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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本文对中美日死刑的执行方法、执行程序和执行人数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死刑执行制度需要进行如下改革:早日在全国统一采用注射刑,取消枪决;为死刑犯在执行中获得救济创造合理的条件;规范死刑执行程序,为死刑执行创造便利条件;增加死刑执行的透明度;适当延长死刑的执行期限。  相似文献   

2.
在从实体上废除死刑一时难以取得成效的情况下,从程序法上对死刑的适用进行严格的限制是一条更为理性和务实的道路。鉴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立法上应当规定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比普通的刑事案件程序更加严格。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死刑案件的再审程序、赋予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申请赦免的权利、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在特殊的情况下赋予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以减刑的权利,不但可以严格限制死刑在现阶段的适用,还可以为最终废除死刑进行观念上的过渡。  相似文献   

3.
清代的监候制度是我国古代死刑复核程序发展成熟的标志,它通过设定特定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限,来给统治者以审慎决断的机会,限制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适用。监候制度体现的慎刑恤民的思想正契合了我国目前死刑限制理论的要求。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限制理论的关键,对监候制度的探究借鉴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促进死刑限制理论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死刑的成本表现在死刑的程序成本、执行成本、随付成本三个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巳废酴或中止了死刑,我国应该逐步限制、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面临再修改之际,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已势在必行.死刑复核程序之立法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死刑核准权下放导致部分案件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死刑适用标准混乱、立法无序并剥夺和限制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应将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方式应修改为赋予被告人律师辩护权,书面审理、凡有争议的案件应采取书面审理与设置听证程序相结合方式;死刑复核范围应采取法官全面审查与针对控辩方提出异议内容进行审理相结合;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不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规定具体期限;复核死缓案件无论量刑是否偏轻均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相似文献   

6.
本文比较了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死刑的救济程序、死刑赦免和死刑执行救济措施。通过比较得出对我国大陆死刑改革的启示是:借鉴台湾地区的死刑强制上诉制度;完善死刑赦免制度;借鉴台湾地区的死刑执行批准程序中的审核制度;借鉴台湾地区把死刑犯心神丧失作为一种死刑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借鉴台湾地区把特殊纪念日作为死刑暂停执行的一种情形。  相似文献   

7.
由于我国当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条件和文化、法制观念等条件 ,所以我国一贯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但是这一刑事政策在落实过程中 ,由于封建重刑主义思想、传统价值观以及我国现阶段经济和治安状况的影响 ,在实体控制和程序保障方面都出现了种种问题 ,除了在死刑适用对象限制方面值得肯定外 ,不论是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实际执行制度 ,还是死刑程序保障方面都没有充分体现严格限制死刑的政策 ,使得我国的死刑政策没有得到充分贯彻 ,甚至还与死刑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  相似文献   

8.
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程序与死缓犯的生命权息息相关,该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但在提起目的、审理对象、启动事由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裁判生效之后,应由对新罪提出指控的检察机关逐级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启动死缓变更为立即执行核准程序。为了保障核准前申诉权的落实,新罪判决生效后应为死缓犯提供15天的申诉期,申诉应有阻止核准程序的效力。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应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遵循一致裁决原则。  相似文献   

9.
刑事审后程序是指除审判监督程序外刑事判决生效后一系列程序的总称,包括刑事执行程序、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程序以及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的前科消灭程序等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界除了对作为刑事审后程序重要内容的刑事执行程序研究较为充分外,还没有人对刑事审后程序作过系统的专门研究。对刑事审后程序进行系统的理论研究,特别是建立和完善被害人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立刑罚被执行完毕人员前科消灭的法律制度,不仅有助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相似文献   

10.
唐宋死刑制度流变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唐宋时期死刑执行方式是由绞、斩发展到重杖处死和凌迟的流变过程;执行程序亦由“三覆奏”向“一覆奏”发展。通过对唐宋时期的死刑数量的考辨,能够得出唐代的“刑措”是不实之论;而宋代由于“减死配流”制度的存在,也绝不是一个刑杀数量偏多的时代。唐宋时期死刑的文明程度是受皇权司法、礼制和人们的政治观念影响的,其执行方式尽管有野蛮化的表现,但其程序上却日趋完善和文明。  相似文献   

