相似文献   

11.
按照主观违法论而加以建构的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有别于按客观违法论建构的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两者有着不同的研究进路和研究方法。主观违法论强调有责之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客观的危害行为、刑事责任能力都是违法的构成要素,这种因人而异的违法观不能很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根据。从主观违法论立场出发,我们不可能从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方面单独地判断违法性是否存在,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将犯罪构成要件定位于反映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特征,因此,犯罪构成只反映定罪结论,不反映定罪过程。  相似文献   

12.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对国际刑法发展的历史性总结,在其正式生效以后,许多国家加入到该规约的行列之中。但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批准该规约,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学者对《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的研究。《罗马规约》和我国刑法在刑法理念和刑事立法层面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例如,罪刑法定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等原则的确立,使其与我国刑法的观念趋于一致。所以,认真探讨《罗马规约》与我国刑法存在的相似点,对于我国刑法与国际接轨以及将来加入该公约有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证明标准模式可分为"客观真实"、"法律真实"和"主观真实"三种模式,每种模式各有其理论依据并各有利弊。将三者有机整合而成的"实在且正当的主观真实说",是我国刑事证明标准模式的合理选择。  相似文献   

14.
犯罪构成体系在结构表现上“仪态万千”,在达致犯罪认定的结果上“殊途同归”,其体系内涵均强调犯罪认定主观方面的总领地位,凸显客观方面对主观方面的印证作用,侧重犯罪人格的预防功能,体现思维的渐进性,囊括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世界三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中核将主观认定贯穿始终,并恪守客观方面印证主观方面之原则,正确厘清刑事诉讼法和刑事实体法在犯罪认定中的各自作用,具有贴近民意,契合实情之功效,予以合理把握均能在犯罪认定中发挥积极作用。犯罪构成体系仅是犯罪认定的方法和工具,无优劣之分,有适正把握之别。  相似文献   

15.
伴随着新过失犯罪理论产生的信赖原则已成为当今社会限制甚至是阻断过失犯罪的重要原则,其理论根据是“被允许的危险”、“危险分配”和社会相当性理论。根据其理论基础、适用的范围和主客观条件,我们认为它不仅仅局限于交通领域的适用。在我国科技发展的今天,过失犯罪的激增,如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等,使得我们在理论上系统地构建信赖原则及其相关的基本观念,实践中有意识地注重信赖原则及其相关理论的具体运用成为一种迫切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基于“认定标准”与“证明制度”这两个维度检视国内和域外诱惑侦查制度,可以发现中国存在制度规范缺失、司法操作不力和理论研究不足等问题,以致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严重失衡。反观诱惑侦查理论和实践较为发达的域外法,其认定标准由单一主观标准或客观标准向混合的双重标准或分离的双重标准发展,并形成各自独有的证明模式。结合中国司法制度和实践,提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以期抑制非法诱惑侦查:第一,破除传统的二分法模式,重新设置诱惑侦查合法与非法的界限;第二,解决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之间的争议,确立主客观分离的双重审查标准;第三,量化分离式双重审查标准的认定要素,协调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第四,纠正异化的证明责任分配,明确控辩双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理论的重要内容,对指导刑事司法起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发展已成事实,主要存在着客观·主观体系、控诉·辩护体系、不法·有责体系,它们均有各自的特征。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不仅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的融合,也有利于犯罪构成理论自身的发展,使犯罪构成的争论在刑事领域细化。在立案侦查环节,客观·主观体系的运用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效率;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环节,控诉·辩护体系的运用能为控辩双方明确证据调查的可能内容,增强对抗性;在法院判决阶段,不法·有责体系能条分缕析地论证被告被定罪处刑的严谨逻辑,增强法院的权威。  相似文献   

18.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表现为犯罪构成中主观要素与相应的客观要素之间的统一关系,由于主观超过要素无需存在对应的构成要件客观事实,因此,该理论的出现似乎打破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主观超过要素对不同类型的目的犯的影响也有所差异,断绝的结果犯的犯罪目的在本质上属于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因而不存在主观超过要素。以犯罪实行行为数量为标准考察主观超过要素对短缩的二行为犯的影响,能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相关罪界之间的区分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19.
中国刑法典中的过失概念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两者结合同时分析并判断过失之内涵。美国模范刑法典与德日刑法学理论都只是从认识因素角度对过失内涵加以界定。大陆法系刑法学中犯罪过失概念的再认识有其必要性,过失犯罪整体概念中的注意义务与注意能力系其概念之内涵中最为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德日刑法中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重点在于行为人在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其中,注意义务分为预见义务与回避义务。过失犯罪之行为不法的认定基准不只在于注意义务违反性,而更在于行为人有预见且回避结果发生之能力,却未尽力去避免。中国传统犯罪过失理论通说是以"4要件"为基础并进而展开相关专业性阐释与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对犯罪过失之判定却缺乏可行的规范性标准。基于人权保护与保障理念,中国刑事立法及其理论研究应该更加积极地阐释与分析犯罪过失客观事实上的"过错归属性"问题。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