11.
随着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死刑的存废之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文章以刑法价值为指导,以刑法实证主义为重点,反思我国现行的死刑制度的不足,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等方面完善死刑立法,从司法适用方面严格死刑复核程序,放宽死缓的适用条件,考虑设立赦免制度,切实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新死刑观念已成为死刑制度改革绕不过的问题,也是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难点问题。崇尚死刑报应和迷信死刑威慑力的观念根深蒂固,阻碍着死刑观念的提升和现代化。死刑观的转变法官首当其冲。法官适应限制死刑的新理念的内涵应当包括:严格把握死刑适用标准;重新审视死刑案件公开审判的重要性;适应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方式的改革,确立新型死刑复核的新理念;严格把握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树立死刑新理念在实践中遇到了人为的死刑束缚和体制内的羁绊,主要有三种错误观念:人为干扰,导致死刑的案外标准;漠视程序正义价值;司法中对死刑的依赖。法官死刑观念的更新直至定型化和成熟化,将有力推动我国死刑制度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13.
死刑问题尤其是死刑存废问题,已成为中国刑事领域的热门话题,并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如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基于我国司法条件、司法特点、诉讼文化、诉讼传统、历史背景、社会状况等各方面的情况,以及死刑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但我国应从完善死刑制度着手,以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真正做到“少杀、慎杀”,从而顺应国际死刑制度发展的总趋势。  相似文献   

14.
截止2005年底,废除或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已达122个,中国刑罚制度面临艰难抉择。2002年以来,废除死刑就成了中国理论界的多数意见。笔者在对废除死刑诸种理由的辨析中得出结论:死刑在中国是惩罚、震慑暴力恶性犯罪的必要措施,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废除。  相似文献   

15.
该文首先从立法者、司法者、学者、群众四个角度对死刑的态度进行分析,然后从经济学的层面对死刑存在的价值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认为对死刑需要一种渐进的态度,而不能不顾我国国情,全面废除死刑或者永远保留死刑。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体现了我国限制死刑的立法趋势。死刑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在价值论上主要体现为效益性、公正性、非人道性。解决死刑的价值冲突的唯一选择是舍弃死刑的效益性与公正性,而按照刑罚的人道性要求,逐步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我国目前废除死刑还不可能,但限制死刑具有相对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限制死刑不仅可以从司法实践上进行控制,更可以建立完善的赦免制度。  相似文献   

17.
中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然而,限制或废除死刑,早已是世界性的刑事立法趋势.就法学知识而言,死刑存废问题已被刑法哲学和犯罪学所穷尽;中国的死刑限制论和废止论对刑事立法也并未产生实效.死刑的学术研究已步入僵局.单纯研究死刑的立法技术特征,尚不为学界所充分重视.事实上,中国的死刑立法技术特征十分明显.研究死刑的立法技术特征,可以开拓学术研究视域,深入探知立法精神,为改善立法建言献策.  相似文献   

18.
从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的现实意义入手,发现目前死刑案件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对此为避免"花钱买命"引发司法不公的弊端,提出以下具体构想:合理限制案件的范围、严格限定案件适用条件、规范操作方式、明确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以此来实现刑事和解在死刑案件中的最大价值。  相似文献   

19.
以限缩正犯概念为基础建构的区分制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以扩张正犯概念为理论基础的单一制却更好地贯彻了规范主义的立场和责任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我国古代的共犯立法既缺乏罪刑法定的理念,也缺乏罪责刑个别化的理念,现有的共犯模式确立之时也没有基于维护构成要件定型性、贯彻罪刑法定的考量。从我国共犯的历史传统、共犯确立的立法进程考察,及从现行共犯模式的立法规范特征分析,主张我国共犯模式归属于区分制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相反却具有单一制的某些特征。因为单一制可以兼顾罪刑法定和罪责均衡,而区分制为实现追求罪责均衡的努力不但带来理论体系内部的复杂和矛盾,而且已然偏离了罪刑法定,所以我国共犯模式应采用单一制。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对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生动鲜活的案例为检验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情况提供了契机。实践中,学者们对数罪并罚的原则、方法及与累犯、死刑相关的一些问题仍未能达成共识。对典型司法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后认为:在适用数罪并罚制度时应具有正当性根据、符合立法目的和实现罪责刑相适应;死缓期间故意犯罪需要变更为执行死刑时,数罪并罚制度在审判程序中应暂缓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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